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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
(1993年7月25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次会议通过)
省八届人大常委会任期的五年,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我省现代化建设第二步发展目标的关键时期。省八届人大常委会要在前几届人大工作的基础上,坚持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切实贯彻党的十四大精神,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在省委的领导下,认真依法履行各项职权,把保障和促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作为首要职责,把保障宪法和法律在我省的贯彻实施,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作为根本任务,积极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促进全省各项建设事业更好更快地上新台阶。
一、关于立法工作
1、加强地方立法工作,重点围绕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加快经济立法的步伐,克服经济立法滞后的现象。要根据国家法律和我省的实际情况,尽快制定有关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完善宏观调控、规范市场经济主体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规以及涉外经济等方面的法规。同时组织专班对已制定的法规及时进行清理,该修订的修订,该废止的废止,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
2、立法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群众路线,深入调查研究,采取积极慎重的方针,把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正确的政策用法的形式固定下来,同时要以改革的精神对待和解决立法中遇到的问题和难点。对于改革开放急需而条件尚不成熟的,可以先搞行政规章,然后经过总结提高,制定成地方性法规,以保证法规的严肃性和可行性。要严格按法律和法规规定的立法程序办事,一般情况下,批准法规实行一审制:制定法规实行二审制,以不断提高立法工作的质量。
3、要认真总结近几年立法工作的经验,增强立法工作的计划性和主动性。要抓紧制定五年立法规划,按年度分解实施。每年制定立法计划,明确本年度的立法任务。对列入立法计划的法规的起草工作,要定任务、定时间、定班子,保证如期提出比较成熟的法规草案。常委会要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和指导,要定期检查立法计划的执行情况,要组织各方面的力量参加法规起草工作,充分发挥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的专家、学者的作用。承担法规起草任务的单位不能按要求完成任务的,要及时向常委会写出报告,说明情况。
4、起草法规要体现市场经济公平、公正、公开、效率的原则,要从全省人民的根本利益和现代化建设的实际出发,避免着眼部门利益,不适当地强化部门权力。省人大常委会和有关综合部门要加强对法规起草的协调工作,搞好法规之间的衔接,保证法规与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的一致性,防止法规与法规之间互相冲突。
二、关于监督工作
5、健全监督机制,加强监督工作。目前国家已颁布的法律和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批准、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不少,突出的问题是监督不力,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依然存在。八届人大常委会应当进一步增强监督意识,切实履行监督的职责,加大监督的力度,提高监督效果。通过行使监督权,保证宪法、法律在本行政区域的遵守和执行,推进行政、审判和检察机关的工作。要不断总结人大监督工作经验,适时修改完善《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条例(试行)》,对监督的内容、形式和程序作出更加明确的规定,使监督工作进一步规范化。
6、要把执法监督放在同立法同等重要的位置,有计划有重点地对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视察,并听取实施情况和执法检查情况的报告,这要作为一项制度坚持下来。对检查出来的问题,要督促有关部门及时纠正。对法律、法规实施中的重大事项,常委会应组织调查,进行审议,作出相应的决定或决议,督促执法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必要时,可采取质询和组织特定问题调查等监督手段。对违法的典型案件,可以通过舆论工具公之于众。要进一步加强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制宣传教育,做好普法工作,增强广大干部和群众依法办事的自觉性。
7、要继续坚持每次常委会会议,围绕改革和建设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和重点问题,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的制度。委员们审议工作报告时,有关方面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常委会讨论重大问题,根据需要作出相应的决定或决议,也可写出纪要,交政府有关部门执行和办理。要进一步完善人大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与“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的工作联系制度,及时沟通情况,密切配合,推动和支持他们的工作。同时切实加强廉政监督,坚决惩治腐败,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人大代表评议政府、司法部门的工作是监督的一种好形式,常委会要总结经验,逐步推广。
三、关于人事任免工作
8、人事任免是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地方党委向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推荐领导干部,是党实现对国家事务的领导,维护和巩固执政党地位的组织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任免权正是为了更好地实行这一原则。常委会要把党管干部与人大依法行使任免权很好结合起来,真正把符合“四化”要求,人民群众所信赖的干部选进领导班子,为我省的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提供重要的组织保证。
