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1988年7月22日湖北省第七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次会议通过的《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的规定 》和1998年7月31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次会议通过的《湖北省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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