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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治的力量保卫碧水蓝天净土

来源:湖北日报   时间:2018-07-30 16:19   [收藏] [打印] [关闭]

湖北日报全媒记者 王馨 通讯员 张彦 朱天恩

蓝天白云美如画,荆山楚水惹人醉。

这山水丽景背后,有一张法律法规织就的“保护网”。

用法律的武器治理环境污染,以法治的力量保卫碧水蓝天净土。

五年多来,落实省委重大部署,省人大常委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作为依法履职的重要内容,不断完善地方生态立法,加强执法检查监督,为助推长江生态建设和湖北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生态大省有担当

先行立法守护荆山楚水

“制定两部条例,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和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精神的具体行动,是引领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求……”

7月6日,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湖北省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和《湖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立法推进会。

为长江大保护制定地方性法规,以绿色发展促推乡村振兴战略,湖北在行动,人大在行动。

生态大省湖北,是长江干流径流里程最长的省份和“千湖之省”,是三峡工程坝区和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核心水源区所在地,肩负着“一江清水东流”和“一库净水北送”的重大政治责任,生态地位极为特殊,生态作用极为重要。

省十二届人大以来,根据省委统一部署,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连续四年,均安排审议生态环保立法事项和决定——

铁腕重典“治水”!2014年1月,出台《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厘清政府部门职责,克服“九龙治水”、多头管理;

率先禁烧“治气”!2015年2月,作出《关于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决定》,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清新空气的期盼;

先行探索“治土”!2016年2月,出台《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完善土壤污染防治制度设计,为全国土壤保护立法提供有益经验;

共抓大保护“治江”!2017年1月,作出《关于大力推进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决定》,遵循长江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内在规律,建立长效机制。

近年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制定以水、土、气“三位一体”为主的生态文明地方性法规21件。

未来三年,省人大常委会将对涉及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法规进行全面梳理,继续加强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立法,打好立法“三年攻坚战”,力争形成具有湖北特色、较为完备的湖北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法规制度。

市州蹄疾步稳

20余件生态立法项目获批

鄂州,有“百湖之市”之称,全市近三分之一的国土面积为湖泊水域,是长江中游滨江湖区。“自2012年10月《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实施以来,鄂州湖泊保护步伐明显加快。针对鄂州湖泊保护出现的新形势、新情况,积极投入长江大保护行动,决定制定《鄂州市湖泊保护条例》……”7月26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批准《鄂州市湖泊保护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加强对设区的市、自治州立法工作的指导,引导市州把立法重点聚焦到生态文明建设上来,从2016年1月至今年7月,已批准市州生态环保方面的法规项目20余件——

《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是全国首部基本生态控制线保护地方立法;《襄阳市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宜昌市城区重点绿地保护条例》《十堰市中心城区山体保护条例》《黄冈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等,围绕当地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开展针对性立法;恩施州与湖南省湘西州等地就酉水河保护立法,是全国首次探索以协作立法方式促进跨省级区域河流保护工作。

高举监督利剑

让最严制度长出最硬“牙齿”

“地下管廊工程如何保障施工不带来扬尘?”“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如何收费?”

6月8日,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深入某管廊工程建设工地及机动车检测站实地考察。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统一部署,5月至6月,省人大常委会就我省贯彻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情况赴武汉、荆门等地开展执法检查并形成报告,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听汇报、查资料、看现场、访群众、收建议……执法检查组马不停蹄,以查促治,绝不“放水”。

7月上旬,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议》,要求加强人大监督,充分发挥“法律巡视”利剑作用,让执法检查长出“牙齿”,还百姓蓝天白云、繁星闪烁。

贯彻落实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人大再度吹响“集结号”、发出“动员令”!