9、适时修改《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完善任免制度,使人事任免工作进一步规范化。
10、加强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经常性监督。省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决定和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违法乱纪的,常委会要责成省法院、检察院、公安厅、监察厅或下级人大常委会处理,并要限期报告处理结果。必要时,常委会也可以直接调查,依法处理,直至罢免和撤销其职务。
四、关于同代表和人民群众及市、州、县人大联系工作
11、常委会无论是执法检查、视察,还是作专题调查,都要尽可能邀请当地的人大代表参加。常委会组成人员到各地进行调查,适时召开代表座谈会或个别走访人大代表,要建立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接待代表日制度,直接听取代表意见。在召开人代会之前,要组织省人大代表围绕大会审议的议题,进行视察,为开好人代会作好准备。同时,还要给代表寄送《常委会公报》、《湖北人大代表报》、《楚天主人》等学习资料,为人大代表参政议政提供服务,创造条件。要加强对代表工作的宣传,认真贯彻好代表法,组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学习代表法,增强法律意识,切实保障代表的民主权利。并依照法律规定,为代表履行职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12、认真办理代表议案和建议。每年对代表在代表大会上提出的议案和建议,要召开专门会议进行部署,建立专班、狠抓落实。常委会办事机构要加强同“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的联系,认真负责地办理代表议案和建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答复代表,努力使代表满意。对办理不认真的,要责成有关部门重新办理。
13、继续做好信访工作。受理人民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控告和检举。适时制定《湖北省信访工作条例》,使信访工作逐步制度化、法制化。
14、加强同市、州、县人大常委会的联系和指导。继续邀请市、州、县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列席常委会会议。组建人大培训中心,坚持每年举办一期市、州、县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培训班。各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办公厅都要进一步加强同各自工作联系点和各地人大办事机构的联系,解答有关人大工作方面的一些问题。根据需要,报请省委批准后,常委会可以召开全省人大工作座谈会,总结交流人大工作经验,加强对市、州、县人大工作的指导,努力为市、州、县人大工作创造条件,支持他们依法行使职权。继续开展全省人大工作和人大代表评先创优活动,引入激励机制,更好地推进全省人大工作。
五、关于调查研究和宣传工作
15、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要有计划地搞好调查研究,要围绕人大建设和常委会议题搞好专门调查,为推进人大常委会建设和提高常委会会议质量,提出好的建议和意见。
16、加强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大工作的研究,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探讨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新形势下,如何围绕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搞好人大工作,加强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要充分发挥省地方人大工作研究会的作用,逐步建立一支德才兼备的理论研究队伍。
17、加强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宣传。要密切同新闻单位的联系,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的作用,及时向新闻工作者提供信息、资料,为他们的采访活动创造必要的便利条件。每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次评选“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好新闻”的活动。办好《楚天主人》和《湖北人大代表报》,努力提高质量,积极争取早日公开发行,使其成为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有力舆论阵地。
六、关于自身建设
18、常委会和专、工委的组成人员以及机关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党的十四大精神和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学习党的方针、政策,提高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的自觉性。学习宪法和法律,增强民主与法制观念,提高议政能力和工作水平。
19、加强专、工委和地区人大联络组织的工作,各专、工委和地区人大联络组要积极参与立法,协助常委会履行监督职责。要坚持各专、工委一年一次的全省工作性会议,交流情况,总结经验,推动专、工委的工作。
20、充分发扬民主,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进一步发挥常委会集体领导的作用,努力做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
21、加强机关干部队伍建设,通过学习、培训、下派、交流等多种形式,锻炼提高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增强人大机关的活力,提高人大干部做好人大工作的主动性和责任感。
22、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各项工作规则和规章制度,认真执行《湖北省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抓紧制定《湖北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使常委会及其机关工作进一步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加快工作节奏,提高工作效率,改善工作条件,做好后勤服务工作。
23、密切同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兄弟省、市人大常委会的联系,沟通情况,交流信息。根据国家的外交方针和政策,以广交朋友、多做工作、增进相互了解和友谊为宗旨,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与外国地方议会的友好交往,在对外交往中,要注意学习外国议会的有益经验,为我省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