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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北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6-07-05 09:57   [收藏] [打印] [关闭]

──1994年1月19日在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王洁清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1993年11月20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湖北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委员们认为,为了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和义务,发挥工会的作用,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制定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是十分必要的。草案基本可行,但需作进一步修改,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为了使条例更具有预见性、操作性,会后,法制委员会专门组成考察组,赴福建等地对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若干重要问题进行了专题调查研究。随后,召开了部分外商投资企业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听取意见,同时还征求了有关法律专家的意见。在此基础上法制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省总工会,根据委员们和有关方面的意见,结合外省的经验,对草案逐条研究修改。1994年1月4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修改。现将审议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许多外商投资企业的负责人提出,目前在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职工,其作为工人阶级队伍一员的政治地位不太明朗,这不仅容易造成职工的思想顾虑和消沉,而且也很不利于工会依法开展活动,团结教育职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要求在本条例中首先明确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是工人阶级的一员,然后再规定工会作为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的作用。我们认为,这个意见很重要,据此,在草案修改稿的第三条增加了上述内容。

二、鉴于有些外商投资企业对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持不合作态度,造成工会组建率低。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权利的实现,有必要对企业的这种消极行为给予一定的约束,因此,我们在草案修改稿第六条第一款中增加规定:“企业应当保障和支持职工行使这项权利。”

三、有的委员提出,草案第七条关于工会委员会的具体人数应有明确规定。考虑到企业规模有大有小,职工人数有多有少,对工会委员会组成人数的要求也难以在法规中划定一个范围。故建议不规定具体的人数。实际工作中可以按照《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外商投资企业延长职工劳动(工作)时间是一个较为突出普遍的问题,工会及职工对此反映强烈。为了维护职工的身心健康和法定的休息权利,防止企业发生让职工超负荷劳动(工作)的情况,我们在草案修改稿第九条第五项中增加了“企业延长劳动(工作)时间的,应当征得工会同意”的规定。

五、有的委员建议,草案第十条中应增加工会维护企业合法利益,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等义务性条款,把权利和义务结合起来。据此,我们在草案修改稿第十条第(三)项中对工会义务补充了如下规定:“维护企业合法利益,尊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协调职工与投资者的关系,积极协助企业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正确处理矛盾和纠纷。”同时,还增加了第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对不履行其义务的企业工会和不称职的工会工作人员,有权向上级工会反映情况和提出意见。”

六、关于工会主席享受企业副总经理或副厂长的待遇问题,有的委员认为简单地作硬性规定,外商难以接受,工作中不好执行,建议规定一个协商的渠道。根据上述意见,并结合一些外商投资企业负责人的意见,我们将这个问题的规定修改为,由投资各方协商,可以比照企业副总经理或副厂长的待遇执行。这样就比较灵活一些。(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条)

七、有的委员提出,工会兼职人员开展活动占有生产(工作)时间,外商投资企业一般是不允许的,应慎重考虑。经反复研究,并参照外省的有关规定,我们在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条中作了限制性的规定,即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兼职人员活动,“一般不占用生产(工作)时间,确需占用的,应得到企业的同意。……”

此外,我们还根据委员们的意见,对草案的有关条款和文字作了若干增删和修改。

草案修改稿及以上报告妥否,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