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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立法硕果累累 法治湖北迈上新台阶
12月1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襄阳城墙保护条例》《宜昌市城区重点绿地保护条例》等11件地方性法规。至此,我省设区的市、自治州行使地方立法权工作已全面展开,法治湖北建设迈上新台阶。
根据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新修改的立法法赋予了所有设区的市、自治州地方立法权,明确市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立法权限。这是充分发挥地方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需要,是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本途径,也是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全面推进深化改革和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2015年4月,省人大常委会成立推进工作领导小组,按照中央、省委“蹄疾步稳”的总体要求,提前谋划,积极作为,整体联动,统筹推进市州行使地方立法权。7月30日,省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确定黄石等12个市州自2016年1月1日起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并同步修改了省立法条例;积极争取省有关单位支持,一次性批复12个市州人大常委会设立正县级法工委,核定行政编制人数;通过组织开展全省立法干部培训班、挂职锻炼等活动,帮助市州立法干部尽快熟悉立法工作程序,积累立法工作经验。同时,对市州地方立法工作进行全程跟踪指导,保证市州立法质量。我省推进行使地方立法权工作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肯定。
目前全省新赋予地方立法权的12个市州,连同9月份的《黄石市工业遗产保护条例》,已制定24件地方性法规。其中,《十堰市中心城区山体保护条例》《黄冈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酉水河保护条例》等环境保护类法规6件,《咸宁市古民居保护条例》等历史文化保护类3件,《荆门市城市管理条例》《鄂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随州市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等城乡建设与管理类法规3件;各市州立法条例12件。(郑文金、鲁芳、程永)
襄阳:聚焦“一城一水” 擦亮城市名片
“这才是一座真正的城。古老的城墙依然完好……借得一江春水,赢得十里风光。”城墙和汉水,早已作为襄阳的城市名片,被印记在中国魅力城市的颁奖词当中。襄阳首个地方立法计划聚焦“一城一水”的保护,充分展示了立足实际、彰显特色的立法导向。12月1日,《襄阳城墙保护条例》和《襄阳市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获得正式批准,这标志着襄阳经济社会发展和地方治理的法治化进程迈上新的历史起点。
立法护城,凸显文化特色,彰显古城魅力
具有两千多年历史的襄阳城墙,自古有“铁打的襄阳”、“华夏第一城池”的美誉。通过立法加强城墙保护,是襄阳以强烈的文化意识引领城市建设与发展,推进“一城两文化”建设的重要举措。《襄阳城墙保护条例》立足城墙的保护和合理利用,着力理顺管理体制、划定保护范围、确立保护规范、明确法律责任,推动解决现存突出问题,通过法治手段为襄阳城墙“防险加固”。
条例确立了市人民政府领导、城墙保护委员会统筹、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城墙管理机构负责、各相关单位配合的城墙保护管理体制,力求管理职责清晰,协调联动有力。
条例明确了城墙保护范围的四至位置和行为规范,严禁在城墙及其保护范围内擅自建设与城墙保护无关的建(构)筑物,从事可能影响城墙安全的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擅自在墙体上打桩、挂线、凿孔、砌浆,在城墙和城墙保护标志上刻划、涂污、张贴及其他影响城墙安全和环境等八类行为,并逐一明确法律责任和执法主体,使城墙保护有法可依。
条例着力推动解决实际问题,针对“外墙内室”、遗址建房等历史遗留问题作出明确立法回应,规定城墙及其附属建筑不得转让、抵押,已转让、抵押的,应当限期收回;禁止占用城墙及其附属建筑从事与城墙保护无关的经营性活动;城墙保护范围内已经存在的与城墙保护无关的建(构)筑物,不得翻建、改建或者扩建,影响城墙保护的,依法限期拆除,为政府破题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明确了方向,提供了依据。
立法护水,聚焦水环境, 保护“母亲河”
“一江春水穿城过,十里青山半入城”。汉江是襄阳最大的过境水系,流经襄阳195公里,汇聚大小支流30余条,流域面积17357.6平方公里,约占襄阳国土面积的88%,被襄阳人民誉为“母亲河”。近年来,随着南水北调中线工程、鄂北水资源配置工程和区段水利枢纽工程的相继实施,汉江自净能力大幅下降,水体纳污能力明显减弱。针对襄阳市汉江流域水环境立法,既是襄阳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保障汉江中下游整体水环境的必然要求。
