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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立法工作的意见
(2013年8月27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主任会议通过)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做好新形势下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工作,不断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切实提高立法质量,为推进“五个湖北”建设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根据立法法和我省立法条例的规定,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各方面对立法工作的意见建议,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开展立法工作
1、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紧紧围绕实施一元多层次发展战略,推进“五个湖北”建设,加快构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开展立法工作。坚持从省情出发,加快制定和修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护生态环境、创新社会管理、精神文明建设、保障和改善民生等重点领域的法规,努力将省委的重大决策和主张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全省人民的共同意志和行为规范,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更好地发挥立法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推动和规范、保障作用。
2、坚持群众路线。要始终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立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尊重人民首创精神,从人民的实践创造中汲取智慧,从人民的发展要求中获得动力。积极引导群众参与,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充分体现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增强法规贯彻实施的群众基础。
3、突出务实管用。坚持求真务实,正确处理立法数量与立法质量的关系,合理利用立法资源,坚持“有所立、有所不立”;坚持问题导向,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把握客观规律,抓住关键问题搞好制度设计,需要几条就规定几条,除必要衔接外,尽量不重复上位法,不搞“大而全”。统筹“立、改、废”工作,解决法规中不一致、不协调、不适应等问题,维护法制统一,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二、加强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
4、完善科学立法工作体制机制和程序。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配合、各方协调,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相结合,人民群众有序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和体制机制。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在立法工作中更好地发挥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人民群众的主体作用、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主导作用、政府的重要基础和支撑作用、专家学者的智囊作用。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完善立法选项、法规起草、立法调研、法规审议表决、立法评估、法规清理等工作机制和程序。建立常委会立法联系会议制度,研究、协调重要法规以及立法中重点问题,推动重要法规的顺利出台。对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要法规案,一般实行“两审三通过”;对常委会审议中争议较大的条款,可以实行“单项表决”。
5、加强立法工作规划计划的编制与实施工作。加大向社会公开征求立法项目建议的力度,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科学选定立法项目,加强立法项目必要性、可行性的论证和评估。根据省委决策部署、改革发展需要以及重要法律出台情况,适时调整立法工作规划计划,加强立法项目库的动态管理。加强对立法工作规划计划实施情况的督促指导,将年度立法工作计划项目分解到常委会具体会次,协调、督促提案单位按计划安排在常委会会议一个月前报送法规案。
6、完善法规起草和提出议案机制。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组成人员要积极履行法律赋予的职权,依法提出法规案,逐步提高专门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的比例。拓宽法规草案起草渠道,积极推行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专家学者“三结合”的法规起草方式,从源头上遏制法规草案中的部门利益倾向。对关系我省改革发展的重大立法项目,可以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与政府部门共同起草,也可以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专家起草。对立法计划确定的项目,应当成立由省人大专门(工作)委员会、省政府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等参加的法规草案起草协调小组,保证法规草案按时有序地提请审议。
7、深入开展立法调研工作。在调研的主体上,人大有关专门(工作)委员会和法制委员会开展立法调研时,要吸收更多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工作)委员会成员、人大代表参与立法调研,人大有关专门(工作)委员会和法制委员会可以相互邀请参加立法调研,注意避免重复调研和集中在同一地区同时调研;在调研的对象上,在听取主管部门意见的同时,要更多地听取相关部门、人大代表、行政管理相对人和服务对象的意见;在调研的方式上,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公布草案等方式听取意见,尤其是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解剖典型,针对法规草案中的焦点、难点开展调研工作,掌握第一手资料和真实情况,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在调研成果的运用上,要把调研成果吸收到法规的起草、审议、修改各个环节和常委会、专委会审议之中。
8、提高审议质量。合理划分常委会会议一审、二审的重点内容。常委会会议第一次审议,重点应当放在立法的必要性、合法性和法规草案中重要制度设计的合理性、可行性上;常委会会议第二次审议,重点应当放在法规草案的操作性、周密性、规范性上。切实提高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和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的质量,坚持有关专门委员会和法制委员会相互邀请列席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加强对立法中重大问题的沟通协调。对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进行审议的法规案,有关办事机构应当依照规定提前将有关文件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便于常委会组成人员围绕法规案中的主要问题开展调研,准备审议意见,提高审议质量。
