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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新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6-07-10 08:15   [收藏] [打印] [关闭]

——1998年3月2日在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孙化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4月1日,本次常委会审议了《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订草案)》(下称修订草案),委员们认为修订草案比较全面、具体,内容基本可行,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会后,法规工作室根据委员们的意见对修订草案作了修改。4月2日,主任会议审议后形成了《新修订草案》,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在,我受主任会议的委托,将主要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有的委员建议,可以删去修订草案第五条第一款中“若有特殊需要,可由主任会议决定增加会议次数”的规定,同时认为该条第二款对会议主持人的规定不够严密。根据委员们的意见,我们对第一款作了删减,将第二款修改为“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并将两款合并。

二、有的委员提出,修订草案第十条的表述应当更科学一些,两款也可以合并,并删去向秘书长说明理由的规定。根据委员们的意见,我们将该条修改为:“常委会组成人员或者列席会议的人员,必须按时出席或者列席常委会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须经常委会办公厅向主任或者主持会议的副主任请假”。

三、有的委员提出,修订草案第十一条对列席会议的人员规定不够完备,同时第四项中的“经主任会议决定,有关的全国和省人大代表也可以列席会议”的提法不妥。根据委员们的意见,我们将第四项中的这句话改为:“部分全国和省人大代表”。并在该条增列一项即第五项:“主任会议决定的其他人员”,删去第九条中“列席人员由主任会议决定”。

四、有的委员建议,将修订草案第十七条第十二项中列出的两个内容分别作为两项来表述,我们已按委员们的意见作了修改。

五、有的委员提出,修订草案第二十一条对“一府两院”和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排列顺序与前面有些条款的规定不够一致,建议将其一致起来。根据委员们的意见,我们作了相应的修改。

六、有些委员提出,修订草案第三十一条可以删去。根据委员们的意见,我们删去了这一条。

七、有的委员建议,在第四条中的“发言和表决”前加上“正常”二字,并删去“不受法律追究”中的“法律”二字。由于此条是按照地方组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来写的,故建议不作改动。

八、有的委员建议,在修订草案第十七条中增加有关行政区划变更、重大工程建设和政府机构设置等内容。考虑到该条第六项“政治、经济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的规定已将其涵盖,同时主任会议对常委会决定重大事项的工作已有初步安排,如何细化重大事项的范围,可待下一步专题研究,建议本规则中不作规定。

此外,还根据委员的意见,对修订草案中一些文字表述作了修改。

《新修订草案》已印发各位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