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2月13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作如下决议: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内务司法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受省人民代 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内务司法委员会的任期 与 本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相同。内务司法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组成。内务 司法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的人选,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省九届人大 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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