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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科教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社会发展优势
湖北科教资源具有比较优势,综合科教实力位居全国前列。数据显示,到目前为止我省拥有各类科研机构1300多家,从事科技活动人员近20万人,居全国前5位,在校大学生118万人,进入国家“211工程”建设的重点高校,均居全国前3 位;在鄂两院院士54名。2008年我省综合科技进步水平指数达48.68,排名全国第11位,居中部六省之首。
湖北是科教大省,但还不是科教强省。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结合不够紧密,富集的科教资源未能充分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如企业科技投入积极性不够高,企业尚未真正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财政性科技投入需要进一步增强,效益有待提高;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不够,特别是在鄂转化不够,产学研合作的体制机制尚未形成;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自主性、积极性、创造性有待进一步发挥,等等。为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推动我省科教优势转化为经济社会发展优势,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湖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后的新条例于2010年2月1日起施行。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此次全面修订,依据新修订的科学技术进步法以及国家和我省近几年来一系列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进步的政策文件精神,围绕我省目前科技进步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明确了新形势下我省科技进步工作的指导思想、政府职责、激励机制、保障措施等,为实施科教兴鄂和人才强省战略,建设创新型湖北提供了法制保障。
激励自主创新 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实现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的紧密对接,既需要激励自主创新,又需要加快科技成果转化,走产业化发展道路。2008年,我省专利申请总量突破2万件,居全国第8位,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达到1105亿元,同比增长28.33%,占GDP的比重达到9.75%,较好地促进了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为进一步激励自主创新,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特别是在鄂转化,做大做强高新技术产业,条例从以下几个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明确股权激励和奖励措施,规定了“三个70%”。条例规定,高校、科研机构主要利用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科学技术项目所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以技术转让方式提供给他人实施或者以股份制形式实施转化的,最高可以将转让所得净收入的70%或者成果形成股权的70%,奖励给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职务科技成果形成后一年内未实施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在不变更职务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创办企业自行转化或者以技术入股方式进行转化;鼓励成果完成人在本省转化成果,并最高可以享有成果在企业中所形成股权的70%。
——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健全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从科研开发到成果应用是一个专业化要求很高的社会过程,需要各种技术支持和中介服务与之配套,提高效率,降低成本。适应科技创新的客观需要,条例规定,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支持知识产权、企业股权、债权交易服务平台建设,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创业风险投资机构、技术评估、咨询等机构的发展;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重点支持在中小企业集中的产业集群区域和具有产业优势的区域建立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建立和完善支持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的投融资体系。健全高效的投融资体系是科技进步的重要支持,也是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以及成果转化、产业化的重要资金来源。条例规定,支持企业上市、发行债券,鼓励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培育上市公司后备资源;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业务,鼓励保险机构根据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需要开发保险品种;鼓励社会资金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和专业科学技术担保机构,建立担保机构的资本金补充和多层次风险分担机制;鼓励建立创业投资机构,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了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建立激励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政策。通过政府采购引导和支持科技创新,是促进科技进步的重要措施。条例规定,建立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制度,定期公布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对本省科研机构、高校或者企业自主研发的产品,首次投放市场的,政府采购率先购买。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重大装备和产品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承诺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比例,不按要求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财政部门不予支付资金。
发挥企业主体作用 促进产学研结合
