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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排污费”并非长久之计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3-07-29 08:59   [收藏] [打印] [关闭]

近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谢旭人提出:“对于草案第33条的修改,建议适当提高排污费,增加污染排放成本,促进企业治理污染”。对此,笔者认为,有必要作点探讨与交流,初步理由如下:

一,如果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无疑将进一步增加相关行业企业的负担。据人民日报对全国2400多家上市公司调查显示,“部分企业上交税费超净利润5倍”。若不能得到尽快改变现状,企业将不堪重负,稳增长将成为口号。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指出,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把企业减负工作与经济运行、结构调整、职能转变等紧密结合,更加注重顶层设计,更加注重协调配合,更加注重长效机制,更加注重分类指导,在规范涉企收费等方面创新工作内容、整合多方资源、形成工作合力,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二,按现行的排污费征收标准,各地实际并没有完全执行到位,若再提高标准,行政干预的力度将会更大。以我省为例,从2007年10月1日起,湖北省将“排污费由环保部门负责核定和征收”改为“环保部门核定,地税部门负责征收”。这种“开全国之先河”的“创造性改革”,从实际情况来看,并没有彻底扭转省排污费征收难的情况。有的地方为了招商引资的需要,出台的“零收费、零罚款、宁静日”等地方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排污费征收。五年来,湖北省累计征收排污费24.81亿元,仅比江苏省2012年度的入库额21.36亿元多3.45亿元。即使江苏省征收的排污费总额连续12年名列全国第一,也依然存在企业偷逃排污费的现象。如2012年江苏省对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开展专项稽查,仅此一项就追缴排污费近5000万元。

三,排污费征收的越多,就越陷入“保机构运转和养人”的怪圈。“排污费取之于排污,用之于治污”,但现实情况并不容乐观。因为有排污费收入,一些地方的环保局成了创收余地大的“好单位”,人员严重超编。据河南省的一位县环保局长透露,“县环保局目前有157人,其中行政编制11人,财政全供事业编制24人,剩下的133人均为自收自支人员。他们吃什么?只能吃‘排污费’”。从这种角度分析,这种现状导致了一些企业变着戏法儿偷逃排污费。

从以上推测分析,笔者认为,排污费的征收并非标准过低,而是“收非所用”,对继续提高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建议暂缓。换一句话说,无论把排污费的征收标准提到多高,企业的经济责任也是“有限”的。而要想让企业重视环境保护,就必须放大其“无限”责任——加大违法成本,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予以双重遏制,这才是修法的重点。至于排污费,从各地目前的征管实际情况看,要尽量减少行政干预,实现应收尽收;同时,要严格执行《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将排污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并严格专款专用。倘若如此,排污费才“不辱使命”。

从长远情况看,也是站在财税改革的角度看,不宜重新设计费率、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建议尽快研究出台环境保护税。要实施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借鉴发达国家经验,积极推进环境税费改革,研究开征环境保护税。开征环境保护税势必带来税负整体水平的增加,鉴于当前中国宏观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的现实,落实好结构性减税,可以考虑减免其他税收,在整体税负不增加的情况下实现税制结构优化。(团风县人大常委会预工委  蔡红东)

责任编辑:陈维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