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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先行 能动立法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2-09-10 02:21   [收藏] [打印] [关闭]

8月底9月初,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就《构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条例》、《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条例》,展开密集的立法调研。  近年来,湖北加快构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加快推进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加快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面临新的形势任务,地方立法是先实践再规范,还是“立法先行”,加以引领和推动?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更新立法观念,在以地方立法引领改革发展方面作出了积极探索。

(一)立法选项紧扣导向性

立法选项的确定,直接关系到立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湖北省人大在确定立法选项时,坚持事关经济社会全局的优先、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优先、创新社会管理的优先,突出立法重点,集中立法资源,发挥地方立法在改革发展中的引领作用。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李鸿忠强调:“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在维护法制统一的前提下,体现湖北特色,突出实施、实用、实效,更好地发挥地方立法在全省经济社会生活中的引领、促进和保障作用。”  2007年底,武汉城市圈获批全国“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这是国家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的重大战略部署,为湖北加快发展提供了重大历史机遇。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及时报经省委同意,制定了《武汉城市圈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促进条例》,把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的重要决策和省委、省政府的重要部署变为全省人民的共同意志,将武汉城市圈改革试验的指导原则、目标任务、主要措施及相关体制机制等用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从而为武汉城市圈的改革发展进一步明确了方向。  此后数年,湖北省人大常委会针对该省农村贫困人口占总人口的10%,加快贫困地区发展,增加贫困农民收入,是统筹城乡发展,建设小康湖北、和谐湖北的重大课题的实际,制定了《农村扶贫条例》;针对部分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的工会职能缺位、劳动关系趋紧等新情况,制定了《企业工会条例》;针对科教大省,科技创新与经济社会发展结合不够紧密、富集的科教资源未能充分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实际,制定了《科技进步条例》。  今年5月,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又审议通过了《湖泊保护条例》,以确保“千湖之省”碧水长流。目前,正在就《构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条例》、《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条例》等开展立法调研,将提请9月下旬召开的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法规条文注重引领性

发挥地方立法的引领作用,就是要把立法决策与改革发展决策相结合,通过立法的制度设计和创新,破解制约改革发展的突出问题。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在立法实践中,无论是整部法规还是每项法规中的重点条文规定,都注重发挥立法的引领功能、先行先试作用,力求通过制度设计的前瞻和创新,引导、推动改革发展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突破。  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是武汉城市圈改革试验的关键词。武汉城市圈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获批伊始,各方面还存在一些思想顾虑,担心在湖北这样一个“发展不够”的省份搞“两型社会”建设,会增加发展成本,延缓发展进程。对此,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在制定《武汉城市圈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促进条例》时,在制度设计上从两个方面突显了“两型社会”建设的基本精神:一是规定了产业可持续发展的激励约束、退出补偿制度,以及建立健全促进节能减排、资源节约的市场机制;二是从土地资源的集约使用、可再生能源和节能环保材料的推广应用、资源能源的综合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  《科技进步条例》则有针对性地作出规定:科技投入应当“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财政投入重点向成果转化倾斜;以项目为纽带促进产学研对接,对产学研结合的项目优先立项并给予资助。为激励科技人员转化成果,该条例还制定了的“3个70%”的条款: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主要利用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科学技术项目所形成的职务科学技术成果,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科学技术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最高可以提取技术转让所得净收入的70%;以股份制形式实施转化的,最高可以将成果形成股权的70%,奖励给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鼓励成果完成人在本省创办企业自行转化或者以技术入股方式进行转化,并最高可以享有成果在企业中所形成股权的70%。

(三)引领与规范并重

规范和引领是立法的两大基本功能,二者不可偏废。  在立法实践中,需要把经验式、确认式、规范式的立法与能动性、前瞻性、引领性立法有机结合起来,更好地发挥地方立法的整体功能。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友凡认为,当前,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和攻坚阶段,需要更加注重顶层设计,更多地从制度设计上去主动谋划,用制度创新引领改革、支撑改革、促进改革;同时,进入法律体系形成后阶段,也需要我们及时总结立法经验,调整立法思路,从“被动立法”向“自觉立法”转变,通过能动的制度构建,为社会主体提供明确的行为预期,积极引导社会关系发展,推动经济社会全面进步。  刘友凡说,地方立法的引领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定向”,通过立法明确改革发展的总体方向,使之不动摇、不懈怠、不折腾;“定心”,通过制度设计,给出改革发展的实现途径,以此统一思想认识,坚定信心;“定力”,通过立法协调、平衡改革发展中各方面的利益关系,破解体制机制障碍,促进各方形成合力。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法规工作室主任王亚平认为,“立法先行”还需要正确把握“超前立法”的“度”,妥善处理法律规范的前瞻性与现实性、倡导性与规范性、原则性与可操作性的关系。(王艺园 李保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