企业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不足、科研投入偏低,科技成果的承接能力不强,产学研结合不够,长期制约我省科技资源优势向经济社会发展优势的转化。调查显示,我省大中型企业中设有科技开发机构的只有31.95%,开展研发活动的只有36.8%,2008年全省大中型企业科研投入77.23亿元,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仅为0.85%,远低于发达国家大中型企业3%左右的平均水平。为此,条例将“企业技术进步”单作一章,以发挥企业主体作用为突破口,着力建设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规定了以下内容:
——明确企业科技投入的具体比例,引导、鼓励企业增加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投入。企业作为科技创新的主体,首先是科技投入的主体。条例规定,鼓励企业增加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投入,企业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提取当年销售收入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规模以上企业不低于1%,大型企业不低于2%,高新技术企业按年销售收入不同分别不低于3%至6%。
——保障企业科研投入享受国家税收优惠。为了鼓励企业增加科技投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如企业研发经费税前列支并加计扣除、研发仪器设备加速折旧等。对此,条例作了原则规定。同时,条例还规定,税务主管机关应当落实国家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供鉴定意见。
——促进产学研结合,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聚集。条例规定,鼓励企业内部设立或者与其他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联合建立研发机构,或者以委托等方式开展研发活动。鼓励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合作建立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知识产权联盟等技术创新组织。同时,条例还明确了政府计划科技项目向企业或者产学研结合倾斜,保障科技研发与生产紧密衔接。
加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 促进科技人员创新创业
科技创新,人才是关键。“惟楚有材”,据统计2008年我省科技活动人员和研究开发(R&D)人员分别达19.73万人和6.79万人,全省R&D科学家和工程师5.82万人,每万人R&D科学家和工程师数为10人,但我省也存在科技人才资源结构性短缺、科技人才外流、科技人才创新创业不够等方面的问题。建设高水平的科技人才队伍,充分发挥其自主性、积极性、创造性,是条例修订的重点内容之一。
——加强科学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条例规定,人民政府、科研机构、高校和企业应当加强科学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围绕本省优先发展的重点学科、重点产业、重大项目和具有竞争优势的领域,培养、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优秀创新团队。
——改善科学技术人员的工作生活条件。条例规定,人民政府及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改善科学技术人员的工作、生活条件。对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恶劣、危险环境中工作的科学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贴,并提供相应的职业健康卫生保护。
——建立完善科学技术人员分类考核评价体系。条例规定,按照科学技术人员的成长规律和不同科学技术活动的特点,改进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办法。对高校、科研机构从事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的科学技术人员进行考核评价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重点考评所产生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各类科技专家的推荐和选拔、人才计划、科研项目结题和验收,应当注重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等相关指标。
——支持、引导科技人才创新、创业。条例规定,鼓励高校、科研院所选派科技人员深入基层和企业,保障其待遇。高校、科研机构的科学技术人员创办科技型企业的,所在单位应按约定为其继续提供科研实验条件;参与创办科技型企业和成果转化的科学技术人员可以保留原单位身份三年。
加大科学技术经费投入 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
科技投入低于全国平均水平,是长期制约我省科技进步的主要问题之一。仅以 2008年为例,我省全社会研究开发(R&D)经费149.06亿元,占全省GDP的比重为1.32%,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的1.52%;我省财政性科技投入23.03亿元,占地方财政支出1.4%,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的2.13%。此外,我省有限的财政性科技投入还存在多头管理,使用分散、效益不高、监管不到位等问题,降低了资金的使用效益。为此,条例作了以下规定:
——提高科技投入总体水平。条例规定,建立财政拨款、企业投入、金融贷款、社会资金等相结合的多元化、多渠道科学技术投入体系,完善科学技术投融资平台,创新科学技术投入机制,逐步提高全省科学技术投入的总体水平。
条例(修订草案)曾提出:我省全社会研究开发(R&D)经费占GDP比例和财政性科技拨款占地方财政预算支出的比例“不低于”国家平均水平。在审议和调研过程中,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高校、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提出,修订草案“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的规定,与我省的科教地位不相适应。根据这些意见,条例将“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修改为“应当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进一步体现了加大科技投入的积极态度。
——整合财政性科技资金,发挥其引导、示范、放大效应。条例一方面规定了各级财政科技经费纳入预算管理,并明确了财政性科技资金、政府性基金的投向;另一方面对财政性科技资金投入方式做了规定,主要是通过跟进投资、风险补偿、贷款贴息、后补助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投向企业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挥财政性科技资金的引导、示范、放大效应。
——加强财政性科技资金的管理、监督,实行绩效评价。条例规定,建立完善财政性科技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评审、立项、执行和验收的全程监督管理,提高财政性科技资金的使用效益。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财政性科技资金,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文/陈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