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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劳动合同法》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
田晓杏
今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表决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纳入了依法规范、依法调整的法制轨道,对于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劳动合同法》与广大职工联系密切,是老百姓非常关注的一部法律。该法的实施将对劳动者的保护和用人单位的权益都有哪些重大的规定,《楚天主人》杂志记者专访了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厅长邵汉生同志。
邵汉生厅长首先介绍了颁布实施《劳动合同法》的重要意义。他说,《劳动合同法》是继《劳动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的又一个里程碑。本法共八章,98条。它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了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了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为保护劳动者合同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一)制定《劳动合同法》,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社会主义劳动立法的本质要求。近年来,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和经济结构调整进程加快,由于企业形式的多元化和市场竞争的尖锐化,劳动用工制度发生深刻变化,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在—些地区、行业和单位甚至相当严重。《劳动合同法》通过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终止等作出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和我国国情的规定,在尊重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基础上,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全面履行劳动合同,引导用人单位合理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规范用人单位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行为,要求用人单位在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时必须依法支付经济补偿,进一步规范了用工行为,从根本上解决了劳动者权益的保障问题。
(二)制定《劳动合同法》,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现实需要。劳动关系是一种最基础、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社会和谐,最重要的是劳动关系和谐。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然要求加强社会领域立法,特别是加强关系民生、保障权利等方面的立法。从劳动关系主体双方看,一方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共同的利益,另一方面又有不同的利益需求,是一对既统一又对立的矛盾共同体。《劳动合同法》在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同时,侧重于维护处于弱势一方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现了双方之间力量与利益的平衡,从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有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三)制定《劳动合同法》,是完善劳动保障法律体系的重大突破。劳动合同是明确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重要书面凭证,在保护劳动者各项劳动保障权益中发挥着关键性作用。一方面,劳动合同可以从形式上确立劳动关系,从而为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各项法定权益奠定基础;另一方面,又从内容上具体约定了劳动者的工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等权益,从而为劳动者实现和保障自身权益提供了依据。劳动合同的重要性决定了《劳动合同法》在劳动保障法律体系中处于基础地位。制定和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不仅可以直接维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权益,而义还有利于增强就业的稳定性,落实社会保险等权利。因此,《劳动合同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在完善劳动保障法律体系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对国家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和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工作都是一个大的现行推动。
谈到现行劳动合同制度,邵汉生告诉记者,劳动合同制度尽管在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实施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有的用人单位不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滥用试用期和劳务派遣,限制劳动者的择业自由和劳动力的合理流动等,而即将施行的《劳动合同法》解决了当前制度中存在的这些主要问题。
他说,《劳动合同法》对现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完善,主要体现在针对存在的问题,补充完善和修改了有关规定。
加重了用人单位不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如第十四条第二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对劳务派遣进行了规范。提高劳务派遣公司设立门槛,第五十七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明确劳务派遣公司对劳动者履行用人单位义务,签定2年以上固定期合同,无工作期间支付最低工资(第五十八条);规定了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第九十二条)。限制 了用人单位自行设立劳务派遣公司的行为。第六十七条规定:66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加大对试用期劳动者的保护力度。对试用期的时限和次数(第十九条: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内的劳动报酬(第二十条“三个不低于个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内解除合同的限制(第二十一条:除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外,不得解除;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以弥补现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不足。
《劳动合同法》首次从法律层面对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作出了规范,邵汉生就这一问题作了进一步解答。他说,近几年,劳务派遣成为一种比较普遍的用工形式,其范围不断扩大。这种用工形式之所经被广泛采用,一方面是由于在一些领域,通过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符合社会化分工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由于对劳务派遣这种新生事物缺乏法律规范,使得一些用工单位出于规避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意图而通过劳务派遣形式用工。在实际中,一些被派遣劳动者的社会保险、休息休假、劳动保护等权益受到侵害,不能获得与用人单位的职工同工同酬的权利,发生工伤后往往得不到赔偿。
为了使符合社会化分工需要的劳务派遣能够得到健康发展,同时防止用工单位规避劳动保障法规,维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作出了规范:规范了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对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作出特别规定;针对存在劳动关系三方主体的特殊情形,除了明确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承担用人单位义务外,还规定了用工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明确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关系;针对劳务派遣的特殊性,对派遣劳动者的权利作了一些特别规定;限定劳务派遣岗位的范围;规定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全方位的维护劳务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当记者问起《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在适用范围上有什么不同时,邵汉生归纳了以下三点内容。
一是在适用范围中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及其劳动者。《劳动合同法》规定: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二是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三是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也就是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以及事业单位中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他劳动者均应当建立劳动关系,并执行本法。
当前,劳动合同短期化是一种普遍现象,据统计,约有60%以上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是短期合同,多是一年一签,有的甚至一年几签。这种状况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劳动者的职业稳定感和对企业的归属感,影响了他们为企业长期服务的工作热情。对记者的观察,邵汉生给予了肯定。
“劳动合同短期化是当前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他接着话题说。目前,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法定义务,不愿与劳动者签订长期合同。大部分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内,劳动合同短期化倾向明显,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为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引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更长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作出了一些与《劳动法》不同的新规定。一是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下,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是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固定劳动合同以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三是规定在法定情形下,如果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定情形包括:(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 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劳动者违规和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以及一种视同的情形。
邵汉生告诉记者,《劳动合同法》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增加了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内容。
在目前劳动者处于弱势群体的情况,《劳动合同法》更侧重于维护处于弱势一方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之间力量与利益的平衡,从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但《劳动合同法》也努力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比如,为了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促进创新、促进公平竞争,新规定了竞业限制制度(如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地域、期限,在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范围内,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为了适应企业结构调整、参与市场竞争的需要,放宽了用人单位规模性裁员的条件,新规定了在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企业可以依法裁减人员。总之,《劳动合同法》在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前提下,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两方的合法权益,为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法律保障。
邵汉生强调,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劳动合同法》是一部好法,但再好的法,如果得不到实施,也就失去了意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劳动合同法》的执法主体,是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管部门,必须切实履行职责。他要求全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认真加强对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的组织领导,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管理服务水平,把法律原原本本地介绍给广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全面清理有悼于《劳动合同法》的有关劳动合同制度的政策性规定,发挥劳动监察在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中的强制作用,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