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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对《湖北省文物保护管理实施办法》修正案(草案)的审议意见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6-07-04 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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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
根据《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的规定》,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于1993年8月31日召开会议,对《湖北省文物保护管理实施办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委员们一致认为,依照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我省文物保护工作发展的实际情况,对“实施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很有必要,“实施办法”修正案(草案)的各项条款写得具体明确,同意提请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提出了如下修改意见:
一、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和第(九)项中关于罚款问题,建议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一致起来,即建议第二款第(二)项中将“......并可处以相当于其非法所得两倍的罚款”修改为“......并可处以相当于其非法所行二倍至五倍的罚款”;建议第二款(九)项中将“......对拍照者可处以十元至二十元罚款”修改为“......对拍照者可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并没收其拍摄的胶卷。”
二、有的委员提出“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三款有语法问题,建议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修改为“需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
湖北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
1993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