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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 第三章 招用人员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3-06-26 03:01   [收藏] [打印] [关闭]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依法享有招用人员的自主权。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遵循面向社会、公开招收、择优录用的原则。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可以选择下列方式:

(一)委托职业介绍机构;

(二)参加劳动力交流洽谈活动;

(三)利用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发布招用信息;

(四)通过新闻媒体和职业介绍信息网络发布招用广告;

(五)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十三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有下列行为:

(一)招用未达到法定就业年龄的;

(二)提供虚假招聘信息;

(三)招用无合法证件的人员;

(四)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

(五)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

(六)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件;

(七)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必须按照规定与招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职工录用备案、就业登记、劳动合同鉴证和社会保险等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