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加入收藏夹

当前位置:第09号 >> 文章详情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6-07-04 08:47   [收藏] [打印] [关闭]

——1993年11月258日在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王洁清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本次常委会会议对《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委员们认为,草案修改稿吸纳了上次常委会审议的意见。内容切实可行,建议作适当修改后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会后,法制委员会会同省总工会对委员们的意见逐条进行了研究。11月23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了审议修改。现将主要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有些委员提出,为了进一步增强新的历史条件下各级工会组织的责任感,使命感,调动广大职工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草案修改稿中还应增加工会应组织、教育职工积极投身于改革和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等规定。根据委员们的意见,我们在草案修改稿第四条中增加了上述内容。

二、关于工会设立法律服务机构的问题。有的委员建议不宜作硬性规定,据此,我们将草案修改稿第五条第二款改为:“县级以上工会组织应当加强法律服务工作,为保护职工和工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服务。”

三、有的委员提出,一些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三资企业延长劳动时间且不付或省付劳动报酬的情况较为突出,为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在草案修改稿第八条第二款中增加“按国家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内容。我们已对该款进行了修改,并在文字上作了适当调整。

四、关于工会参加有关建设项目的审查验收问题。有的委员认为工会对有关项目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进行监督,可以提出意见,但不一定非要签字盖章,应删掉第十一条中的“签字”二字。也有委员认为,企业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直接关系到广大职工的身心健康,工会的监督通过“签字”的形式表现出来,对保护职工的利益有好处,应予保留。我们经与省总工会研究,考虑到国家有关规定对此有明确要求,保留“签字”二字,便于使工会的监督落到实处,故第十一条中的“签字”二字以不删为宜。

五、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七条中的减免税问题,有的委员认为,随着税收体制的改革,减免税的问题国家作了从严限制。对此应当慎重。为此,专门征求了省税务局的意见,省税务局建议减免税的问题以不作规定为宜。据此,我们删去了第二十七条。同时,根据委员们的意见和工会法的规定,增加了一款:“工会所属的为职工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其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作为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六、关于增加有关禁止招用童工、环境保护的规定以及在第十二条中明确企业发生责任事故,如何追究责任的问题,经慎重考虑委员们的意见,觉得此类问题不属本办法调整的范围,而应由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加以规定。故本办法中以不作规定为好。

此外,我们还根据委员们的意见,对草案修改稿的文字和条款结构作了若干调整。

以上说明及修改草案妥否,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