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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福利、劳动保护等都可“商量办”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3-08-02 0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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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报讯 (记者胡诚 通讯员王艺园、陈宓夷 实习生彭昌锋)职工在工资收入、福利待遇、劳动保护等方面享有哪些权利,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商量着办”。昨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湖北省集体合同条例》(修订草案)。
根据修订草案,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多项或者某项内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者专项集体合同:(一)劳动报酬;(二)工作时间;(三)休息休假;(四)住房公积金、补充保险和福利;(五)劳动安全与卫生;(六)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以及残疾职工的保护、劳务派遣人员权益保护;(七)职业技能培训;(八)劳动合同管理;(九)劳动纪律和劳工奖惩;(十)裁员;(十一)集体合同期限;(十二)变更、解除与终止集体合同的条件和程序;(十三)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十四)违约责任;(十五)双方需要协商的其他事项。
此外,女职工多的企业,集体协商双方可以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内容包括(一)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二)女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三)女职工的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保护;(四)女职工定期健康检查和妇科病普查;(五)女职工计划生育方面的待遇;(六)双方需要协商的其它事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