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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大门不定期向公民开启彰显立法为民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8-04-22 01:10   [收藏] [打印] [关闭]

丁爱萍

据报道,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并通过了立法程序规则修正案,新增的条文有:“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均可以直接或者通过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部门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立法建议项目。”“……重要立法事项,可以组织起草法规草案,也可以委托大专院校、社会团体或者公民起草。”

公民有权参与立法,是现代民主社会实现法治的基本原则,我国立法法明确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随着以人为本的立法观得以确立,民主立法、开门立法新风扑面,公开征集公众对法律法规草案的意见、召开立法听证会等,有益于立法质量的提高,对于普及公民法律意识有着积极深远的意义。然而,这仅仅只是停留在公众参与立法的层面上,即部门先起草相关法案,尔后公众才能“指手画脚”,这就使得公众在至关重要的法案起草环节缺少话语权,影响了立法质量。

大思想家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的要义为已有的法律得到普遍服从;公众所遵从的法律是良法。现代文明社会,亦是法治社会,需要良法之治。而良法的诞生,立法理念正确、立法民主、立法科学不可或缺。立法过程其实就是利益博弈的过程,不同利益群体通过博弈、妥协、让步,最终达到一个兼顾各方利益的平衡点。不容忽视的是,这种博弈应体现在立法的每一个环节,如此方能显现法律公平公正的精髓。据悉,我国90%以上的地方性法规草案都是由政府部门起草,弊端显而易见。由与法规有利害关系的部门提供法规草案,他们会近水楼台“捷足先登”考虑管理方便和获取利益,大量地在草案中塞进本部门的私货,进行自我授权,实现立法寻租。即便在立法审议过程中经过博弈,也难以保证剔除部门不当利益。这种立法话语权的垄断,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不能体现立法程序公平、实体的公正,极易导致“国家立法部门化,部门立法利益化,部门利益合法化”,为公众所诟病。

近年来,一些地方通过公开招标,委托大专院校或科研院所、律师事务所起草法案,但由公民个人起草法案则鲜有所闻。应该看到,随着民主法治建设的进程加快,公民参与立法的积极性高涨,郑州市民刘明和郭力历时4年起草了长达1.6万字的《公益诉讼法(草案)》,民间“造”法体现了公众对于法治的赤诚和期盼,更凸现了公民精神正在强劲成长。有关部门因势利导,扩大公民有序的立法参与。安徽省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建议,合肥市杏花镇农妇姜广元提出了加强职业技术教育和培训的立法建议,后被吸纳列入地方性法规立法计划,姜本人也因此获得该省立法建议奖。但很多时候,在代议制之下事实上行使立法权的官员,似乎已将作为私权利的公民参与立法权变成了一项公权力——在通常情况下,公众参与立法的大门是紧闭的。只有当代议机关认为需要公民参与立法时,公民才能通过这道不定期打开的民主立法之门。我们也有过物权法、劳动合同法等民主立法的典型案例,但非常遗憾,这些弥足珍贵的个案仅仅是个案而非典范,我们无法预测公民参与立法的大门将会在何时再度开启。而今,甘肃以立法的形式确定公民可以直接参与立法,永远敞开民主立法之门,构建起各方平等博弈、话语权力求多元的立法新机制。“立法走向民间的创新”、“从法律的起点看到了民意、从公权力的源头看到了民主”,彰显了立法科学民主,有益于立法质量。

十七大报告提出,“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共政策原则上要公开听取意见。”这表明,我国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决策过程将更透明,只要是涉及百姓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重大政策,百姓将拥有更大的参与权、发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