《襄阳市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理念,依法从严强化流域治理,明确流域水环境保护目标,强化政府目标责任,实施重点保护区制度。条例规定,在汉江干流岸线两侧2000米、支流岸线两侧1000米及重点洲滩划定水环境保护红线,红线内严格控制污染源,严禁新建、扩建可能污染水环境的项目。
条例强化重点企业监管,全面实施化工及其他排放重点水污染物的企业强制入园,工业园区统一实行污水集中处理。条例着力加强污水处理体系建设,提级保障乡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全面提高污水排放标准,要求新建设施统一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建设,已建污水处理厂限期完成提标改造。条例着眼流域水生态保护,细化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制度,加强河道采砂、淘金活动监管,明确水生物多样性、地下水保护措施。
条例强化“保护环境,人人有责”的理念,加强水上活动管制,禁止水上餐饮等污染水体的经营活动,禁止岸边洗衣、洗车、丢弃废弃物、堆放垃圾、修建厕所等污染水体的活动,划定公共游泳场所,引导公众增强保护水环境意识。条例依法从严设置法律责任,对重点违法行为,在上位法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授权规定,明确按日连续处罚,切实提高水环境违法成本,为地方水环境保护执法提供强力保障。(杨芳 张朋)
宜昌:立法开启绿地保护新时代
城市绿化是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方面,城区重点绿地保护对于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市民幸福指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12月1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宜昌市城区重点绿地保护条例》,意味着该市重点绿地保护正式步入法制化轨道。
城市绿地呼唤法律护卫
宜昌市始终坚持走“生态优先、产城融合、城乡一体、人城共进、智慧个性、包容共享”的绿色发展之路,重视城市生态保护工作,实施城区绿地永久性保护时间最早、措施最严、效果最好。早在2000年9月20日,市二届人大常委会就作出了《关于保护城区公共绿地的决定》, 宜昌成为全国第一个以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形式专门保护城区绿地的城市。之后,又先后制定四批实施永久性保护的城区公共绿地目录,使全市绿地得到较好的保护。修改后的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后,宜昌市人大常委会精心挑选重点绿地保护事项进行立法,顺应了社会各界要求巩固拓展绿地保护成果、推动绿地保护走向法制化轨道的民意。市委高度重视宜昌地方立法工作,市委常委会会议专题听取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制定条例的工作情况汇报。通过多种途径、面向多个层面征求对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开展多个层面的征求意见座谈会24场,参会400余人次,共征得各方面意见和建议140余条,历经数十次修改完善,最终顺利通过。国家环保部领导高度赞赏宜昌绿地保护工作,省人大常委会领导充分肯定重点绿地保护立法工作,认为主题选得好,很接地气。
制度设计凸显宜昌特色
《宜昌市城区重点绿地保护条例》明确规定,重点绿地保护坚持生态优先、保护至上、科学利用的原则,促进城市建设与绿地保护协调发展。同时,条例坚持问题导向,围绕重点绿地保护,确定了五项重点措施,包括制定重点绿地名录、设立保护标志、落实管养责任、信息公开和工作报告制度、构建社会行为模式等。
条例规定,对重点绿地实行分级管理,其中,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以及生态保育绿地等城区重点绿地,应当实施永久性保护,市人民政府应当适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过去已经实施永久性保护的34块绿地、8座山体、2处水域直接列入名录;其他重点绿地,应当实施长期性保护,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绿地管养标准,并确定了相关部门的管养职责,要求落实管养责任、履行监督职责。同时,建立绿地信息公开制度和工作报告制度,规定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城区重点绿地信息;市人民政府每年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城区重点绿地保护工作。
条例还围绕禁止占用重点绿地作了一系列规定。占用、临时占用重点绿地、更换树种、移植砍伐植被等改变重点绿地的事项必须以公共利益需要为前提,坚决杜绝随意改变重点绿地。占用永久性保护重点绿地,需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占用重点绿地要进行重建或者代重建,临时占用要进行恢复或者代恢复,坚决保证城区重点绿地只增不减,确保宜昌绿色城市永不褪色。(马明和 张建华)
