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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第二节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四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省人民政府、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如 果主任会议认为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 员会提出。
省人民政府或者专门委员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分别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 或者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 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 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 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并向提案人说明。
第二十六条 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草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 的十五日前报送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及时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主任会议建议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规草案发给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二十七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 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 ,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 报告,由分组会议再次审议。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 据分组会议的要求,有关机关、团体或者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主任会议根据需要,可以决定对法规草案 中的主要问题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进行审议。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由各组 推选的代表发表意见;常务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可以 发表意见;列席会议的人员,经主持人同意,也可以发表意见。
第三十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 审议意见,报告主任会议,并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成员、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审议,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团体或 者组织派负责人说明情况。
第三十一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 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审 议结果的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有关专门委 员会的重要审议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有关专门委员会反馈。法制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三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之间对法规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主任会 议报告。
第三十三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法制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 多种形式。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收集整理分组审议的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并将法规草案发送有关机关、团体、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将意见整理后送法制委员会和有 关专门委员会,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对法规草案中的专业性问题可以组织有关方面专家、学者 或者专业工作者进行论证,并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第三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组织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邀请不同利益的利害关系人 、利益群体和有关专家参加,保障他们有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专门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反映各方面意见的听证报告。
第三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可以将法规草案公布,可以组织公民旁 听和安排新闻媒体报道。
第三十七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 的,应当提出书面报告,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法规案的 审议即行终止。
第三十八条 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 究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和 有关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并根据审议情况,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
第三十九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 、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 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法规案终止审议。
第四十条 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 表决的,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 ,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前,由法制委员会向全体会议作关于法规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
第四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