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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立法引领和推动科学发展跨越发展
最近,省人大常委会相继制定了《湖北省构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条例》、《湖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条例》、《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三部重要地方性法规,并召开理论研讨会,就法规的功能定位、实践意义、立法工作经验、立法技术、贯彻实施等进行研讨,进行“回头看”。
现代文明社会是一个法治社会,需要良法之治。而良法的诞生,最根本的是立法理念正确、立法科学民主。法具有规范、引导、教育和保障等多项功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不同,需要立法发挥作用的着力点有所不同。因此,要深化对法律法规功能的认识,着力发挥立法对改革发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这就要求我们始终在全省工作全局中谋划与推进立法工作,紧紧围绕工作重心,通过制度设计贯彻落实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决策和部署,在法治轨道上规范和推进各项工作,并通过法定程序凝聚共识、协调利益。
一方面,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和攻坚阶段,需要更加注重顶层设计,更多地从制度设计上去主动谋划,依靠制度创新引领和促进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可以说,改革发展的不断深入催生了立法引领功能,立法引领又推动着立法理念的转变、立法机制的创新。另一方面,法律体系如期形成,已进入完善阶段,需要及时总结立法经验,调整立法思路,从被动立法到自觉立法转变,通过能动制度构建,为社会主体提供明确的行为预期,积极引导社会关系发展,推动经济社会全面进步。过去,地方立法中偏重于经验式、确认式、规范式的立法,现在更要注重与能动性、前瞻性、引领性立法有机结合起来,更好地发挥地方立法的整体功能,调整社会关系、规范人们行为、设定价值目标,引领实践、推动改革、促进发展。
近年来,省人大常委会按照省委统一部署,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了一些重要法规,在发挥立法引领和推动改革发展方面进行了探索。一是立法选项紧扣导向性,坚持事关经济社会全局的优先、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优先、创新社会管理的优先。二是法规条文注重引领性,通过立法的制度设计和创新,破解制约改革发展的突出问题。三是引领与规范并重,不可偏废。与此同时,在“立法先行”中正确把握“超前立法”的“度”,妥善处理法律规范的前瞻性与现实性、倡导性与规范性、原则性与可操作性的关系。
法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我们要进一步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将立法工作和监督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将法律法规执行情况作为监督工作的重点,通过执法检查、专题询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立法后评估等方式,为修改完善法律制度提供依据,同时增强监督实效,确保法律法规有效实施,以发挥地方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破解制约改革发展的突出问题,为推动我省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丁爱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