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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拟出台耕地质量管理条例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3-08-02 01:53   [收藏] [打印] [关闭]

耕地质量保护不力 政府负责人可能被约谈

我省拟出台耕地质量管理条例

本报讯(记者罗婷 通讯员王艺园 陈宓夷)对于出现耕地质量建设和保护不力的问题,政府负责人有可能被约谈。昨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湖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草案)。

据了解,目前,我省耕地质量存在养分失衡、基础地力逐年下降,田间基础设施损毁严重、中低产田面积增加,土地酸化日趋严重等问题。目前,全省80%的耕地有机质缺乏,90%的缺钾,47%的缺磷,微量元素缺乏面积达4000多万亩。

草案规定,禁止在田间焚烧农作物秸秆或其它破坏耕地耕作层土壤的行为。县级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耕地编制耕作层土壤再利用方案,耕地占用单位或个人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剥离耕作层土壤,用于土壤改良。

肥料质量好坏直接影响耕地质量,草案规定,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应当达到国家或行业标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省级以上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依法取得肥料登记证。禁止生产、销售依法应当登记而未登记的肥料产品。违反规定,生产、销售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或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含量)与登记批准内容不符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

对于耕地质量的监督管理,草案明确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耕地质量建设与保护情况纳入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内容,建立耕地质量建设与保护监督检查和约谈制度,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耕地质量建设与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耕地质量建设与保护中的严重问题的,上级政府可以通知下一级政府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草案还规定,非农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占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补充与其数量和质量相当耕地的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