十堰:立法护山 守护绿色家园
12月1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了《十堰市中心城区山体保护条例》,这意味着十堰市中心城区山体保护工作从此有法可依。
立法护山,留住城市特色和根脉
十堰,是我省著名的山城,城中有山,山遍城中,是十堰城区地理风貌的特色。据不完全统计,十堰中心城区有大小山体300余座,与汉江相映,景致天成。近年来,十堰中心城区通过开发利用部分山体,发展空间得到了极大拓展,城市面貌发生了很大变化,有力地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但是,这也导致中心城区山城特色有所丧失,生态环境优势有所下降,大量占用山体对城市自然环境的负面影响已经显现。通过立法对中心城区山体加以严格保护,理顺管理体制,规范行政行为,留住山城特色,保住生态优势,十分必要。2016年行使地方立法权之始,十堰市就聚焦中心城区山体保护,将制定条例作为该市首部实体地方性法规,通过立法守护山体,加强生态文明建设。
精雕细琢,条例制定有序推进
条例制定过程贯穿着“五位一体”的立法工作体制。中共十堰市委常委会于今年5月、9月两次召开会议,分别研究了市政府拟提请的法规议案和市人大常委会拟表决的条例草案。在市委的正确领导下,立法工作的各个环节及重要事项有序开展。人大主导作用发挥显著,在提前介入并指导政府起草法规议案的基础上,十堰市人大常委会先后开展10余次立法调研、召开5次立法座谈会、2次立法咨询专家会,通过在报纸、网站等媒体刊登草案,深入一线执法人员、基层乡镇(街道办)和群众中征求意见,不断修改完善条例草案,先后十易其稿。十堰市在首次立法中,按照立法条例采取了“立法中评估”的方式。条例草案在提请表决前,十堰市人大常委会邀请相关执法部门根据既有案例,结合实际经验,对条例草案中行政处罚等规定的有效性和适当性进行了立法前评估,检验有关规定是否可行,进一步确保了条例的可操作性。
科学设计,力求条例务实管用
发挥政府的主体作用,条例建立了政府主导的山体分级负责保护机制,明确了山体保护主管部门。考虑到山体保护工作涉及诸多部门,要求建立山体保护协调工作机构,具体负责中心城区内山体保护工作的统筹、组织、协调、督查和考核。同时,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山体保护工作,设置山体保护公益诉讼条款。
突出规划的基础地位。条例将制定并严格执行山体保护规划作为基础和前提,对山体保护规划作了专章规定。山体保护规划在中心城区内划定保护范围,并根据区域位置、山体植被、生态功能等因素,将保护范围内的山体划分为一级保护山体和二级保护山体。为确保规划的法定性、稳定性,同时兼顾城市发展的现实需要,设置了市人大常委会对规划的审议决定和必要的依法调整程序。
实现保护措施的系统化、规范化。条例严格控制山体保护范围内的开发建设,禁止在山体保护范围内实施毁林开荒种植农作物、乱搭乱建建筑物等十类行为;明确乡镇、街办的属地管理职责,建立日常巡查报告制度;要求主管部门对纳入规划保护的山体设立保护标志,标明保护范围和责任单位。此外,还规定了山体周边建设控制、生态工程等保护措施。
建立破损山体的修复治理长效机制。条例建立了“谁管理谁负责、谁开发谁修复、谁破坏谁治理”的治理工作机制,明确了修复治理责任主体,提出了山体修复治理应当与项目主体建设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验收。
严惩侵占、破坏山体的违法行为。条例坚持依法查处、严字当先,对上位法没有明确规定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严处罚。对四类失职渎职行为规定了追责条款,促使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尽责,守护好十堰人民的绿色家园。(赵丹 闫晗)
荆门:坚持问题导向 规范城市管理
近几年,荆门城市发展迅速,城市管理逐步规范,但由于缺乏制度的刚性约束,城市发展的一些突出问题难以从根本上解决。同时,荆门在创新城市管理体制机制、推进城市精细化、数字化、网络化、智慧化管理等方面积累了一些经验。《荆门市城市管理条例》已经12月1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条例的实施,不仅有利于荆门规范城市管理、优化人居环境,也有利于荆门提升城市品质、改善城市形象,为荆门依法管理城市提供必要的法制保障。
坚持先总后分,创新立法模式。外地城市管理综合立法都是在经过二、三十年积累、有大量城市管理单项法规和政府规章作支撑基础上综合立法,而荆门市城市管理法规规章“一穷二白”。在制定条例的过程中,借鉴国家民事立法经验,采取先总后分立法模式,先行制定通则式的综合性城市管理法规,随后出台城市管理单项法规和政府规章,逐步形成城市管理制度体系。
坚持因地制宜,适应发展需要。条例的制定,回应了市民对提升城市管理水平的刚性要求。同时,为保障城市可持续发展,条例将适用范围确定为“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和周延性,既能满足现有城市化管理区域的需求,又考虑到了未来城市化管理区域扩大后的需求,可以保证城市管理法规的严谨和稳定,回应了荆门市委提出的补齐城市能级和品位短板、提升城市管理水平的要求。
坚持问题导向,彰显地方特色。条例以规划编制滞后、市政基础设施管护缺失、空间管理混乱、市容环境卫生脏乱差突出、交通秩序混乱、应急管理滞后等27个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为突破口,梳理归纳为规划实施、市政公用设施、空间秩序、市容环境卫生、道路交通、应急管理等27项城市管理事项,以此确立城市管理的原则、制度和措施,并依据立法技术规范构建条例框架,形成“管理无缝隙、责任全覆盖”的城管格局,彰显了荆门城市管理立法特色。
