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权威发布 >> 文章详情
立务实管用之法
前不久,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立法工作会议,强调切实加强对立法工作的领导,进一步端正地方立法指导思想,充分发挥人大主导作用,坚持以立法质量为核心,牢牢把握地方立法工作的关键环节,以高质量立法引领推动高质量发展。
提高立法质量是立法机关永远的追求。我省地方立法,近年来围绕提高立法质量,进行了大量的工作创新,形成了湖北特色。如:省级立法注重与改革决策相衔接,凸现立法的引领、推动功能,基本形成了水、土壤、大气“三位一体”的生态环境保护法规体系,为推动长江生态建设和湖北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市州立法突出地方特色,敢于创新求变。武汉、襄阳、宜昌充分发挥人大在立法中主导作用,在完善工作机制上大胆创新;恩施酉水河保护条例探索跨行政区域联合立法,注重联动效果;荆州推动地方法规进入执法、融入司法、列入普法,在保障法规实施效果上先行一步。等等这些,为我省立法机关探索高质量立法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高质量立法,一言以蔽之,务实管用是其最基本要求。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
务实管用,就要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在利益冲突和矛盾呈现多元化趋势下,需借助立法功能调整利益,实现多元化社会关系协调,唯有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才能解决立法中涉及的错综复杂的重大利益关系的调整问题。立法实践告诉我们,论证咨询越充分,群众参与越广泛,立法过程公开,工作程序越公正,那么立法质量越有保障。
要切实杜绝地方立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增加其义务的任性冲动,就有必要对其套牢制度笼头。年初,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布《关于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的工作规范》和《关于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引入第三方评估的工作规范》,对现行立法工作机制进行了有益的补充、改进和完善。明确了立法中涉及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工作流程,健全了立法机关与社会公众的沟通联系机制,注重发挥社会力量在立法工作中的积极作用,要求及时妥善解决和处理立法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利益调整问题和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其目的是为使立法机关在立法中面对涉及重大利益调整问题时能够更好地集中民智、了解民情、反映民意,使立法活动更加符合客观实际和发展规律,从制度上保证今后立法听证会更加规范、更加惯常。两个文件适用范围虽然目前仅限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但对地方立法依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地,则一地治。当前全省上下正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把握新时代、融入新时代、服务新时代,我们要加强改进新时代立法工作,凝心聚力,务实重行,始终坚持质量标准,现阶段要聚焦长江大保护和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这一主题主线,高质量完成立法计划,力争未来三年基本形成相关法律相配套、具有湖北特色、较为完备的湖北长江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为谱写新时代湖北高质量发展新篇章提供保障、贡献力量。(楚仁宣)
责任编辑:丁爱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