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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开发区条例》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来源:农村新报   时间:2019-12-02 07:25   [收藏] [打印] [关闭]

农村新报讯(记者胡融、通讯员朱博)11月29日,湖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湖北省开发区条例》,《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设立开发区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开发区的建设与发展,研究解决开发区建设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该条例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湖北省于1984年筹建开发区,按照2018年《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我省共有国家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16家,设在开发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3家,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共84家。开发区生产总值占全省GDP总量的一半以上。开发区需要以法规形式将改革开放和创新发展的好经验、好做法传承固定下来,推动开发区创新发展、高质量发展,加快实现新旧动能转换。

在条例制定过程中,重点增强条例的引领性、促进性、针对性,为改革创新预留空间,将规划引领、简政放权、加强监管、优化服务贯穿条例始终。同时,对开发区目前亟需解决的体制机制、要素供给、产业发展、集约集聚、服务保障等问题作出更有针对性的规定。

《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全省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科学确定开发区的区域布局,明确开发区的数量、规模、产业布局、发展目标等,并加强对市(州)产业发展规划的统筹指导,破解各开发区同质化发展难题,使各开发区因地制宜、发挥比较优势,形成专业化、特色化、差异化的产业格局;鼓励和支持开发区推行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实行管理机构与运营企业分离的制度;对开发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进行评价,并将其纳入全省开发区综合评价考核体系。

为进一步激发开发区的体制机制活力,开发区管理机构可以创新选人用人机制,《条例》规定,鼓励和支持开发区管理机构按照机构编制管理相关规定,根据开发区发展需要,在核定的机构总数内,自主设置内设机构,推进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优化、协同、高效。开发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高层次人才、高技能领军人才和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培养、服务、激励等相关办法,为开发区人才签证、停(居)留、项目与奖励申报、执业、创新创业、购买或者租赁住房、子女入学、医疗保障等提供便利,对招商引资和专业岗位急需的高层次人才、高技能领军人才、特殊人才,可以实行特职特聘、特岗特薪。

为开发区创新创业厚植土壤,让干事者大胆闯、大胆试,发挥开发区体制机制新优势,《条例》规定,开发区的创新活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决策程序,相关人员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且未非法牟取私利、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免予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其不进行负面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