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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关于《湖北省侨属企业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说明
——1997年12月3日在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上
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主任委员 马骏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11月28日上午,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湖北省侨属企业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委员们认为,草案修改稿充分吸收了一审时委员们提出的意见,内容具体,表述规范,操作性强,经过适当修改后,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
28日下午,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会同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省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对委员们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12月1日,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召开第18次会议,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省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法制办公室派员列席了会议。会议根据委员们的意见对草案修改稿一一作了修改,提出了《湖北省侨属企业条例(修正草案)》。现将修改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条例(修正草案)》共25条,较草案修改稿压缩了4条。
一、根据委员的意见,将草案修改稿第二条第一项修改为“归侨、侨眷利用境外亲友提供的资金或者自筹资金在本省境内独资、合资或合作兴办的经济、科研实体以及中介服务机构。其中,属于合资或合作性质的,归侨、侨眷的投资额应占投资总额的40%以上;”
二、根据委员的意见,将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企业员工合法权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劳动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和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根据委员的意见,将草案修改稿第四条第四款调整作为《条例(修正草案)》第五条第三款;将第七条和第八条合并;将第十八条和第二十条合并;
四、根据委员的意见,删去草案修改稿第二条第二项、第六条第一款、第十条中的“银行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侨属企业应当优先贷款”一句、第十五条;
五、根据委员的意见,对草案修改稿的有关文字表述作了修改。
以上说明及《湖北省侨属企业条例(修正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