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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水生态立法大事记
2012年5月30日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
湖北是“千湖之省”。《条例》极具湖北特色,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意义,是省人大常委会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具体体现。《条例》规定了保面积、保水质、保功能、保生态、保可持续利用的保护目标,禁止填湖建房、填湖建造公园;禁止在湖泊水域围网、围栏养殖,投肥养殖,养殖珍珠;这些创新性的规定为我省湖泊保护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4年1月22日 省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条例》被称为“最严治水法典”,在全国引起强烈反响。《条例》坚持严防严治,规定了严格的政府责任、严格的环境标准、严格的防治措施和严格的法律责任。这是省人民代表大会首次就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特别重大事项行使立法权,最大限度动员全社会增强水环境保护意识。
2014年3月27日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大力推进绿色发展的决定》
绿色发展关乎经济社会发展的正确取向,关系人民福祉和民族未来。《决定》提出树立“绿色决定生死”的理念,增强绿色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既打攻坚战,也打持久战,营造绿色山川,发展绿色经济,建设绿色城镇,推行绿色消费,树立绿色新风,完善和强化保障措施,坚定不移地走绿色发展的创新之路。
2017年1月21日 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大力推进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决定》
《决定》提出,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长江生态环境,把修复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决定》规定,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坚守“三条红线”,即长江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红线、用水效率红线、水功能区纳污红线。实行“一限、一禁、一关”,即限制在长江干流沿线新建石油化工、煤化工等化工项目,禁止新增长江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坚决关停沿江排污不达标企业。
2019年9月26日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全票通过《湖北省清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这部清江专门保护法规经历“三审四通过”。《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生态环境保护、国家产业发展等规划和功能区划要求,调整优化清江流域产业结构和布局,制定清江流域发展负面清单。《条例》还规定禁止在清江流域内销售和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及其混剂;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此外,还在“水电站、拦水坝的规范管理”“清江岸线规范管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范有序治理塑料污染”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楚汀)
责任编辑:丁爱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