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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护“武汉之肾”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0-01-14 1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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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对湿地自然保护区立法●市区政府将建立保护区生态效益补偿机制●随意挖塘筑坝、捡拾收售鸟蛋等将被罚款
湿地,被称为“地球之肾”,为保护好这些社会持续发展不可缺少的自然资源,武汉市专门对湿地自然保护区立法。昨(14)日,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向省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武汉市湿地自然保护区条例》。 武汉是我国内陆湿地资源非常丰富的城市,天然湿地面积占全市国土面积的18.36%,已建有蔡甸区沉湖、新洲区涨渡湖、黄陂区草湖、汉南区武湖和江夏区上涉湖等5个湿地自然保护区。这些湿地具有蓄水防洪、净污除垢、保护物种等功能。
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吕金芝在向省人大常委会作说明时介绍说:该《条例》要求,市区政府应当建立保护区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对因保护湿地资源需要而受到经济损失的原有居民和单位,依法给予补偿。明确了保护区内的一般性禁止行为规范,对挖塘、筑坝、填埋等方式破坏湿地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捡拾鸟蛋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收售鸟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植物采集活动中损害野生植物物种再生能力或野生动物栖息环境的,罚款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