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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3-06-26 01:05   [收藏] [打印] [关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保护国家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环境、地质遗迹的保护和利用,以及地质灾害的防治等活动,适用本条例。地震灾害的防御管理适用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地质环境管理坚持积极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原则,实行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出资、谁破坏谁治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管理工作,制定地质环境保护和利用规划,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并通过各种途径对保护和改善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提供服务、指导和帮助。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地质环境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