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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山山更青
全国首部山体保护条例《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山体保护条例》(以下简称《山体保护条例》)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在山区城市及山体资源为主的城市,恩施州率先制定城市规划区有关山体保护的单行条例,在全国具有首创性!
山地城市山之殇
恩施州位于湖北西部,境内山水资源丰富,山河密集(武陵山、巫山、大巴山等盘踞;长江、清江、酉水河等分流),拥有星斗山、七姊妹山、木林子等5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境内8县市都属于山地城市,是湖北省武陵山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试验区的主战场和长江经济带的核心组成部分。
丹霞碧水,层峦叠嶂。恩施州城所在地位于举世罕见的丹霞地貌中心,独特的丹霞地貌是一种稀有的地质奇观,是大自然馈赠的美丽瑰宝。然而,在推进城镇化建设中不同程度地出现了乱挖山、乱砍树、乱采石等破坏包括丹霞地貌在内的山体资源现象,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不少市民多渠道反映保护丹霞地貌、保护青山绿水的强烈愿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连续几年提出保护丹霞地貌、保护山体资源的建议和提案。
恩施州如何做到保护与开发同时进行,如何做到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开发,这是摆在决策者们面前的一道题目?州委书记、州人大常委会主任王海涛多次批示,带头调研,先后2次主持会议专题研究部署山体保护工作。州人大常委会把包括丹霞地貌的在内的山体保护工作纳入立法范畴,制定科学合理、操作性强的条例。
为山立法创新路
恩施州作为少数民族自治州,享有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立法权。新立法法施行后,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我州人大及其常委会从今年开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州人大及其常委会认真行使民族立法、地方立法两项权利,加大山水资源保护立法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美丽恩施提供了法制保障。《山体保护条例》就是恩施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立法一个标志性实证。
历时两年多、组织各类调研50多次、30多次易稿……《山体保护条例》破茧而出。州委书记、州人大常委会主任王海涛在2016年3月29日召开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就《条例》作说明时指出:“恩施是山区,恩施人民是山民,我们对大山有着特殊的感情,必须划定生态红线,保护好恩施的山体资源。”
2016年3月30日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该《条例》时各位组成人员给予了充分肯定。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玲说,“恩施州制定山体保护条例的做法很好,契合五大发展理念,符合恩施实际,完全赞成”。
依法治山山更青
4月14日,恩施州人大常委会举行《州山体保护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该《条例》共五章33条,理顺了山体资源保护与利用的关系,厘清管理职责,创新工作机制,使山体保护工作走上法治化、科学化轨道,真正把“生态文明、绿色发展”落实落地、生根生效。具有六大特点:
一是具有首创性。在山地城市制定城市规划区有关山体保护的单行条例在全国尚属首次。没有可资借鉴的范例,同时也缺少上位法的明确界定,《条例》的制定具有显著的首创性。二是立法历时较长、修改量最大的条例。该《条例》自纳入立法计划到提交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历时近两年。在州人代会审议期间,针对州人大代表提出的一百多条修改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多处修改。三是体现了立法推动改革发展的需要。《条例》设立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自治州及所属县市人民政府为山体保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山体保护责任人;由政府分管城建工作的负责人协调城乡规划、林业、国土资源等部门具体履行山体保护职责,以期改变过去多头管理、权责不清的现象,这是立法推动改革发展的一种探索。四是突出了规划在山体保护中的重要地位。《条例》第二章专门对规划的编制、修改、审批程序作出了规定,把山体保护专项规划和法定图则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五是明确从严保护丹霞地貌。将丹霞地貌山体纳入核心保护区从严保护,明确对丹霞地貌保护区域的违法行为从重处罚,加大了丹霞地貌保护力度。六是调整细化了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在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标准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对部分违法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缩小了处罚幅度,以约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防止权力寻租。
下一步,将继续牢固树立“既要金山银山、又要绿水青山”的理念,力争3年实现城乡绿色全覆盖,到2020年,全州森林覆盖率达64%以上。(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环资委 谭刚平 谢怡)
责任编辑:吴志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