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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6-06-29 07:47   [收藏] [打印] [关闭]

──1993年5月2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钟澍钦

各位代表:

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省委和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在省和地方各级人大的监督下,坚决贯彻执行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坚持“两手抓”的方针,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深入开展反贪污贿赂斗争,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严肃查处“侵权”、渎职犯罪案件,全面开展各项检察业务,为维护我省社会稳定,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促进廉政勤政建设,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好的效果。现在,我就五年来全省检察工作的主要情况报告如下,请予审议。

一、依法从严惩处贪污贿赂等严重经济犯罪活动,保卫和促进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廉政建设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全省检察机关突出地开展了惩治贪污贿赂等严重经济犯罪活动的斗争。从1988年起,及时调整工作部署,把惩治贪污贿赂犯罪作为检察工作的重点,强化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监督。1988年1月至1992年12月,共受理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案件33230件;立案侦查16303件,其中贪污案占51.9%,贿赂案占21.2%;侦查终结15181件,已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6600件;追缴赃款及赃物折款计人民币2.19亿元。

贪污贿赂等大案要案严重破坏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严重败坏社会风气,各地注意及时发现严厉查办,不论案件牵涉到什么人都一查到底。共立案侦查万元以上大案5030件,其中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214件,50万元以上的27件;查处县处级干部犯罪案件144件,厅局级干部犯罪案件3件。

在重点查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同时,加强了对挪用公款、偷税抗税、假冒商标等犯罪案件的查处。共立案侦查挪用公款案2252件,偷税抗税案1092件,假冒商标案202件。通过办理案件,惩治犯罪,对维护金融秩序、税收秩序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为了强化惩治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的工作,从1988年7月份开始,全省各级检察机关陆续成立了举报中心,发动和依靠群众检举揭露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几年来,共受理群众举报线索87551件,在侦破的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案件中,有60%以上来自群众举报。逐步建立和健全了受理、查处、保护、奖励和反馈等举报工作制度。省检察院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制定颁布了《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若干规定》,全省检察机关运用这一法律武器,依法查办了打击报复举报人案件112件,对极个别人利用举报挟私报复诬告陷害他人案件也进行了严肃处理,保证举报工作健康发展。省检察院还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关于奖励举报人员暂行办法》,认真兑现奖励政策,鼓励和支持人民群众与贪污贿赂等犯罪作斗争。全省共奖励举报有功人员421人。

1989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全省检察机关深入宣传发动,在两个半月时间里,共有3348名贪污贿赂等经济违法犯罪人员到检察机关自首坦白。各地认真兑现政策,依法正确处理,取得了显著成效。之后,又从实际情况出发,抓住线索,深挖窝案串案,依法严惩在《通告》期间拒不自首坦白和继续作案的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分子,有力地推动了反贪污贿赂斗争向纵深发展。

加强了侦查机构建设。1990年初,继省检察院成立反贪污贿赂工作局之后,各地、市、州和多数县(市)、区检察院相继成立了反贪污贿赂专门机构,调整充实了办案力量,组建了一支侦查队伍,加强了专门侦查工作,逐步形成了查办贪污贿赂等经济罪案的侦查体系,增强了侦查破案和预防犯罪的能力,推进了侦查工作规范化建设。

几年来的斗争实践充分证明,检察机关依法把惩治贪污贿赂犯罪作为工作重点是正确的,有成效的。同贪污贿赂犯罪作斗争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在整个改革开放的过程中,都必须坚持惩治贪污贿赂犯罪,开展反腐败斗争。

二、坚持不懈地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努力为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维护社会治安,保持社会稳定,是保障经济建设、改革开放顺利进行必不可少的条件。全省检察机关坚定不移地贯彻依法从重从快方针,把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作为检察工作的重要任务,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及时审查批捕、起诉了一批刑事犯罪分子。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人犯182795名,已审结182655名,其中批准逮捕152129名;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161039名,经审查已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46546名。

