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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各市、州、县、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决定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6-06-22 0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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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3月3日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通过)
根据选举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现按行政区与人口数相结合确定代表名额的办法,对本省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作如下决定:
一、设区的市、自治州和沙市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250名为基数,每25000人增加一名代表。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保持现有的数额不变。
二、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150名为基数,每5000人增加1名代表,鄂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所辖县、市,五峰、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可在此基数上再增加5%。
地区行署机关所在地和辖区内大、中型厂矿企业比较密集的县、不设区的市,可由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地区人大联络处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意,再增加1至10名代表。
三、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40名为基数,每1500人增加1名代表,需要再增加名额的,须经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意,其再增加的数额不超过10名。
四、各地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也可以少于以上规定的代表数额,减少的数额不超过以上规定数额(包括再增加的数额)的5%。
五、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87年2月17日《关于市、州、县、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决定》和1987年7月6日《关于市、州、县、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补充决定》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