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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教育发展的法制保障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7-12-28 01:30   [收藏] [打印] [关闭]

文/滕鑫曜

当前,以就业为导向,改革与发展职业教育逐步成为社会共识。但从总体上看,我省职业教育仍然是教育事业中的薄弱环节,发展不平衡,投入不足,办学条件比较差,办学机制以及人才培养的规模、结构、质量还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以下称国务院决定)精神,大力发展我省职业教育,加快人力资源开发,解决我省当前职业教育中存在的诸多问题,2007年9月29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以下称实施办法),并于2007年12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我省职业教育的一件大事,同时也标志着职业教育工作朝着法制化轨道又迈步了一大步。

我省制定的实施办法,从其内容上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一)明确定位,确定职教发展思路

根据国务院决定精神,实施办法首先将我省职业教育给予了明确定位——即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强调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发展职业教育,要求综合利用各类教育资源,逐步建立职业学校与职业培训并举、适应市场和劳动就业需求、结构合理、灵活开放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在职业教育发展中,重点强调发展中等职业教育,使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应当与普通高中招生规模大体相当。实施办法还规定了“实行政府主导、依靠企业、充分发挥行业作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公办与民办共同发展的职业教育体制。”

(二)加强管理,强调政府主导作用

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在审议实施办法草案中,提出要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在职业教育中的责任,强调其统筹、主导、协调和服务功能。同时,要发挥各职能部门在职业教育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各方面意见,实施办法就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职业教育的主导、管理和服务方面作了如下规定:

1、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通过多种方式统筹配置和优化职业教育资源,加大对职业教育事业的经费投入,加强对发展职业教育的宣传和舆论引导,并实行职业教育发展目标考核责任制。

2、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的责任:一是要将职业学校的基本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安排职业学校的基本建设用地;二是要求对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所依法享有的办学自主权予以保护,并为发展职业教育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环境;三是采取有效措施,拓宽就业渠道,为职业学校毕业生和职业培训机构培训合格人员自主择业提供条件; 四是要建立健全职业教育研究机构,组织做好职业教育教研、科研活动和切合实际的职业教育教材的编辑、出版和发行等; 五是切实减轻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负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向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收取费用; 六是加强对各类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管理和服务,并充分发挥公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在公平办学、规范办学、提高办学质量方面的引导作用。

(三)加大投入,解决经费不足问题

职业教育特别是中等职业教育是我省教育中的薄弱环节,而经费投入不足则是成为其发展的一大“瓶颈”。调研中,各地一致反映,要确保我省职业教育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必须确保足够的经费投入。据此,实施办法从以下四个方面对各项职业教育经费的投入、发放、使用等作出了具体规定:一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职业教育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合理调整教育经费的支出结构,逐步增加公共财政对职业教育投入;二是要求建立职业教育专项经费,用于支持职业教育示范性学校和重点专业建设、实训基地建设、师资培养培训、农村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职业教育发展;三是根据国务院决定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明确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30%,农村贫困地区不低于50%;四是要求各类企业按照不低于职工工资总额1.5%至2.5%的比例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用于职业教育和职工培训,专款专用。五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完善职业教育的奖励、助学制度,对职业教育在校学生给予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等帮助。

(四)科学规范,完善职业教育制度

针对当前职业教育不够规范,管理、办学及招生秩序比较混乱的现状,实施办法主要从六个方面作出具体规定:一是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职业教育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协调、解决职业教育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二是要求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规范有序的职业教育招生制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招生广告的审查和审核,禁止利用虚假广告招揽生源、扰乱招生秩序;三是要求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设立职业学校或者职业培训机构的,其所使用的名称,应当与其办学、培训的类型、层次等相适应。同时要求省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就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名称的规范使用作出具体规定;四是针对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过滥和审批混乱的问题,明确各类职业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设立的审批部门。即:高等职业学校由省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设立中等职业学校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其中技工学校的设立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设立以技能为主的职业培训机构由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五是对于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办学条件和办学质量达不到规定办学标准的,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视情节责令其限期整改或者依法撤销其办学资格;六是明确规定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设立、公布举报电话,受理对职业教育中违法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及时查处。

(五)改善条件,加强职教队伍建设

国务院决定对职业教育教师队伍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为了贯彻决定精神,实施办法要求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职业教育教师的培养、培训工作纳入教师队伍建设总体规划,保证教师队伍适应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省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职业教师的培训基地,组织职业教育教师到高等院校、企业进行免费培训。针对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普遍存在办学质量不高的情况,实施办法在提高办学质量并开展督导方面作出进一步规定,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职业教育督导制度和职业教育质量评估考核体系,定期对下级人民政府职业教育工作,以及职业教育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办学条件、专业目录、教学管理、教学质量等方面进行督导评估。

(六)整合资源、完善农村职业教育

国务院决定要求,要加快农村职业教育发展,在农村贫困地区对职业教育要有一定的投入和扶持力度,改善农村职业教育办学条件。通过整合优化农村职教资源,大力发展农村成人教育等。为此,实施办法明确:农村职业教育应当以培养农村实用人才为重点,与农村劳动力转移相结合,充分发挥农村各类职业学校、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和农村技术推广培训机构在提高农村劳动力技能方面的作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对农村职业教育,尤其是贫困地区职业教育的扶持力度,优化农村教育布局和结构,办好农村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完善农村职业教育网络。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组织,应当结合各自的职责为农村职业教育和农村劳动力的培训在经费、师资、场所、内容、信息等方面提供指导、帮助和服务。

(七)改革创新,鼓励社会参与职教办学

为了积极推进体制改革与创新,增强职业教育发展活力。实施办法在明确以公办职业学校为主导的同时,还明确了“三鼓励”:一是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出资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鼓励民间资本通过捐资、参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公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建设和发展。二是鼓励境内外机构和个人对职业教育提供资助和捐赠。境外机构和个人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境内机构和个人合作举办职业学校或者职业培训机构。三是鼓励社会各界和公民个人对职业教育提供资助和捐赠,企业和个人对职业教育的资助和捐赠,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八)面向社会,培养实用型人才

职业教育的侧重点,就是要根据需求,面向社会培养实用型人才。对此,实施办法明确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职业教育实训、实习基地建设,为职业学校学生增强实践能力和职业技能,实现职业教育的工学结合、校企合作提供服务和帮助。同时鼓励企业到职业学校参加实训基地建设,开展职业技能教学示范活动。根据国务院决定精神,实施办法还规定用人单位要严格招待国家关于就业准入制,鼓励优先录用、聘用取得职业学校学历证书职业资格及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

当前,职业教育方兴未艾。在国家和省不断出台新的政策发展职业教育的情况下,我省适时出台了实施办法。该办法的贯彻实施,必将促进我省职业教育健康有序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