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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创残疾人权益保障新局面
残疾人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由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于1994年5月12日通过并公布施行。随着经济社会和残疾人事业的发展,2008年4月2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对残疾人保障法进行了修订。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上位法,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2012年7月27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我省原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新实施办法共9章51条,并于10月1日起施行。它的颁布施行,将推进我省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开创残疾人权益保障新局面,书写残疾人事业新篇章。
社会保障 让残疾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根据2006年湖北省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结果显示,我省有各类残疾人379.4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6.64%,涉及1200万家庭人口。为了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的生活,让残疾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实施办法作了具体规定:一是基本社会保险保障。对城镇残疾人、农村残疾人、残疾职工分别实施相应的社会保险并给予相应补贴。二是最低生活保障。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同时,考虑到重度残疾人婚姻、住房及需要监护人等实际,降低了重度残疾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门槛,取消了“单独立户”的限制。三是住房保障。对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纳入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范围,优先实施危房改造;对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优先纳入城市住房保障范围。四是对三无残疾人按规定供养,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实行居家养护、日间照料或者集中托养,并按规定发放护理补贴。此外,根据上位法和有关政策,增加规定,各类残疾人凭残疾证、低保证件享受公共交通、进入公共文化体育场所以及水费、电费、取暖费、诊疗费等费用优惠或者补贴。
康复 点燃残疾人的希望之光
康复是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基础性工作,是残疾人最亟需解决的问题。有些委员和地方提出,只有加强康复体系建设,才能让残疾人走出家庭、走向社会,更有尊严、更加体面的工作和生活。因此,实施办法规定:完善康复服务网络,构建以专业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的康复机构体系,扶持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康复机构,实施重点康复工程。残疾儿童是康复效果最明显的群体,在“0-6岁”对残疾儿童开展科学的治疗和康复,将对他们一生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据此,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实施零至六周岁的残疾儿童免费抢救性康复项目。
调查显示,我国每年约100万新生儿患有各种出生缺陷和先天残疾,不仅严重影响了出生人口质量,而且给社会和家庭带来沉重的负担。预防与康复同等重要,残疾也可以预防。据此,实施办法规定,建立健全残疾预防体系和早期发现、早期治疗机制,宣传、普及母婴保健和预防残疾的知识,强化安全生产、劳动保护、交通安全、环境污染防护措施,预防残疾的发生,减轻残疾程度。同时,建立残疾人状况监测网络和残疾报告制度,并适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通报。
教育 为残疾人插上知识的翅膀
残疾人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实施残疾人教育,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并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全面提高其素质,为残疾人平等地接受教育创造条件。据此,实施办法规定:一是保障入学。普通幼儿机构、小学、初中、高中、中职和高校等教育机构,具有招收符合条件的残疾学生入学的义务,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接收。二是扶残助学。实施多种形式的扶残助学政策,对接受不同层次教育的残疾人给予相应的资助。三是落实经费和待遇。加强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保障特殊教育学校师资编制,组织开展特殊教育师资培训,落实并提高特殊教育津贴。在立法调研中,一些地方和部门反映,残疾人特教学校学生少、班额小、寄宿生多、教师工作量大、教学成本高,应当提高特教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实施办法将这一标准修改为“不低于同类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的八倍。”
劳动就业 让残疾人发展之路越走越宽
劳动是民生之源,就业是民生之本,劳动就业关系到残疾人的生存和发展。在调研及征求意见过程中,各方面反映残疾人就业形势不容乐观。针对这一问题,实施办法作出了一系列规定,使残疾人“残而有为”。一是贯彻上位法的规定,明确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履行缴纳残疾人就业金的义务。二是鼓励自主创业,优化创业环境。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依法享有税费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三是多措并举,帮扶就业。采取资金扶持、规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专产专营、优先购买产品和服务、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办法,对残疾人就业实施重点帮助;对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依法给予税费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等方面给予扶持。四是搭建平台,提供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残疾人免费提供就业服务,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职业培训。
文化 让残疾人的生活更加丰富多彩
残疾人享有平等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积极创造条件,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根据残疾人的实际需要,实施办法在以下几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创造硬件条件。兴办残疾人活动场所,举办适合残疾人特点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在公共图书馆设立盲文读物及盲人有声读物图书室。二是提供适宜节目及手语服务。开办电视手语节目、残疾人专题广播栏目,在相关新闻类节目中提供手语服务。三是组织和扶持残疾人参加体育运动会和特殊艺术演出,参加国际国内比赛和交流。四是展览馆、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图书馆、体育场馆、公园等公共文化、体育场所对残疾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无障碍环境 为残疾人参与社会扫除障碍
为了残疾人出行和社会交流更加便利,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实施办法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在设施建设方面:加强对无障碍环境的统筹规划,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等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已建成的推进改造并对贫困残疾人家庭住宅无障碍改造提供资助。在信息交流方面:为残疾人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手语、盲文等信息交流服务和各类选举、考试等活动的无障碍服务。在公共服务方面:完善公共交通工具无障碍设备和城市主要道路人行道交通信号设施、标志无障碍功能,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位。此外,实施办法还规定,有关组织和个人有权对无障碍环境和设施进行监督,解决无障碍环境日常使用、维护、管理的问题。
保障机制 为残疾人撑起一片蓝天
建立健全残疾人事业保障机制,拓宽经费筹集渠道既是残疾人保障法的要求,也是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必要条件。据此,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一是制度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的领导,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促进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二是经费保障。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逐步增加;明确彩票公益金地方留成的具体比例,即“福彩不低于10%,体彩不低于5%”;采取“财政代扣”、“地税征收”措施,加大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力度;利用税收减免等政策鼓励社会捐赠。同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三是法律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不仅可以通过残疾人组织维权,而且可以通过法律救济途径维权。同时,对涉及教育、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建设等相关法律中的法律责任作了衔接规定。(吴志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