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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州:严格立法工作规程 切实保障立法质量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主任 吕金施
党的十八大以来,恩施州人大常委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立法工作的一系列重要论述,严格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立法工作机制和规程的要求,创新工作方式方法,积极行使自治立法权和地方立法权,切实提高立法质量。在全州改革发展稳定中发挥了重要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主要做法是:
一、强化组织领导
一是加强党的领导。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州委工作要求,紧紧围绕州委中心工作和民生需求确定立法项目,谋划和组织实施立法工作。对法规中涉及的重要事项、重大问题,由州人大常委会党组报请州委研究决定后组织实施。法规草案表决前报请州委常委会审定。在《州传统村落和民族村寨条例》表决前,州委就传统建筑、特色民居的代管和重大建设项目用地等事项提出意见,我们及时采纳并在条例中作出规定。
二是发挥人大主导作用。按照《立法法》和省人大有关工作要求,并结合我州实际,2016年,出台了《州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工作程序规定》,从制度上确保了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即:主导编制立法规划计划,主导立法调研论证,主导法规起草,法规审议,主导立法评估清理等。
三是形成立法合力。善于依托政府的行政资源、专业优势,积极发挥政府在法规调研、起草、修改等环节的作用,州政府对一审前的法规草案严格把关。坚持立法公开,充分运用座谈会、论证会、实地调研、问卷调查、公布法规草案、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专家咨询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最大限度汇聚立法智慧。在制定《州硒资源保护与利用条例》过程中,先后征集到社会各方面意见建议500余条。
二、注重立项论证
一是开展论证评估。对征集法规项目的可行性、合法性、合理性等组织开展论证评估;对拟选法规项目,广泛听取各有关方面的意见,组织专家就该项目的必要性、紧迫性、特色性予以论证,确保立法选项围绕州委中心工作和民生需求,聚焦全州改革发展大局所需、群众所盼、问题所在。
二是开展课题研究。按照省人大完善立法选项机制规定,对拟选法规,州人大常委会督促州人民政府成立调研工作专班,并指导调研单位开展立法课题研究,对立法项目的历史沿革,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取得的成绩和经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解决问题的对策措施等进行梳理,为法规项目立项、调研、起草工作提供基础性材料。目前,我们正在组织开展《州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课题研究工作。
三、改进起草工作
一是提前介入法规起草工作。州人大常委会督促州政府成立起草工作领导小组,组建起草工作专班,配合参与州政府组织的立法考察、调研及论证工作,实时掌握起草工作进度,对法规草案框架结构、主要内容等提出修改建议。2015年恩施州人大就酉水河保护与湖南省湘西州等地人大开展协作立法,提前介入《酉水河保护条例》的调研、起草工作,依法建立了协调联动保护机制,破解了跨行政区域河流协作保护机制缺失的难题。
二是加强对起草工作的组织协调。2016年以来,我们探索建立了“一个常委会领导管到底、一个委室负责到底、一个专班干到底”的立法责任落实机制。每个立法项目,州人大常委会都成立立法工作领导小组,由州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任组长,州人民政府分管副州长任副组长,州人大常委会和州人民政府联系副秘书长、州人大有关专门(工作)委员会、州司法局、法规起草单位等负责人为成员。在立法领导小组的组织协调下,人大、政府、起草单位等有关方面全程参与,协作配合。
三是拓宽起草工作渠道。对涉及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事项的重要法规,由州人大专门委员会牵头组织起草。如2016年出台的《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对专业性、技术性强的法规,委托第三方起草,综合发挥立法工作者、政府部门和专家学者的优势,如委托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起草了《州硒资源保护与利用条例》。
四是坚持“立改废”并举。十八大以来,州人大常委会同步开展法规制定、修改和废止工作,先后制定了5部单行条例、2部地方性法规,修改2部单行条例,废止1部单行条例。目前正在制定《州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修改《州旅游条例》等。
四、增强审议实效
一是严把法规质量关。我们将提高立法质量贯穿于法规立项、调研、起草、论证、修改、审议、表决与报批全过程,尤其强调审议实效对保障立法质量的关键作用。在审议阶段,充分发挥常委会会议、专门(工作)委员会、常委会委员的主体作用,充分吸纳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坚持“三审四通过”,努力将每一部法规都打造成精品。
二是明确专门委员会职责。州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前介入法规草案起草,一审前,围绕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调研、广泛听取意见,组织开展论证评估,提出审议意见。州人大法制委员会全程指导和参与立法工作,对法规草案的合法性、合理性、规范性等进行统一审议,围绕立法中重点难点问题,采取实地考察、座谈交流、专家论证评估等方式征集修改意见,进一步完善法规草案。
三是充分吸纳各方面意见。认真研究吸纳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加强沟通协调,做好意见反馈和解释说明工作。重视省人大常委会、省直部门的指导意见和专家的论证评估意见。省人大民宗侨外委、省文化和旅游厅、高校专家先后就《州传统村落和民族村寨条例》提出200多条意见,我们都积极吸纳、及时修改完善,在表决时常委会委员一致通过。
虽然我州立法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效,但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如对立法工作的认识与中央、全国人大、省人大要求还存在差距,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立法能力偏弱等。下一步,我们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认真贯彻落实本次会议精神,学习借鉴各地先进经验,真抓实干,完善工作机制,提高立法质量,为推进依法治州、促进全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责任编辑:丁爱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