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认为法规案质量不高、不够成熟或者有关部门有重大分歧意见的,应当向主任会议提出,经主任会议决定,对该项法规案暂不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交由提案单位就草案中的相关问题提出意见后再决定进行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一审时对法规案的必要性有较大分歧意见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暂不进行二审,由有关专门委员会继续就立法必要性进行调研、论证、审议,并向主任会议报告;必要时,主任会议可以就是否继续审议,提请常委会会议决定。
9、加强立法评估工作。法规草案在常委会会议第二次审议以后、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前增加立法中评估环节,邀请立法工作机构以外的专家学者、管理相对人等有关方面对法规条文的科学性、制度设计的廉洁性、立法的社会影响等进行评估,避免出现立法决策失误和瑕疵。要继续组织或者委托相关方面和单位,对法规实施效果或者重点条款执行情况等进行立法后评估。
三、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作用
10、完善代表参与立法的相关机制。按照代表从事职业以及专业领域的不同,有针对性地征求代表对法规草案的意见;每件法规草案应当征求相关领域一定数量省人大代表的意见。人大常委会、专门(工作)委员会召开立法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应当邀请相关领域人大代表参加,听取他们的意见。要重视人大代表在代表大会会议上提出的立法议案和建议的办理工作。要进一步发挥省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职能,选择事关我省改革发展大局的重大立法事项,依法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四、扩大公众有序参与立法
11、发挥专家学者和专业机构的作用。在调研、审议、修改等立法过程中,应当注重听取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对重要法规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法规,要组织专家学者参加立法调研、论证、评估和法规修改,或者委托起草和提出专家建议稿。加强与省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组、地方立法研究中心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联系,搭建沟通交流平台,适时通报立法工作情况,不断提高专家学者参与地方立法的实效性。
12、拓宽公众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通过报刊、网络公布法规草案、开展问卷调查,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完善公民旁听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度,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联组会议审议法规时,可以邀请公民旁听、提出书面意见。采取网络等方式对常委会会议审议法规草案进行直播。探索立法听证的简易程序,进一步明确立法听证范围,提高立法听证实效。发挥立法基层联系点、社会团体和中介组织贴近基层、联系群众的优势,进一步畅通集中民意、广纳民智的渠道。鼓励公众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对法规草案和立法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公众提出的立法项目建议和重要意见被采纳后,以适当方式进行反馈并给予奖励。
五、推进立法的精细化、规范化
13、提高法规案的修改质量。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具体组织修改法规草案过程中,要认真研究、吸收、采纳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以及调研过程中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正确处理好权力与权利、权力与责任、管理与服务、教育与处罚、公共利益与部门利益的关系,依法审慎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依法确定行政权力的边界,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提出的法规草案修改稿对有关专门委员会的重要修改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予以说明。有关专门委员会与法制委员会对法规草案中的重要问题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应当向主任会议汇报。
14、修改完善立法技术规范。启动我省地方立法技术规范的修订工作,进一步明确立法的体例形式,规范条文表述,逐步实现综合性、系统性立法向单行性、专项性立法转变。在体例结构上,属于自主性立法的就制定“条例”,属于实施性立法的就制定“实施办法”;在修改法规时,需要全面修改的就采用“修订草案”的形式,只是修改部分条款或者个别条文的就采用“修改决定”的形式;也可以采取一个修改决定一并修改数件法规个别条文的方式。
六、促进法规的有效实施
15、加强立法宣传工作。抓住法规案起草、初审、公开征求意见、再审、评估、表决通过等立法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以公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报道;积极开展新制定法规的深度报道和解读工作,扩大立法影响和效果;法规通过后,人大有关工作机构要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气会等方式,解读其立法宗旨、重点和亮点,为法规有效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16、建立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制度。新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实施满一年的,或者法规实施后因上位法修改、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法规主要规定不能适用的,负责法规实施的主管部门应当就法规实施情况向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法规实施满三年的,负责法规实施的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执法检查自查或者立法后评估,全面了解法规实施情况。省人大常委会要有计划、有重点组织开展执法检查,了解法规的执行情况,提出完善法规的意见。
17、加强法规的清理、修改、废止、解释工作。适应行政体制改革、减少行政审批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及时修改、废止有关法规;在重要法律出台后及时启动地方性法规的同步清理;做好地方性法规的解释和法规具体应用问题的解答工作。
18、加强法规配套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有关方面在法规草案起草阶段,应当同时研究起草配套规范性文件,努力做到配套规定与法规同步实施。要及时清理、修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配套规范性文件。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建立健全跟踪督促和反馈机制。
七、加强立法人才队伍建设
19、培养建设高素质的立法工作队伍。要进一步强化力量配备,加强立法工作机构建设,充实立法工作人员;进一步强化立法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进一步强化人才培养,加强挂职锻炼、交流和重点培养使用力度,不断加强立法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能力素质和工作作风建设,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优良的高素质的立法工作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