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加入收藏夹

当前位置:权威发布 >> 文章详情

我省拟提高酒驾、涉牌涉证违法行为处罚标准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3-08-02 02:04   [收藏] [打印] [关闭]

我省拟提高酒驾、涉牌涉证违法行为处罚标准

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等 将罚款5000元

本报讯(记者 罗婷 通讯员王艺园 陈宓夷)昨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听取了关于修改《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决定(草案)的说明。我省拟加大对酒后驾驶机动车和涉牌涉证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于酒驾、涉牌涉证等违法行为,最高可处5000元罚款。

修改背景

我省于2008年制定了《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简称办法),由于其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在2011年进行了二次修订,我省的《办法》中部分条款与国家法律的一些规定已不相符合。同时近年来我省道路交通状况发生了较大变化,有必要对原办法进行修改完善。据统计,截止2013年6月,我省机动车保有量突破1000万辆。2012年,全省共发生交通事故6009起,死亡1825人。仅武汉市发生涉及电动自行车引发的交通事故1651起,占全市事故总数的58.8%,死亡63人。这些恶性交通事故,大多是因为驾驶人酒后驾驶或不遵守交通规则造成的,亟需加强管理。

据了解,此次对于办法修改是为了进一步与其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保持一致。

酒驾构成犯罪 终生禁驾

草案加大了对于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在原办法中,“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分别处以300元和500元罚款,暂扣3个月机动车驾驶证”。

草案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0元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2000元罚款,吊销驾驶证。而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5000元罚款,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相对于原办法中“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分别处以1000元和2000元罚款,并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的规定,草案规定处罚力度更大。草案提出,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和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管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分别是5年内和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在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可处5000元罚款

原办法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的;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而草案提出,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校牌的,由公安机关交管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并处5000元罚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以及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校车标牌的,公安机关交管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并分别罚款 3000元和5000元。

校车驾驶人须取得相关资格

草案对于校车及其驾驶人资格作了进一步规范,明确规定用于接送中小学生或者学龄前儿童的客车,必须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按照相关规定取得校车标牌。校车驾驶人应按规定取得驾驶校车的资格。而原办法对于校车驾驶人的规定是“应当具有准驾车型3年以上的安全驾驶经历”。

针对我省非机动车管理现状,尤其是电动自行车社会保有量大、违法事故多,安全隐患大等诸多问题,草案增加了对于“驾驶人驾驶非机动车不按道路通行规定行驶、违反规定载人载物、不按交通信号规定通行”的处罚,出现上述三种行为可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