把生态法治建设和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作为监督工作的重中之重,省人大常委会近年来先后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11个,开展执法检查8次、专题调研25次、专题询问3次,发挥“法律巡视”优势,先后就《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

同时,持续开展“环保世纪行”活动。2017年,督促取缔长江干线非法码头367个,整改市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问题62处,拆除围网养殖118万亩,一批环境突出问题被整改。

督促严打破坏生态犯罪

还群众碧水蓝天净土

省人大常委会督促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办法(试行)》《湖北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等配套性政策文件,先后听取和审议省“两院”关于生态环境案件审判情况的专项报告,支持司法机关严厉打击和依法惩处环境资源犯罪,提升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效果。

近年来,全省各级检察机关严厉打击生态领域刑事犯罪,着力加强环保领域公益诉讼工作,摸排公益诉讼线索857件,启动诉前程序509件,向法院提起诉讼37件;全省法院设立环保法庭,受理一审环境资源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6487件,审结6067件,生效判决犯罪3247人;受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97件,审结81件;在黄石、宜昌、潜江等城市设立环保警察,在全国率先设立省、市、县、乡四级“河流湖泊警长”,强化对破坏环境犯罪的打击力度。

全省生态环境质量显著改善。

2017年,全省17个重点城市空气质量平均优良天数比例为79.1%,较2016年提高5.7个百分点;PM10和PM2.5年均浓度较2016年分别下降9.4、9.3个百分点;全省重点城市饮用水源地年水量达标率99.6%;21个主要湖泊水域,水质优良符合Ⅱ—Ⅲ类标准的水域占42.9%;通过全省土壤污染状况检测,采样地区土壤环境质量情况良好;生态环境状况指数为71.91,较2016年提高0.81。

生态立法大事记

近年来,围绕省委“生态立省”战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将生态环境保护立法放在突出位置,先后制定湖泊保护、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等21件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地方性法规,包括出台大力推进绿色发展、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大力推进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等决定,持续推进生态环保制度建设。

2012年5月30日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

湖北是“千湖之省”。《条例》极具湖北特色,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意义,是省人大常委会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具体体现。《条例》规定了保面积、保水质、保功能、保生态、保可持续利用的保护目标,禁止填湖建房、填湖建造公园;禁止在湖泊水域围网、围栏养殖,投肥养殖,养殖珍珠;这些创新性的规定为我省湖泊保护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4年1月22日 省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条例》被称为“最严治水法典”,在全国引起强烈反响。《条例》坚持严防严治,规定了严格的政府责任、严格的环境标准、严格的防治措施和严格的法律责任。这是省人民代表大会首次就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特别重大事项行使立法权,最大限度动员全社会增强水环境保护意识。

2014年3月27日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大力推进绿色发展的决定》

绿色发展关乎经济社会发展的正确取向,关系人民福祉和民族未来。《决定》提出树立“绿色决定生死”的理念,增强绿色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既打攻坚战,也打持久战,营造绿色山川,发展绿色经济,建设绿色城镇,推行绿色消费,树立绿色新风,完善和强化保障措施,坚定不移地走绿色发展的创新之路。

2015年2月1日 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决定》

《决定》提出全省范围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目标,要求源头防控、以禁促用,综合施策、以用促禁;明确了各级政府的主体责任,建立行政首长负责制、考核评价机制。引起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央电视台等300多家国内外媒体深入报道,形成全省上下禁烧秸秆的强大气场。

2016年2月1日 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条例》强化政府责任,明晰部门职责,理顺土壤污染防治管理体制;建立土壤环境质量调查、监测和风险管控机制,明确土壤污染控制、修复措施。这是我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精神、践行绿色发展理念的积极作为;是我国第一部土壤污染防治的地方性法规;是湖北地方立法主动担当、先行先试,为国家立法积累经验的重要实践,获得全国人大高度评价。

2017年1月21日 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大力推进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决定》

《决定》提出,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长江生态环境,把修复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决定》规定,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坚守“三条红线”,即长江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红线、用水效率红线、水功能区纳污红线。实行“一限、一禁、一关”,即限制在长江干流沿线新建石油化工、煤化工等化工项目,禁止新增长江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坚决关停沿江排污不达标企业。

(整理:记者 王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