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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坚持党的领导 提高立法质效
黄冈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詹旺民
2016年1月行使地方立法权以来,黄冈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党领导立法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10号),始终坚持在本级党委和常委会党组的领导下开展地方立法工作,积极适应改革发展稳定新要求,通过立法从制度上保证党中央和省、市委的重大决策部署,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得到正确贯彻和有效实施,将党的领导贯穿到立法工作全过程,努力提高地方立法质效。
认真落实党委立法意图。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向立法机关提出重要的立法意见建议,是党委领导地方立法工作的重要方面。对于市委提出的有关地方立法的意见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党组第一时间研究并向党委书面报告落实举措。比如,市委在2016年印发的《关于促进白莲河水库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的意见》中提出“加快白莲河水库管理地方立法”的要求,市人大常委会自2016年开始连续两年将白莲河库区立法纳入年度立法计划的调研项目,经过多次反复调研论证后,列入2018年度立法计划审议项目并于2019年如期出台,贯彻了市委关于加强白莲河库区立法的意图,又有效发挥了立法的推动、引领和保护作用,更契合了白莲河库区改革的实际需要,得到了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再如,为巩固2017年市区公共交通管理体制改革成果,市委提出“要通过地方公交立法,推动城区公交事业‘跳跃式’发展”的目标,市人大常委会及时将公共交通立法纳入2018年度立法调研项目和2019年度审议项目,根据立法计划的安排目前已进行了三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主动报告立法情况。一是及时报送立法工作计划。自获得地方立法权以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坚持每年年底都将下一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报送市委审定,经市委同意后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实施。二是主动报告立法中重大疑难问题。对于在法规审议修改中出现的重大分歧、利益调整或者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情况,主动向市委报告。比如,在制定《黄冈市白莲河库区水环境保护条例》过程中,鉴于常委会审议时对条例的适用范围、调整对象、执法主体分歧较大、意见不一,常委会党组先后两次向市委进行了专题请示,得到市委批示后再修改完善进入法定程序;再如,在制定《黄冈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过程中,针对公共交通公益属性不明、有关职能部门职责不清、政府投入力度不够等问题,及时向市委请示,并将市委批复精神在审议及修改条例过程中加以吸收。三是主动报告立法调研情况。在每次立法调研后都及时主动向市委提交立法调研报告,作为市委研究同类事项的决策参考。比如,在制定《黄冈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过程中,经过充分调研,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市委提交了“关于违法建设查处立法调研报告”的请示,就外省市立法及有关工作开展情况总结了5点经验,并就做好黄冈市立法工作提出了3点建议,得到了市委主要领导的肯定,并批示“同意报告,注意借鉴运用”“报告很好、意义重大”。四是法规表决前主动报告。法规建议表决稿形成后,由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及时将稿件呈报市委研究,待市委批复后再依法进入表决程序。例如在制定黄冈市首部实体性地方性法规《黄冈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时,鉴于条例建议表决稿中涉及的部门较多、规定的行为模式较细、设定的法律责任较严的现状,对于条例内容是否可行拿捏不准,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将建议表决稿呈报市委,得到市委批复后,再修改完善提请常委会会议表决。五是主动报告立法工作情况。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每年向市委、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每半年向依法治市委员会报送立法工作情况,主动报告年度立法计划实施情况和下一年度立法工作安排,这已成为制度安排。
注重形成立法合力。根据加强党领导立法工作的意见,“党的工作机关要结合自身职责承担党领导立法工作的相关任务,形成工作合力。”在黄冈市地方立法实践中,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主动加强与党委工作部门的联系,争取党委工作部门根据自身职责加强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和支持。例如,在2017年制定《黄冈市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条例》过程中,常委会法工委与市委统战部联合召开条例立法协商会,由市委统战部副部长主持会议并邀请了有关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和政协委员等二十余人参加,听取了各方关于条例的修改意见;再如,在2017年制定《黄冈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时,常委会法工委、研究室主动与市委改革办联系,将年度立法项目列入人大机关改革项目,以改革项目的形式推进立法进程。在黄冈市首部地方性法规《黄冈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公布施行前夕,常委会法工委联合市委宣传部召开了由宣传部常务副部长主持、10余家媒体参加的新闻发布会,为条例施行宣传造势,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发挥常委会党组作用。人大常委会党组处于连接党委和立法机关之间的纽带地位,党组作用的发挥关系到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能否得以充分实现。市人大常委会党组高度重视立法工作,充分发挥政治保障作用,形成了定期听取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立法工作机构工作情况报告的制度,研究解决地方立法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突出问题;每一部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审议修改情况,市人大常委会党组都专门召开会议,听取情况汇报并提出修改意见后再提交常委会主任会议和常委会会议审议。几年的立法工作实践,深深体会到,坚持党的领导与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作用、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主导作用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只有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才能坚持立法先行,做到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衔接,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作用;只有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主导作用,才有坚强的依靠和充足的底气,从而高效地进行立法沟通协调,有效地推进立法进程,以高质量立法保障和促进高质量发展。
责任编辑:丁爱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