坚持宽严相济,突出教惩并重。对违法行为,条例按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设定法律责任,在具体条款中综合设置警告、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等管理措施,防止和克服单一采用“罚款”等经济处罚。同时,条例还规定了最小损害原则,要求城市管理各部门必须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结果,先行采取教育、劝诫、疏导措施。
据悉,该条例是荆门市获得地方立法权后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首部实体地方性法规,也是我省新获得地方立法权的设区的市制定的第一部城市管理综合性地方法规,其制定出台是荆门市城市管理现代化的重要里程碑,标志着荆门市城市管理工作步入了规范化、法治化的轨道。(陈景良 郑林勇)
鄂州: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 让城市更靓丽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城市工作,强调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改革创新、依法治市,转变城市发展方式,完善城市治理体系,提高城市治理能力,着力解决“城市病”等突出问题,不断提升城市环境质量、人民生活质量、城市竞争力。
2013年以来,鄂州市积极开展国家卫生城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城市、全国文明城市、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创建工作。户外广告和招牌作为城市形象的重要构成要素和城市文化的有形体现,其管理成为“五城同创”的工作重点。随着鄂州市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城乡户外广告和招牌数量大幅增加,设置随意性大、行政审批程序复杂、管理体制不顺等问题日益突出,制约了鄂州城市的管理和建设。《鄂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的出台,有利于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进一步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塑造和巩固良好的城市形象。
今年3月,鄂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城管局等单位共同制定了《<鄂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草案)>起草工作实施方案》,成立协调小组和起草专班,明确目标任务、职责分工和进度时限。在条例制定过程中,先后开展立法调研、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听证会、协调会等共60余次,收集整理意见建议共700余条,集中修改条例草案达50余次,历经9月余,鄂州市首部实体地方性法规顺利面世。
条例按照鄂州市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和新型城镇化的发展战略,规定适用范围为鄂州市整个行政区域。条例设专章对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编制程序、具体内容和要求进行了规范,规定户外广告设置应当根据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编制专项规划,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规划中应当包括明确禁止、限制和允许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道路和建(构)筑物等,户外广告布局、种类、总量、密度的控制原则,户外广告设置的地点、位置、形式、规模、规格、色彩、材料、音量、照明等具体要求,以及公益广告设置点位、总量等。条例规定了九种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情形,其中明确规定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和风景名胜区(点)的建筑控制地带内以及在幼儿园、学校和医院用地范围内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同时,考虑到中心城区与其他区域的现实差异,条例对中心城区的户外广告设置作出了更严格的规定,除九种禁止情形外,不得在城市主干道上设置固定的跨街广告,不得在非指定位置张贴小广告。
条例对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流程和期限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由城市管理部门统一受理设置申请,依法须经相关部门同意的,由审批部门在法定期限内将申请材料转送相关部门征求意见,落实“一个窗口受理”,实现集中办事,方便群众。条例规定,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户外广告设置日常监管制度,统一建立电子信息系统,设置电子标签,共享相关管理信息,方便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由于在实际中招牌数量众多,为了体现便民原则和促进市场繁荣,在综合各方面特别是行政相对人意见的基础上,条例规定招牌设置实行登记备案制度,设置人只需在城市管理部门查询获取设置技术规范,按照技术要求设置并及时报送备案即可。(王晓兰 石又旭)
