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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维权:新《民事诉讼法》带来八大变化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8-03-31 08:00   [收藏] [打印] [关闭]

丹江口市法院 向晶鑫 陆锐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民事诉讼法》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是公民维护自身民事权益的有力保障。那么,这部法律主要修改了哪些内容,对普通百姓打民事官司有哪些影响?

一、公民妨害民事诉讼最高可被罚款1万元

新《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个人进行罚款的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以下。原民诉法对个人的罚款金额,是人民币一千元以下,不足以惩戒,此次,罚款金额提高了10倍。

根据新《民事纠纷法》规定,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主要是指:哄闹、冲击法庭,妨害法院调查取证;转移已被法院冻结的财产;拒不履行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等情形。

二、申请再审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实践当中当事人多头申诉,造成法院的重复审查,4月1日后,申请再审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三、申请再审的具体事由更加明确

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5项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的事由,现在为13项再加一款,漏判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判决等程序违法情形以及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成为再审事由。

四、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延长

原《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由于执行期间较短,曾经发生因少数当事人不懂法,未及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导致赢了官司却不能进入执行程序。民诉法修改后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不分申请人是法人还是公民。二年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五、法院生效判决可“立即执行”

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员在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之日起,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实践中,有的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以后,就立即隐匿财产,执行通知反而给被执行人逃避债务的行为提供了机会。所以这次新民诉法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六、被执行人要申报财产

有的被执行人为了躲避法院强制执行,虽有财产而悄悄隐瞒、转移、变卖,是造成“执行难”的原因之一。修改后的法律明确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如果被执行人提供虚假报告或者拒绝报告的,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和拘留,以保证执行。

七、赖账要被曝光

为了促使当事人履行,法律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可以通知有关单位限制被执行人出境,也可以在征信系统记录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情况,同时可以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人的信息。

八、可申请变更执行法院

针对目前执行活动中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以及执行不力等问题,当事人有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的权利,上一级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如属实,可以责令原审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执行,也可以决定由其他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