为了保卫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维护国家的安全,加强了国家安全检察工作。对于阴谋颠覆政府、妄图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反革命犯罪分子,依法及时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1989年春夏之交,全省检察机关旗帜鲜明地反对政治动乱,坚决拥护平息北京发生的反革命暴乱。对趁机在我省制造动乱进行打砸抢烧杀的严重犯罪分子,依法批捕,提起公诉。对其中罪行较轻、认罪态度好、可以不判处刑罚的,依法免予起诉。同时,进行了教育挽救工作。维护了我省社会政治稳定。

在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中,全省检察机关始终把杀人、抢劫、爆炸、强奸、流氓滋扰、盗抢枪支、持枪作案、车匪路霸等暴力犯罪以及各种团伙犯罪作为打击重点。共批准逮捕各类暴力犯罪分子48088名,批捕集团和团伙犯罪分子11347名。在斗争中坚持实行对重大特大犯罪案件的提前介入制度,深入发案现场,及时了解案情,核实罪证,保证依法从重从快方针的落实。

开展各类专项斗争,是解决社会治安突出问题的有效措施之一。全省检察机关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持续开展“扫黄”、除“六害”、反盗窃、打击拐卖妇女儿童和团伙犯罪等专项斗争。共批捕盗窃案犯73340名,起诉72253名;批捕毒品犯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引诱容留强迫妇女卖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赌博和利用封建迷信骗财害人等案犯5442名,严厉打击改坏社会风气,危害社会安定的犯罪分子,遏制社会丑恶现象蔓延发展。

进一步加强了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对公安机关提请批捕和移送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10725人不构成犯罪或虽构成犯罪但没有逮捕必要,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对636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对12928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通过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深挖余罪漏犯,共追捕犯罪分子2695名,追诉1575名。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1112件次。同时加强出庭支持公诉工作,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刑事案件78532件,发表公诉词68212篇,张扬法制,震慑犯罪。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473件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依法提出抗诉317件。做到不枉不纵,使有罪的人受到法律的惩处,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要保持社会治安长期稳定,必须切实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全省检察机关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认真落实检察环节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对社会治安情况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对策,预防和减少犯罪发生;结合办案,以案释法,开展社会主义法制宣传教育;下派干部到基层挂职锻炼,分管社会治安和综合治理工作;在乡镇建立检察室,在重点企业建立联系点,协助治理,帮助整改;运用“检察建议”向发案单位提出改进意见,帮助建章建制,堵塞漏洞;固定专人审查未成年人犯罪,既打击犯罪,又注意挽救失足者;对免诉人员实行帮教,定期回访考察,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所有这些工作都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三、严肃查处“侵权”、渎职犯罪案件,保障国家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依法查办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渎职犯罪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全省检察机关不断加强法纪检察工作,通过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同“侵权”、渎职犯罪作斗争,保障公民民主权利和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经济管理秩序,促进科学管理和安全生产,保护生产力的发展,推动执法工作的改进和执法水平的提高。各地坚持以查办大案要案为重点,突出查处刑讯逼供、非法拘禁、徇私舞弊和玩忽职守、重大责任事故等犯罪案件。共受理各类法纪案件10185件;立案侦查2547件,其中,“侵权”案1131件,渎职案544件,重大责任事故案531件;查处大案要案414件,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1138万元。“侵权”、渎职案件不少是发生在公务活动或经济活动中,案情复杂,查处难度大,各地在办案中做到既态度坚决、秉公执法,又十分注意方法,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特别是办理涉及商贸流通领域和涉及重大科技问题的玩忽职守和重大责任事故案件,坚持细致查证和反复论证,把改革开放和科学实验中的失误与犯罪严格区别开来。保护改革者,惩治犯罪者。使办案获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制效果。