黄冈:立法保护饮用水水源地
《黄冈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历时近9月,十易其稿, 9月29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12月1日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批准。这也是我省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方面的首个专门地方性法规。
突出问题导向,立法选项有特色有基础。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是民生大事,饮用水水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黄冈市水资源比较丰富,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水资源特别是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威胁,形势十分严峻。自2012年以来,市四届人大连续五年开展专题“问水”,关注市区水域水质保护工作;2015年初,市四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决定,将“黄冈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列为大会议案。市政府高度重视并加大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力度,全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取得初步成效。为了巩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阶段性成果,使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措施制度化、规范化,并具有强制约束力,黄冈市将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作为首部立法项目开展立法。
人大全程主导,确保立法有规范有质量。条例制定过程中,坚持从计划制订、立法启动、工作方案、起草大纲、征求意见、协调论证等关键处入手,在每一个环节和细节上都全程介入,体现人大主导作用。特别是与市政府联合召开立法启动会,以市人大常委会名义印发制定条例工作方案,组建了领导协调小组和起草专班,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和责任制,其推进工作得到了省人大的充分肯定并向全省人大系统推介。同时,创新审议表决形式,在常委会表决前,经主任会议决定又增加半天审议时间,从而由常规性的“两审三通过”创新变为求实性的“三审三通过”,确保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得到充分重视和吸纳,使条例的质量更高。
条例结合实际,注重细化监管责任。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工业废水污染、水面网箱养殖污染、畜禽养殖污染和农业面源污染,条例按照明确职责、规划先行、适时调整的原则,规定了饮用水水源地的确定和保护区的划定,以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为核心来推动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工作。条例规定,市中心城区和跨县市区以及县市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须按程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须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明确了市县两级政府职责,并细化了牵头单位环保主管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具体职责,还对社会公众参与监督如建立举报奖励制度等事项、公益诉讼和人大监督等作了相应规定,加大了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另外,还明确了条例施行前已经存在的排污口和不符合要求的设施及污染物,由市县两级人民政府限期拆除或治理。(黄新国 江海松)
咸宁:呵护地热水促进永续利用
守护古民居留住百姓乡愁
12月1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同时批准《咸宁市地热资源保护条例》和《咸宁市古民居保护条例》,这是继《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后,该市又获批准的两部实体地方性法规,意味着该市正式步入地方立法新时代。
蹄疾步稳,以“工匠精神”打造良法
