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权威发布 >> 文章详情
民生立法大于天
(图为:刘友凡副主任带领法制委员会组成人员就修订我省血防条例到基层调研)
2008年9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湖北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以下称条例),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一、血吸虫病防治及立法背景
我省血吸虫病流行已有2100多年的历史,由于水网密布、江湖洲滩众多、洪涝灾害频发,血吸虫病难以得到根治。解放后,党和国家十分重视血吸虫病防治(以下称血防)工作,二十世纪50年代,在全国血吸虫病流行地区集中开展了大规模的消灭血吸虫病的运动,取得了明显成效。1958年10月,毛泽东同志曾欣然命笔,写出七律诗二首--《送瘟神》,其中“借问瘟君欲何在,纸船明烛照天烧”是对消灭血吸虫病最高度的总结。50多年过去了,现在我省血吸虫病的流行已经得到比较有效的控制,旧社会那种“千村薜苈人遗矢,万户萧疏鬼唱歌”的时代已经永远一去不复返了。但目前我省血吸虫病的流行状况与其他省份相比,仍是最严重的省份之一。对此,省委和省政府一直将血防工作作为天大的事来抓。
为了使我省血防工作步入法制化轨道,1991年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我省第一部《湖北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这部法规的出台,为我省血防工作提供了法制保障。但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发展形势的不断变化,以及农村管理体制和经营模式的改变,传统的血防策略也愈来愈不适应新的形势发展要求,2006年3月国务院适时出台了《血吸虫病防治条例》,为适时修订并完善我省血防条例提供了依据。
二、以人为本,血防条例体现湖北特色
防治血吸虫病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血吸虫病传播环节多,流行因素复杂,受社会、经济、自然和生物等因素的影响较大,迫切需要在政府主导的前提下,由卫生、农业、水利、林业等相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相互配合,共同做好血防工作。同时,我省血吸虫病普遍存在跨流域、跨行政区域特点,血防工作需要从流域治理的角度来考虑,实行区域间的联防联控。对此,条例根据我省多年来血防工作实际,首先明确血吸虫病地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在血防工作中应当加强领导,将血防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部署防治工作任务,完善协调领导机制,并将血防工作实行政府目标管理和责任追究制等。其次,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在血防工作中的具体职责。第三,确定了血防工作“整合资源,整体推进,综合治理”的总体原则。为了确保联防联控工作落到实处,条例规定同一流域的血防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开展血吸虫病联防联控;血防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血吸虫病联防联控方案,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同步实施。不同行政区域间的联防联控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制定联防联控方案,并组织同步实施等,确保血防工作有效实施和整体推进。
法规草案在审议过程中,许多委员认为,我省经过几十年的血防工作,积累了许多成功经验,如“一建三改”、“以机代牛”、“洲滩禁牧”等,应当通过立法上升为法律规范,同时要明确更加有力的具体防治措施,有利于血防工作长远、有效地开展,以期达到阻断血吸虫病传播的目的。对此,条例充分吸收了委员的意见:
__关于“一建三改”。条例要求省人民政府和血防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优先安排和实施农村建沼气池、改厕、改厨、改圈和建无害化卫生厕所等项目,改善农村卫生环境,有效控制血吸虫病传染源,同时要求卫生、农业等主管部门应当对单位和居民修建使用无害化厕所和沼气池予以指导和监督。
__关于“以机代牛”。条例明确要求血防地区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并落实耕牛查病、病牛淘汰及其资金补贴等措施,有计划地逐年减少和淘汰血防地区耕牛存栏数,分层推进农业机械代替耕牛作业,有效阻断血吸虫病传染源。要求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以机代牛”农机用户进行免费培训,并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同时推进牛、羊、猪等家畜的舍饲圈养,实行圈养家畜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引导养殖户调整养殖模式,发展以禽代畜。
__关于“洲滩禁牧”。条例要求血防地区的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禁牧的具体管理办法,明确禁牧监督责任、监管人员、资金安排等事项,并组织实施。农业、卫生等主管部门负责落实禁牧措施,对靠近村庄和人畜活动频繁的有钉螺的洲滩等地带设立禁牧铁丝网等必要的隔离设施,或者安排专人看管,并将禁牧情况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条例采取这些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血防具体措施,以期引导群众改变千百年形成的传统生产、生活方式,充分体现了“以控制传染源为主”的血防策略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结合的防治思路。
三、关注民生,血防条例加大保障措施
