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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矿山生态修复条例》解读:立法聚焦矿山生态 合力守护山水美城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强矿山生态修复,黄石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黄石市矿山生态修复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21年4月2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了条例,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直面矿冶之困 立法主动作为
黄石有3000多年的冶炼史,“因矿建市、以矿兴市”。历史上因矿产资源大量开采,致使矿山生态遭到破坏,生态修复压力大、责任重。近几年来,黄石不断加大矿区修复力度,矿山生态有了显著改善。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影响和制约着矿山生态修复水平的进一步提升,亟须通过立法予以明确、规范。
经过项目调研、申报、推选和论证评估后,市人大常委会将该条例确定为2019年立法计划项目。前后跨越三年、历经三次审议后,该条例于2021年2月24日经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在立法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问题为导向,根据立法的进展情况和不同阶段研究相应的问题清单,针对立法过程中的突出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和措施;以实情为抓手,广泛听取主管部门、基层单位、利益相关人、专家学者等意见、建议;以质量为核心,多次组织集中研究、讨论,逐条打磨、完善,为精准立法、精细立法打下坚实基础。
强化顶层设计 规划先行引领
黄石矿山生态修复涉及面广、任务繁重复杂,如何科学部署、协调推进是条例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条例坚持以顶层设计为抓手,统筹考虑系统性、全局性、前瞻性、针对性,对矿山生态修复规划提出明确要求,充分发挥“指挥棒”的引领效应,指导全市矿山生态修复任务有序落实。
条例第三条强调矿山生态修复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对矿山生态修复规划的编制主体、编制程序及内容等予以了明确,规定矿山生态修复规划应当包括矿山生态的基本情况、生态修复的目标任务、重点治理区、保障措施以及其他应当列入的内容。编制矿山生态修复规划,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此外,为了确保规划执行到位,条例要求市人民政府应当每五年组织一次矿山生态修复规划执行情况的评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矿山生态修复规划,制定本辖区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加强源头管控 压实主体责任
条例坚持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协调可持续发展,注重源头管控,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明确了矿山生态修复的责任主体,倒逼矿业权人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活动中,提高自觉保护矿山生态的意识,主动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生态恶化。同时,也着眼实际,充分考虑历史遗留问题,确保矿山生态保护不留死角、生态修复不留空白。
条例规定矿业权人是矿山生态修复的责任人,并区分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等不同情形,对矿山生态修复责任落实进行了相应规定。对于探矿权人,要求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结束后未申请采矿权的,应当及时进行生态修复。对于采矿权人,规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绿色矿山建设要求,依法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矿山,实行边开采边修复,在矿山关闭前完成矿山生态修复。此外,还对矿山生态修复措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矿山生态修复工程竣工验收以及管护等作出了一系列明确具体的规定。
各方各抓共管 守护矿山生态
矿山生态修复是系统工程,需要形成全社会共同推进的良好格局。条例坚持“多方共治”、“多方参与”的理念,建立政府主导、矿业权人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矿山生态修复体系,力求凝聚共识、形成合力。
加强政府监管。条例明确市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生态修复,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矿山生态修复的监督管理。同时,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矿山生态修复经费保障,抓好监督检查,可以采用书面通知、约谈等方式,对矿山生态修复不力的责任人进行预警提醒。条例对矿山生态修复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的职责也进行了明确,对矿山生态修复的动态监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等提出要求。
支持社会参与。条例鼓励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鼓励矿山生态的综合修复利用。对不履行矿山生态修复义务的行为,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投诉和举报。对人民检察院、社会组织的参与也进行了规定。
明确法律责任。条例根据地方立法权限,结合具体违法行为,审慎设置法律责任,明确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逾期不修复或者修复不符合要求的、以牟利为目的违反矿山生态修复项目设计方案开采土石料以及不履行管护责任等的处罚方式。
矿山生态修复需要久久为功,更需要齐心协力。立法推进矿山生态修复,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大举措,是解决矿山生态历史欠账的现实需要,是总结矿山生态修复经验做法的有益探索。条例的出台,对加快黄石矿山生态修复进程,推动黄石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作者 :黄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吕婵 审核:胡寿生、蔡维、卢文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