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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6-07-11 08:15   [收藏] [打印] [关闭]

——1998年5月31日在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上

省农机局局长   张守传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就《湖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请予审议。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农业机械作为农业生产的基本物质技术手段,在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抗卸自然灾害、帮助农业生产者脱贫致富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我省农业机械化事业起步于50年代,60年代曾创下辉煌。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九十年代,我省农业机械化发展较快。到1997年底,全省已拥有农机总动力1276.04万千瓦,拖拉机25.61万台,农用排灌动力机械30.15万台,各类农业机械原值59.88亿元,农业机械操作和管理人员已达到80余万人。农业机械已承担40%以上的农业生产作业量和60%以上的农村运输任务。农业机械已经成为发展农业综合生产力,确保农业抗灾夺丰收和发展农村经济的重要物质技术基础。农机行业已经成为发展农村经济的一个重要方面军。

为了加速我省农业机械化的发展步伐,省政府已作出决定,力争到2005年,全省基本实现农业机械化,即在可机耕地面积中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70%以上。要实现这一目标,任务十分艰巨,只有在法规保障的条件下,才能顺利完成。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农业机械化领域也发生了一系列深刻变化,农业机械的生产、销售、服务和农业机械作业已实现市场化。在市场的引导下,形成了多种所有制并存并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新格局。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这就要求农业机械管理逐步实现法制化管理。

目前,我省尚无一部农业机械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致使农业机械管理工作无法可依,出现了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农业机械生产、流通市场比较混乱,一些未经技术鉴定,甚至假冒伪劣的农机产品(包括零配件)流入市场,坑农害农,妨碍了农业机械的正常作业,给农业机械安全生产带来隐患,也给农民造成经济损失;(二)农用动力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无牌无证作业,不参加定期检审验以及无视其他安全监理活动的现象有增无减;农机违章无法查处,致使农机事故发生频繁,恶性事故也时有发生。仅1997年,就发生事故66起,重伤35人,死亡41人;(三)农业机械维修厂(点)不符合技术条件,维修人员无证上岗的现象比较普遍,维修质量无法监督、检查和处理;(四)农业机械管理系统的国有资产得不到应有的保护,被挤占、挪用和平调的现象时有发生。

由此可见,必须尽快把农业机械管理工作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因此,出台《湖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已是当务之急。

二、起草《条例(草案)》的指导思想和立法依据

起草本《条例(草案)》的指导思想是:适应变化了的农机管理、生产、流通新体制,依法规范农机管理、生产、经营和使用者行为,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确保农业机械优质、高效、低耗、安全地为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建设服务。

起草本《条例(草案)》的主要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以及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政府关于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方针、政策。同时,还参考了黑龙江、陕西、重庆等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的农业机械管理地方性法规。

三、《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1996年4月,省农机局就着手起草《条例(草案)》,在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于1997年8月形成《条例(草案)》初稿,上报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被列入1997年地方立法调研计划。调研修改后,被列入1998年度地方性法规立法计划。今年3月,由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持召开了由公安、机械、水产、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参加的论证会,又进行了修改,形成了现在共八章四十六条的《条例(草案)》。

四、对《条例(草案)》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农业机械范围问题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但通常又有“大农业”和“小农业”之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二条第四款明确指出,农业是指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即“大农业”的概念。因此,本《条例(草案)》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动力机械、作业机械和农用运输机械。

(二)关于农业机械产品的质量保证问题

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直接关系到农业机械作业质量和农业机械安全生产乃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随着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农民对农业机械的需求日益增长,与此相适应的农业机械的生产厂家和销售网点也日益增多。但由于管理方面的原因,一些农机产品尤其是小型农业机械产品粗制滥造、质量低劣的问题比较突出。这既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利益,又影响了农业机械安全生产。《条例(草案)》针对这些问题,围绕加强农业机械产品的质量监督和管理,作了一些明确的规定:农业机械新产品投入批量生产前须通过省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投产技术鉴定,取得新产品投产技术鉴定合格证书后,方可投入批量生产;引进和推广农业机械新技术和新农机具,必须坚持试验、示范、培训、推广的程序;推广应用农业机械实行推广许可证制度,未取得推广许可证的农业机械不得推广。即本《条例(草案)》第十条、十二条、十三条、二十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的规定。

(三)关于农业机械维修厂(点)的监督检查问题

保证农业机械维修质量是保证农业机械安全正常运行的前提,而具备必要的维修技术和维修条件则是保证农业机械维修质量的关键。到1997年底,我省已有农业机械维修厂(点)7771个,维修人员20313人,全年修理总产值28845.11万元,是我省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证农业机械的持续使用和安全生产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长期以来由于农业机械维修厂(点)和维修人员无法监督检查,因维修质量造成事故和作业纠纷的情况时有发生,为此,《条例(草案)》对农业机械维修作了一些具体规定:设立农业机械维修厂(点),必须有相应的维修场所、设备和仪器,配备相应技术等级的维修人员,取得县以上农业机械管理部门颁发的技术合格证书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农业机械维修厂(点)应当在核定的修理等级和修理范围内开展业务,保证修理质量;各级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有权对农业机械维修厂(点)、维修配件经营点和维修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即本《条例(草案)》第十一条、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的规定。

(四)关于农机安全监督管理问题

为规范农机安全监理工作,早在一九八四年,经国务院同意原农牧渔业部就颁发了《农用拖拉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章》;为适应不断变化的新形势,一九九六年七月,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又讨论通过了《湖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第104号令)。为了更加明确农机安全监理部门的执法依据、增强执法力度,在《条例(草案)》中,对农业机械的牌证管理、驾驶、操作人员考核、农业机械定期检审验、事故报告处理都作了进一步明确,形成了二十四条至二十九条的规定。

(五)关于农机机构资产管理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农村生产力的迅速发展,为了与日益发展壮大的农机化事业相适应,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下,全省已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农业机械管理服务体系。各级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组织,为我省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为切实保护农业机械服务体系不受侵害,所以在《条例(草案)》第七条作了相应的规定。

以上说明,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