根据地方立法权限和咸宁“生态发展、绿色崛起”的战略定位,咸宁市人大常委会紧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认真谋划,主动作为,坚持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始终抓住立法质量这个关键,“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经过广泛调研和充分论证,将立法条件成熟和体现地方特色的《咸宁市地热资源保护条例》和《咸宁市古民居保护条例》列为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项目。在法规草案的起草、协调、审议、修改等每个工作环节中,市人大常委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规范要求,坚持“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真管用”,发扬“工匠精神”,先后组织召开立法调研座谈会、论证会、协调会、专题研讨会等会议共70余次,收集整理意见共800余条,修改完善法规草案达60余次,历时9个月的精雕细琢,两部条例正式诞生。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人大常委会有关领导对咸宁立法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认为咸宁地方立法的一招一式都是按照立法规范要求来做的,既稳妥又积极,充分体现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精心设计,用立法呵护地热资源
咸宁是“中国温泉之城”,咸宁温泉被纳入“湖北旅游十大名片”。为了防止地热资源的过度开发,保障地热资源的科学、合理开采和可持续利用,咸宁市人大常委会立足本地实际,突出地方特色,制定了《咸宁市地热资源保护条例》。在条例制定过程中,为了解决条例有关专业性问题,保证条例制定的科学性,市人大常委会确立了“一法一顾问”制度,专门聘请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校长王焰新教授作为本条例的首席立法顾问,提供专业咨询和论证。该条例以保护为主题,完善了管理体制,坚持规划先行,聚焦环境保护,对地热资源实行总量控制和限量开采。比如,在地热资源开采达到控制总量的区域内,禁止新增地热开采井;地热资源采矿权人应当在主管部门核定的日开采量内开采地热资源,不得超量开采,如果超量开采,则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条例的出台,将会有力推动咸宁地热资源的永续利用,擦亮咸宁“香城泉都”城市名片。
多措并举,保护古民居留住乡愁
咸宁是我省古民居的聚集地,古民居的数量、质量以及规模、保存完好程度,在全省位居前列,具有重要的历史、科学和艺术研究价值。但是,目前咸宁市古民居保护还存在着意识薄弱、责任不明、制度不全、资金缺乏等问题,古民居的存续和保护状况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担忧。为此,市人大常委会针对古民居的权属、保护责任、保护措施、资金保障等焦点问题展开广泛调研、征求意见和论证协调,在条例中规定了建立市县乡三级政府,文物、规划、城管、住建等相关部门,村(居)委会,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四位一体”的古民居保护责任体系;组织相关部门专题研究古民居保护资金保障来源问题,在条例中专门规定建立多渠道资金保障机制,着重解决古民居保护“缺人又少钱”的难题。同时,条例中还规定古民居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依法流转,明确政府、社会、个人参与古民居保护和利用的方式,鼓励和支持利用古民居资源发展旅游、文化产业。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将有力引导社会各方力量的积极参与,使古民居得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让百姓看得见历史,记得住乡愁。(刘勇 王崇蓉)
随州:以立法固化禁鞭工作成果
自上世纪九十年代末以来,随州市城区先后经历了“禁鞭”、“禁改限”政策的探索与实践,为“禁鞭”打下了良好基础。2015年,在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广大市民呼吁下,随州市人民政府顺应民意,于2015年底作出了在随州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实行中心城区“禁鞭”后,通过对广大市民进行民意调查,绝大多数赞成“禁鞭”并期望能持续下去。
为回应群众期待,巩固禁鞭工作成果,建立长效机制,随州市人大常委会获得地方立法权后,将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作为首个立法项目。常委会在多次基层调研、召开座谈会商讨论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及专家学者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先后于今年5月、7月进行了两次审议,并于9月表决通过《随州市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在广泛征集人民群众意见、充分实地考察的基础上,考虑随州区域性中心城市发展需要,条例划定了禁鞭区域,在主城区范围外,将周边人员聚集的三个工业园区同样纳入了禁鞭范围。为做好禁鞭工作,条例规定了各级政府(管委会)、部门及相关方面的职能职责,明确由市政府组织实施,曾都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所辖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分层次明确了职能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机关、其他企(事)业单位和组织,以及宾馆饭店公共场所和个人职责。为保证对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打击力度,条例除对上位法有明确规定的采取原则规定外,还增加了信用惩戒、公职人员特别惩戒措施,确保条例出台后的威慑性和实施效果。