四、加强监所、控告申诉、民事行政、检察技术等检察工作,全面开展各项检察业务

监所检察工作,积极开展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在劳改单位、监狱和看守所实行驻场驻所检察。加强了办案工作。依法批准逮捕又犯罪案犯207名,起诉又犯罪案犯2765名;办理不服判决、裁定的申诉案件611件。加强了对监管改造场所的执法监督。向监管改造部门提出纠正违法意见7684件次,对看守所超期羁押人犯提出纠正意见10571人次,对违法保外就医和不当减刑、假释、提前释放等问题,发现后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开展文明接待活动,改进工作作风,热情接待来访,及时处理来信,认真为群众办事。共受理接待群众来信来访212387件,已办理212016件。重视对不服检察机关不批捕、不起诉和免予起诉的申诉案件的查处。共办理检察环节上的申诉案件2221件,对于确有错误的依法纠正162件。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开展调查研究,积极培训干部,认真进行试点,逐步开展工作。全省已建立民事行政检察机构53个。一些地方已经选择典型案件进行办理,认为人民法院判决确有错误的,依法提出抗诉。

检察技术工作,充分发挥科学技术在办案中的作用,为办案服务。共办理各类案件证据检验鉴定9685件,各类物证照相、录相、现场勘验7937件次。为准确定案提供了依据。

五、贯彻“依法建院”、“从严治检”的方针,进一步加强了检察机关和队伍建设

为了完成各项繁重而艰巨的检察工作任务,全省各级检察院不断加强检察队伍建设。坚持用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武装检察干警的头脑,坚持进行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教育,开展加快改革开放、经济建设步伐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教育,加强检察人员法律责任、职业道德和检察纪律教育。贯彻“从严治检”的方针,对检察干警严格要求,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维护队伍的纯洁。广泛开展争先创优活动,大力宣传检察人员清正廉洁、无私奉献的英雄模范事迹。先后有28个单位和67名个人受到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表彰,有267个单位和485名个人受到省检察院的表彰,有657个单位和2764名个人受到当地党委表彰。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168名检察人员,进行了严肃查处,其中追究刑事责任的8人。同时,克服困难,因陋就简,运用检察函授和检察电大,加强检察干警的业务培训。共有350名县(市)、区以上检察长受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检察院的培训,对县(市)、区检察院业务骨干也进行了短期轮训;有2100名检察人员取得了大专以上学历,使大专以上学历者增加到占全省检察干警总数的54%。由于狠抓政治素质、业务素质,从而提高了检察队伍的战斗力。在人员少、任务重、条件差、困难多的情况下,全省检察干警团结一心艰苦奋斗,努力工作,胜利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

检察机关的基层组织建设有所加强。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指示,已经在经济比较发达的重点乡镇建立检察室84个,在县级检察院的领导下,与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配套办案。这项工作尚在继续进行。同时,设置了税务检察室105个,配合税务部门办理偷税抗税案件,保障国家税收,查处税务人员违法渎职案件,发挥了很好的作用。

我们在工作中主要采取了以下做法:

(一)正确处理中心工作与部门工作的关系,紧紧围绕经济建设开展检察业务。全省检察机关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坚持检察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指导思想。教育检察干警认真学习、深刻领会邓小平同志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和视察南方的重要谈话。组织检察干警深入厂矿企业调查研究,邀请企业厂长、经理座谈,听取意见,了解经济建设的情况,学习经济知识和有关政策规定。制定相应的措施,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踏踏实实做好检察工作,保卫和促进我省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顺利进行。

(二)正确处理打击犯罪与服务经济建设的关系,积极主动地为改革开放、经济建设服务。全省检察机关既注意打击犯罪,又注意做好服务工作,把坚决准确地打击犯罪作为最重要直接的服务。在工作中注意斗争策略和办案方法,把是否有利于经济建设、是否有利于发展生产力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初查举报线索和侦查案件注意保密,防止对发案单位造成不利影响;依法慎重使用强制措施,包括拘捕人、冻结银行帐户等,,避免影响生产经营和流通;结合办案,针对发案单位的漏洞提出“检察建议”,协助建章立制;旗帜鲜明地保护改革,支持探索者,帮助失误者。做到打击不忘保护,办案不忘服务,把打击犯罪与服务经济建设统一起来。

(三)正确处理重点工作与其它工作的关系,通过抓好重点工作带动各项检察业务的全面开展。全省检察机关坚持把反贪污贿赂斗争作为工作的重点,作为打击经济犯罪的第一位工作。同时,针对严重刑事犯罪发案居高不下,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情况,坚持贯彻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把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作为重要任务抓紧抓好。在抓重点的同时,加强查处“侵权”、渎职犯罪案件,全面开展监所、控申、民行检察业务和检察技术工作,有效地保证各项法律监督职能的履行。

