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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高等级公路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6-06-28 01:42   [收藏] [打印] [关闭]

——1993年9月14日在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上

省交通厅厅长  王远璋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政府委托,现就《湖北省高等级公路管理条例》(草案)(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四化建设步伐加快,近几年来,我省高等级公路建设事业发展迅速。1991年1月以来,武黄、岱黄、东仙等一级汽车专用公路相继通车,到今年底,全省一级公路将达到350多公里。到2000年,我省高等级公路预计可达1500余公里。

与一般公路相比,高等级公路具有快速、安全、舒适、高效、直达等优势,充分发挥这些优势,对于加快我省建设和发展步伐,改善我省投资环境,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将起到巨大作用。但是,由于高等级公路是新生事物,人们对其特点了解不多,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因而,损毁公路设施,违章通行,随便上路拦车检查等现象严重存在,影响了高等级公路效益的发挥。同时,国家没有统一的高等级公路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普通公路的有关法规,不完全适用于高等级公路管理,因而对高等级公路上出现的大量违法现象无法处理;管理体制的不顺,更增加了管理难度。这些问题的存在,社会各界反映强烈,也引起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领导同志的高度重视。省人大常委会曾组织有主任、副主任、委员共三十多人的视察团,视察了武黄公路,并强调指出,必须认真抓好管理,作为湖北第一条汽车专用公路,要达到建设好、管理好、效益好的目的,要象铁路一样建规立法,制定专门管理规定。要有专管机构,不能分散管,更不能用管低等级公路的那一套办法实施管理,建、养、管要统一。现在,三峡工程上马,我省高等级公路特别是宜黄公路,将要承担三峡建设的繁重运输任务,这也要求我们对高等级公路实施科学的、严格的管理。所以,迅速制定我省高等级公路管理条例,为高等级公路提供基本法律手段,既是充分发挥高等级公路效益的需要,也是落实省委、省人大、省政府领导指示的需要。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经过

1992年,省人大、省人民政府分别将制订我省高等级公路管理条例列入当年立法计划。同年六月,拟定了《条例》草案。8月,交通厅与省政府法制办,省人大财经委办公室联合考察了沪嘉、广佛、沈大、京津塘、京石高速公路的管理情况,并就我省高等级公路管理问题进行了座谈,在此基础上,省政府法制办对《条例》(草案)作了多次修改,征求了省公安厅、省城建厅、省土管局等部门的意见,形成了《条例》送审稿。这个送审稿,已于今年八月二十四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现在提请第八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三、对《条例》草案主要内容的说明

(一)关于《条例》的适用范围问题

《条例》的适用范围为本省高等级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也就是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和专用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一般公路不包括在内。由于高等级公路属公路的种类之一,因而管理高等级公路,除必须遵守本《条例》外,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就建设和管理而言。草案的重点在管理。因而关于建设问题,只在草案第二章对其主要问题作了比较原则的规定。

(二)关于管理体制问题

管好高等级公路,首先必须解决体制问题。我省现行的管理体制是公安、交通两家分管,公安部门负责交通安全,交通部门负责公路建设、养护、路政、费收管理。这实际上是沿用质量差、人车混杂的一般公路的管理模式,来管理全封闭、全立交、流量大、车速快、技术高、系统性强的高等级公路,因而弊端十分突出。为了理顺管理体制,不少兄弟省、市先后进行改革管理体制的探索,取得了成功经验,辽宁的沈大公路、陕西的西临和西渭公路、江西省的高等级公路就是由交通部门一家管理。国外高等级公路的建、管、养基本上是交通部门一家负责。从我省的实际情况看,高等级公路的路政、养护和交通安全工作由交通部门一家管理比较妥当。由交通部门管理,既可以精筒机构,减少人员,又可以充分利用现有设备、通讯、房屋等设施,能够节约大量经费,减轻财政负担。(具体方案请参阅《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16)》)。对这一问题,国家已有明确规定,去年,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2)16号文传达了国务院的指示精神,指出:“各地对高速公路管理的组织机构形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暂不作全国统一规定。”根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今年二月十五日,省委书记关广富同志主持召开省委常委会议,讨论研究全省交通工作问题时,决定,“在上面未解决体制问题之前,可以先在宜黄公路上试点,路政和交通安全工作由交通厅统一管起来”(《省委常委会议纪要》〔1993〕第9号)。五月十三日,孟庆平副省长主持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如何落实省委上述决定精神,并印发了《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16)》,明确了解决宜黄公路路政和交通安全统一管理的一些基本原则和具体办法。基本上述情况,草案规定,高等级公路的养护、路政、交通安全管理等项工作,由交通部门统一管理,交通安全管理业务接受公安部门指导。省政府常务会议在审议《条例》草案时,把管理体制作为重要问题提出来讨论,有关部门对贯彻落实国务院意见和省委决定,高等级公路实行交通部门一家管理的体制达成共识。

(三)关于建设资金问题

考虑到高等级公路标准高,投资大,国家财力有限,要想把我省高等级公路建设尽快搞上去,就必须广开财路,多方筹资。因而《条例》(草案)规定,除国家和地方投资外,鼓励使用贷款,发行股票和债券,鼓励单位和个人捐款修路。上述规定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与国家有关规定是一致的。

(四)关于建设用地和补偿费问题

对于高等级公路建设用地问题,《条例》草案从既要保证建设用地,又要保护原土地使用者特别是农民群众利益,同时必须考虑我省财力的原则出发,依法作了必要的规定:对国有土地,无偿划拨;对集体土地,实行依法征用并给予补偿,有条件的,可以用国有土地交换其使用权;对于征用农、林、牧、渔场的国有土地,则参照对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助。总之,《条例》草案对高等级公路建设用地及其补偿问题的规定,是符合国家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精神的。

(五)关于路政管理问题

对路政管理问题,《条例》草案从“严”字出发,分别就高等级公路及其组成部分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在高等级公路和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从事房屋修建、放养牲畜等十四种活动;在上述范围内,确需进行某些不妨碍车辆通行和管理活动的,必须经过管理机构批准;在高等级公路用地外五十米范围内,不得修建永久性和临时性建筑物,确需修建的,必须经管理机构批准后方能办理其他手续,已建的必须作出处理;在高等级公路所经河道、桥梁上下游和隧道洞口顶部一定范围内不得从事某些活动等等。这些规定有的是借鉴外地经验,有的来自于我省的管理实践,也有的是国家的现行规定,充分体现出高等级公路不同于一般公路的鲜明特点,不如此规定,高等级公路的效益便无从发挥。

(六)关于收费的法律责任问题

收取通行费的问题,国家有明确规定。为防止擅自设站收费和提高收费标准,《条例》草案规定,收取通行费必须经过省交通厅批准。为方便操作,易于遵守,《条例》草案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严格而且具体。具体处罚方式和处罚幅度,基本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的,与国家规定没有不一致的地方。

以上说明,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