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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大常委会2018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来源:   时间:2018-11-29 09:39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8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也是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职的第一年。为科学、合理地安排省人大常委会2018年度立法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提出本工作计划。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精神,围绕省第十一次党代会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理念,加强社会、民生、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等重点领域立法,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加强市州立法工作,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增强地方立法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和有效性,着力提高立法质量,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法律法规实施工作,努力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2018年度立法计划项目安排

按照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法治湖北建设的要求,对2018年度立法计划项目作如下安排:

(一)计划项目(9件)

1.2017年度结转审议项目(2件)

(1)湖北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建议3月份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二审)

(2)湖北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条例(建议3月份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二审)

2.2018年度审议项目(7件)

(3)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建议3月份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4)湖北省天然林资源保护条例(建议5月份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5)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建议5月份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6)湖北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建议7月份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7)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建议7月份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8)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建议9月份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9)湖北省清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建议11月份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落实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需要制定、修改的其他地方性法规,适时安排审议。

(二)预备项目(16件)

1.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办法(修订)

2.湖北省梁子湖保护条例

3.湖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修订)

4.湖北省测绘管理条例(修订)

5.湖北省宗教事务条例(修订)

6.湖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7.湖北省开发区条例

8.湖北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9.湖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修订)

10.湖北省发展中医条例(修订)

11.湖北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修订)

12.湖北省湿地保护条例

13.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条例

14.湖北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修订)

15.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修订)

16.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修订)

2018年度审议项目的起草单位应成立法规起草领导协调小组,由起草单位、省政府法制办、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和法规工作室等单位人员以及有关专家组成;要做到任务、班子、人员、经费、时间“五个落实”,保证按期完成法规起草任务。法规案原则上应在建议审议时间的30日前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提出的,提案人应书面说明理由。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和法规工作室要提前参与法规起草、调研工作,及时掌握进展情况和起草中涉及的重大问题,积极督促、推动有关方面抓紧起草,做好立法调研和审议工作。加强对立法计划执行情况的跟踪和督促检查,推动立法计划的实施。预备项目在立法条件成熟时,可依法及时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计划需要调整的,由主任会议决定。

三、着力提高立法质量和水平

(一)坚持党对地方立法工作的领导

按照《中共湖北省委关于加强党领导地方立法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建立相关工作机制,将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制度化、具体化,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的重大决策部署,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体现到法规之中,转化为具有刚性约束力的法规规定。严格落实立法工作向省委请示报告制度,立法中涉及的改革发展稳定重大问题、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以及其他重大问题,省人大常委会党组要及时向省委报告。立法规划计划报经省委审定后,再按法定程序提交审议通过。

(二)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健全法规立项、起草、论证、协调、审议、表决、评估机制。完善法规起草协调小组工作制度,探索建立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制度、重要立法事项引入第三方评估制度和向市州人大征求立法意见制度。建立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库,完善省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创新立法听证机制,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和常委会、专(工)委组成人员在立法中的主体作用。准确理解和把握地方立法的权限范围,严格遵循不抵触原则;进一步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机制和程序,加快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建设,自觉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三)坚持提高立法精细化、精准化水平

坚持问题导向,立足湖北实际,立解决实际问题的法、立人民群众满意的法。坚持有效管用的原则,认真研究解决问题的制度措施,切实增强地方立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加强立法工作队伍建设

加强立法人才的培养、选拔和使用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优良的高素质专业化立法工作队伍。加强立法人才储备,建立地方立法人才培养和研究基地,为地方立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五、加强对设区的市、自治州、自治县立法工作的指导协调

加强对设区的市、自治州、自治县立法工作的指导,积极探索建立有效的指导工作机制,完善审查批准程序。继续通过加强培训、召开立法工作座谈会、研讨会等方式,提高设区的市、自治州、自治县立法工作人员的素质和能力,提高地方立法工作整体水平。

六、进一步加强法规实施工作

加强法规实施工作的统筹协调,推动与政府及各部门、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法律法规实施机关建立推进法规实施的长效机制,形成共同推进法规实施的良好格局。法规出台后,及时组织制定、印发法规实施工作方案;加强执法检查力度,加强执法检查中查出问题的问责力度;健全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制度,保证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得到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