(四)正确处理执行政策与执行法律的关系,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在新的形势下,同经济犯罪和各种刑事犯罪的斗争十分复杂,任务十分艰巨。全省检察机关加强对犯罪特点的调查研究,分析和把握斗争形势,态度鲜明地坚决惩治犯罪,打击这一手毫不放松。同时,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定罪定性实事求是,务必搞准。注意运用党的政策指导执行法律。既警惕打击不力,又防止简单粗糙,保证办案质量。

(五)正确处理党的领导、人大监督与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关系,始终把检察工作置于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之下。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只有依靠党委加强领导、人大加强监督,才能不断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坚持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坚持重大问题向党委请示报告,工作情况定期或专题向人大报告,由人大审议,接受人民代表视察,认真听取人民代表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工作。这是我们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正确执法的重要保证。

五年来,全省检察工作虽然取得了很大成绩,积累了不少经验,但也还存在一些缺点和问题。主要是:一些检察机关和干警思想认识和工作方法还跟不上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发展的新形势;法律监督职能还履行得不够全面,不够充分;执法活动中还有工作粗糙,执法不严的现象,个别案件适用法律不当,质量不高;工作发展不平衡,条件相似的地方业务进展差距较大;少数检察人员经受不住考验,在工作中有违法违纪行为;任务重、人员少、办案经费困难,办案手段落后,不适应工作任务需要。这些缺点和问题应当在今后工作中予以纠正和解决。

各位代表:

当前,在党的十四大精神和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精神鼓舞下,改革开放、经济建设步伐正在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大潮蓬勃兴起。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运行,对社会主义法制的要求越来越高,迫切需要把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工作摆到更加重要的位置。人民检察机关,必须破除有悖于法律监督的“左”的和陈旧过时的观念,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坚决抵制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及以言代法、以罚代刑等违反法制的现象,保障宪法和法律得到普遍的遵守和执行,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今后一个时期,我省检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大精神和全国全省八届人大一次会议精神,贯彻检察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指导思想,坚持“两手抓、两手硬”的方针,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加强执法监督,自觉地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紧紧围绕改革开放、经济建设中心开展检察工作,发挥检察职能作用。

要继续深入开展反贪污贿赂斗争。贪污贿赂等各类经济犯罪活动仍然比较突出。惩治贪污贿赂犯罪,反对腐败,党和政府决心很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要求迫切。全省检察机关要继续坚持把深入开展反贪污贿赂斗争作为检察工作的重点,切实加强办案工作,牢记把握打击重点,坚决查办大案要案,依法妥善处理小案。同时,要加强对挪用公款、偷税抗税、假冒商标等罪案的查处。办案中,要自觉做好各项服务经济建设的工作。

要坚持不懈地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当前我省社会治安形势总的看是比较平稳的,但是,有些地方问题仍然比较严重,有些犯罪活动猖獗。全省检察机关要坚持贯彻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加强打击力度。严厉打击杀人、抢劫、爆炸、盗抢枪支、车匪路霸等严重犯罪和团伙犯罪,遏制暴力、恶性案件增长势头。要积极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要进一步加强法纪检察工作。“侵权”、渎职犯罪侵害公民民主权利和人身权利,给国家集体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全省检察机关要切实加强法纪检察工作,严肃查处刑讯逼供、非法拘禁、徇私舞弊和玩忽职守、重大责任事故等犯罪案件。

要积极开展民事、经济、行政检察工作。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法制的健全,民事经济活动日益频繁,公民对依法行政的要求愈来愈高,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增多。全省检察机关,要依据法律的规定,积极开展民事、经济、行政审判监督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依法行政,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要积极发挥监所、控告申诉、检察技术等检察业务的职能作用,全面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能。

要加强检察机关和检察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检察干警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提高执法水平;加强检察工作自身的改革力度,不断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改善检察机关的执法条件,保证各项检察任务顺利完成,为保障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为振兴湖北经济作出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