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4月29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作如下决议:
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农村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受省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专门委员会的任期与本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相同。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组成。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的人选,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省八届人大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