鉴于对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进行立法的最终目的是做好禁鞭工作,条例除了规范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外,还从源头进行管理,将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等行为同时纳入条例调整范围,在整个禁鞭工作中,统筹布局、综合考虑,为推进禁鞭工作提供全面、有效的法治保障。在制定过程中,多数群众反映,电子礼炮会产生噪音污染,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并且爆炸声会误导居民;燃放孔明灯会造成安全隐患。为回应群众期待,经过深入征求意见,条例还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同时禁止施放电子礼炮和燃放孔明灯。
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法规的出台,将有助于发挥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居委会、社区、群众等各方面作用,化解燃放烟花爆竹带来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促进和谐随州建设。(王海涛 刘红岩)
恩施:协同立法保护酉水河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酉水河保护条例》是恩施州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是恩施州与湖南省湘西州及重庆市、贵州省有关地区首次开展协同立法,创新跨行政区域社会治理机制的新探索。
酉水河的保护面临共同难题。酉水河发源于恩施州七姊妹山自然保护区,流经鄂、湘、渝、黔4个省(市)、2个州、11个县,经洞庭湖,汇入长江。酉水河流域绝大多数属于民族地区和欠发达地区,自然条件、人文环境、经济社会发展有很多相似性。随着武陵山片区扶贫开发的深入推进,酉水河流域内的农业、工业、旅游业等相关产业发展迅速。但由于环保意识薄弱,酉水河流域干流和支流均受不同程度污染,且呈现出加剧趋势,流域间因水污染导致的矛盾纠纷时有发生。加快建立跨行政区域河流协调保护机制,对流经区域保护制度进行协调,推动上下游、左右岸之间建立并执行协作保护机制,形成共同保护的合力,十分必要。
条例制定过程体现同步协调。2015年2月,恩施州人大常委会与湖南省湘西州及重庆、贵州省有关地区的人大常委会初步达成同步立法意向,旨在破解跨行政区域河流协作保护机制缺失的难题。2015年9月,恩施、湘西两个州人大常委会在来凤县召开酉水河同步协作立法第一次联席会,会议认真讨论了条例草案建议稿初稿及说明,通过了酉水河保护同步协作立法工作方案。2016年5月,两州人大常委会在湖南省永顺县召开酉水河同步协作立法第二次联席会,邀请湖北省、湖南省人大常委会领导及流域各县人大常委会及职能部门参加,深入讨论完善了条例草案文本内容,吸收了很多很好的意见建议,突出跨行政区域协调保护机制的建立。在条例审议中,保持与湘西州人大常委会的经常性沟通。
探索“第三方”起草、论证法规草案。2015年3月,恩施、湘西州人大常委会分别委托湖北民族学院、吉首大学成立起草组起草条例草案建议稿,两个起草组经实地调研、外出考察学习、反复讨论修改,共同形成条例草案初稿。委托中南民族大学组成专家组,对条例草案进行论证评估。
建立跨行政区域协调保护机制。条例专章规定跨行政区域协调保护机制,为共同保护酉水河建章立制。条例明确规定酉水河流域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跨行政区域联席会议制度、联合监测制度、水环境违法行为相互告知制度、水环境违法行为协同执法制度;建立并实行河流交界断面水环境考核机制,推动酉水河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的流域管理。条例鼓励自治州人民政府与相邻同级人民政府联合制定酉水河流域总体规划,鼓励酉水河流域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之间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明确跨行政区域协调保护的事项和职责,加大跨行政区域协调保护的力度。为了督促跨行政区域协调保护制度落到实处,条例规定酉水河流域的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应当与相邻同级人大常委会建立协同执法检查机制,监督跨行政区域协调保护制度的实施。(李俊 谭艳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