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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襄州区人大常委会对全区贯彻执行《湖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条例》情况进行检查
为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根据襄阳市襄州区人大常委会2016年的工作要点安排,6月中旬,由区人大办公室主任带队,部分人大常委会委员、人大代表参加,采取“听、查、看”等方式,对全区贯彻执行《湖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
一、《条例》落实的现状
自2014年1月1日《条例》施行以来,区政府对全区规范性文件在备案和管理等方面较为重视,开展了相应的工作并取得了初步成效。近三年,区政府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备规范性文件共13件。其中:2014年11件,2015年2件,内容涉及到教育校车安全、经济建设、工程管理、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就业安置等领域,着力解决了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点和热点问题,为提高政府服务与管理水平,提供了制度保障。
(一)强化措施,明确职责。从检查的情况看,区政府比较重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纳入到全区依法行政工作目标考核,明确由区政府法制办具体负责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报备工作,确定了专门的工作人员。
(二)把好关口,确保合法。区政府法制办把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作为重点。文件制定基本上按照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协调分歧、法律审核、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签发公布等流程进行。
(三)认真清理,保证时效。《条例》颁布以来,区政府已于2014年7月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查清了规范性文件底数。据统计,区政府共清理规范性文件69件,其中:依据的法律法规出现重大调整或不能适应新的社会现实而决定废止的13件,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的,继续执行的有56件。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检查情况来看,虽然区政府在加强和改进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方面作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对规范性文件定义的理解与把握、及时登记报备、有效期制度执行、文件公开发布等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重视不够,研究不透。《条例》正式施行近3年,政府一些相关部门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缺乏足够认识,思想上不够重视,工作上缺乏主动性,认为可有可无、无关紧要;有些部门对提交的规范性文件只做表面审查,流于形式,没有深入实质认真进行研究;有的部门对规范性文件涵义把握不准,界定不清,对什么是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起草制定的法定程序等缺乏必要的了解。
(二)公开面窄,形式单一。规范性文件直接涉及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必须按照公告的程序要求,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让行政相对人知晓自身权利义务,从而使规范性文件的行政效力最大化,充分体现规范性文件的公正、公平、合理性原则。检查发现,区政府在规范性文件的公开和对外宣传方面只通过政府网站进行了公告,形式过于单一,宣传的力度、广度不够,限制了公众的知晓权,监督权。
(三)报备不全,迟报未报。《条例》第十条规定:“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将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备案”。但据统计,2014年至2015年期间,区政府向区人大常委会共计报备规范性文件13件。规范性文件迟报10件,迟报率为76.9%。应报未报1件。如本次检查中发现2016年 1月 15日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襄州政办发【2016】4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未报备。
(四)规范不够,有待完善。我区少部分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不够规范,有的事前未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调研论证,有的起草过程中未经过公开征求意见,规范性文件起草、论证、审签、公布到清理、评估、修改废止等管理机制没有真正落实。个别规范性文件质量不高,起草部门事前调查研究不够,没有完全掌握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导致文件可行性差,缺乏操作性。如2015年区政府报备的《关于襄州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襄州政规发【2015】2号)的备案审查报告,经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审查,暂行办法中表述的“法人”不符合法律规定,非法律规定的“法人”建议修改。政府部门修改后的规范性文件没有在政府网公布也未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备。
三、几点要求
规范性文件是政府依法、规范施政的重要依据,关系到行政相对人的切身利益,对建立完善法治政府、全面依法行政有着重要的作用。针对上述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结合我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实际,提出几点要求:
(一)提高认识,增强责任。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依法履职的重要手段,是人大履行法律监督职权的重要方式;也是政府机关的法定职责和坚持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法制观念。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同时要强化主动、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按时报送备案审查,及时纠正违法的抽象行政行为,提高区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履职意识和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意识。
(二)公正公开,广泛宣传。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和要求予以公布,对未纳入规范性文件目录库以及未公布、不可查询的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对社会关注度高或专业性较强的规范性文件,可以通过广播电台进行公布并加强文件解读,积极引导社会公众正确理解和适用。 (三)规范程序,健全机制。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强化备案审查工作,确保各项制度机制顺畅实施。要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的作用,严格遵守规范性文件制定的要求,凡是以政府或政府办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经法制部门审查后才能出台。法制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合法性、适当性审查,提高审查质效。要严格按照《监督法》、《条例》及《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依法、及时、准确向区人大常委会报送须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做到有件必报,不迟报、漏报,报送材料要完整齐全。要定期开展清理和评估工作,对于不适应和超出有效期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进行清理评估,并作出相应的修改、补充或者废止决定,以进一步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
(四)优化队伍,提高能力。区政府要加强起草人员、法制人员等相关人员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培训学习,充分理解相关法律的主要内容,准确把握规范性文件的范围、备案与审查的关系、使他们熟悉备案审查工作的各项规定和要求,按照报备范围、时间、方式、程序等要求做好报备工作;要进一步充实政府法制机构工作力量,注重选拔和引进法律专业人员,以适应当前法治政府建设的需要。(襄阳市襄州区人大常委会 余华)
责任编辑:郑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