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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拓创新 改进立法工作
2008年6月,省人大收到武汉市人大常委会报送的《武汉市农业机械化促进办法》建议稿。此前,武汉市地方性法规一般在通过后直接报批,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时如发现合理、可行性等方面问题,不好处理。这一改变缘于数月前召开的全省立法工作会议,会议提出,要加强提前介入,地方性法规草案在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前,武汉市地方性法规草案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表决前,应当提前送省人大有关机构征求意见,保证法规草案及报批法规的质量。会后,法规工作室根据会议精神,在认真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拟定并提请主任会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的意见》。除提前介入外,《意见》在立法调研论证、起草、审议、协调修改等环节都有所创新和突破,如省人大有关专(工)委要加强协调配合,必要时联合开展调研;对争议较大的法规重大事项,经主任会议决定,可在下次常委会会议中安排召开联组会议进行审议,等等。这是省人大常委会继2005年后在立法工作制度上的又一次创新。
调研、修改是立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环节,立法调研是否全面、深入,修改是否统筹兼顾各方面意见,做到科学、合理,直接关系到法规的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对此仅作了原则规定,具体到某一件法规,需要开展哪些调研,从哪些方面进行修改,主要根据以往工作经验及法规的具体情况,有一定的随意性,缺乏制度性安排。2008年,法规工作室研究制订了《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法规修改工作规程》、《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立法调研工作规程》,对调研、修改应坚持的原则、工作重点、具体程序及要求等作了全面、细致的规定,使立法调研、修改工作逐渐制度化、规范化。工作规程还以流程图的形式标明调研、修改的各环节以及主要任务、要求等,更加直观,便于操作。
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是省人大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的很好契机。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适应“两型社会”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并作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重要举措,2008年6月,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出通知,组织省人大有关专(工)委、省直有关部门对省本级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经过近半年的努力,共对我省现行有效的166件省本级地方性法规作了全面清理,形成常委会法规清理工作报告,对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法规予以保留,对一些不适应科学发展以及“两型社会”建设需要的立法,建议及时予以修改或废止,并在报省委同意后,分步实施。2008年10月以来,省人大还围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提高立法工作水平,在荆门、随州等地开展专题调研,听取当地人大、“一府两院”的意见和建议。之后,又分别组织省人大有关专(工)委、省直有关部门、省人大代表和专家、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及立法基层联系点等方面进行座谈,并向市(州)、直管市、林区人大常委会书面征求对立法工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意见。调研中,各方面对我省地方立法工作予以充分肯定,同时根据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建议尽快出台湖泊保护、生态保护、科技创新、循环经济等关系我省科学发展的立法,加强教育、就业、社保等关系民生的立法以及“三农”立法,并在立法观念、立法作风、立法方法、立法机制体制等方面提出很好的意见和建议。对这些意见和建议,省人大认真汇总、研究,在实际工作中切实加以改进,充分发挥地方立法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中的重要作用。(张绍明 郑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