在基层调研和征求意见过程中,大家普遍反映,2004年全省血防系统机构改革后,基层从事血防具体工作的机构,大部分被合并或撤销。由于血防人员不足和血防经费难以保障,基层不能有效开展和完成重疫区的查螺灭螺、查病防病等系列工作任务。审议中,委员普遍认为,血防队伍的建设和稳定以及血防经费保障是血防工作的前提,立法中应当加大保障力度。对此,条例一是明确要求省人民政府和血防地区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血防规划、计划,将实施规划、计划所必需血防经费和其他相关经费优先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要求根据血防项目规划,安排项目建设投资。二是对重点防治地区和经济困难的县(区)开展血防工作的,省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补助。三是将血防预防人员经费按照定编人数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对于依法设立的血防专科医院的人员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四是要求血防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县、乡(镇)、村血防网络和队伍建设,血防重点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确保乡镇有必需的血防预防人员从事血防工作。
有钉螺地带往往是血吸虫病传播的危险地带,极易造成血吸虫病的感染和扩散。为了有效控制有钉螺地带的血吸虫病传播,条例对在有钉螺地带从事生活、生产的行为,加大了管理力度,并采取了相应的具体措施。一是要求卫生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划定有钉螺地带,由同级人民政府及时公告并标明有钉螺地带,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警示标志的保护工作和执行禁令的工作;二是明确禁止在有钉螺的洲滩等地带放养牛羊猪等家畜、引种在有钉螺地带培育的芦苇等植物和农作物的种苗等,禁止在血吸虫病易感地带游泳以及未采取防护措施从事接触疫水的活动等行为;三是明确规定因工程项目需要从有钉螺地带向非疫区供土、供水时,必须落实防止钉螺扩散的措施,并告知供土、供水地和工程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监督。
血防工作涉及千家万户,同时也直接惠及广大群众。因此,如何明确基层组织的责任和动员群众积极主动参与和配合血防工作是立法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之一。
在赤壁市赤壁镇某村调研中我们了解到,全村580户村民,参加“一建三改”345户,已建三格式无害化厕所230户,总覆盖率达到99%,但真正投入使用的村户却不多。调研中基层普遍反映,由于基层和村(居)民的血防宣传力度不够,一些群众对血防工作认同、支持和参与度不高,这些或多或少影响了血防工作的顺利进行。对此,条例一是明确要求血防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血防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血防意识。二是要求村 (居)民委员会组织村 (居)民普及血防知识,增强科学防护意识,积极参加当地人民政府开展的血防活动,落实综合防控措施;三是明确血防地区的村(居)民有参加查灭钉螺等义务。村(居)民委员会可以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组织辖区内村(居)民积极参加血防义务劳动。通过这些具体措施有利于充分调动基层组织和群众的积极性,使血防各项措施真正得到落实。
在疫区,很多血吸虫病病人特别是晚期血吸虫病病人,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因病致贫返贫现象普遍,这批社会弱势群体需要得到社会关怀。2004年国务院明确提出要积极救助治疗晚期血吸虫病病人,我省也已连续五年将血防工作纳入省政府向全省人民承诺办好的十件实事之一,在全省范围内建立和完善晚期血吸虫病病人的治疗和救助机制,拨出专款用于晚期血吸虫病病人的救治补助,改善患者的生活质量,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在条例中,还进一步明确了血吸虫病病人救治的具体办法:对城乡居民免费提供抗血吸虫基本预防药物;对经济困难居民的血吸虫病治疗费用予以减免;对已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血吸虫病病人,其治疗血吸虫病的费用应当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范围;对晚期血吸虫病病人按规定实行免费救治;对因防汛、抗洪抢险感染血吸虫病的人员未参加工伤、医疗保险的,可以享受免费治疗。
血防工作是一项涉及群众根本利益的公共卫生事业,是当前湖北最急需关注的民生大事,在国家和省不断出台新的政策、启动部省联合防治血吸虫病行动方案积极开展血防工作的情况下,适时出台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对依法加强我省血吸虫病防治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滕鑫曜 欧阳青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