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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2001年1月8日在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省国土资源厅厅长 韩 永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湖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说明如下: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依据和必要性
地质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自然作用和人为因素的影响下,不断发生着对人类有益的或不利的变化,而且这种变化往往是朝着不利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对国家和人民生命的财产安全构成巨大的威胁。中央连续两年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召开了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会议强调指出保护环境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实现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前提和重要保证。
我省是全国地质灾害最为严重的省份之一。主要灾害类型有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10多种,主要分布在鄂西、鄂西北、鄂东南以及采矿和其他人类工程活动比较强烈的地区。据初步统计,进入90年代以来,全省发生各类主要地质灾害3000多处,共造成200多人死亡,900多人受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平均每年近亿元。仅1998年,因特大暴雨的袭击,全省发生较大规模地质灾害400多处,共造成24人死亡,58人受伤,毁坏房屋2083户,直接经济损失1.9亿元。近些年来,由于矿产资源的不合理开发而引起的地质环境问题日趋严重,表现为地面塌陷、崩塌、滑坡、地下水污染、盐渍化以及其他生态环境的破坏等。据统计,我省所发生的地质灾害有一半都与采矿活动有直接或间接的关系。同时在采矿活动比较强烈的地区,都不同程度存在此类问题,因而常常引发工农纠纷,为此而上访的事件也时有发生,影响了当地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安定。
地质遗迹和地热资源的保护也亟待加强。我省地质遗迹丰富,比较典型的有三峡地层剖面,郧县恐龙骨骼化石和恐龙蛋化石等,这些都是大自然赐于人类宝贵的地质环境资源,一旦损坏将不可再生,必须十分珍惜和保护。我省地热资源也比较丰富,共发现地热水汽50多处,地热开发已成为一些地方重要的经济增长点。地质遗迹和地热管理由于缺乏必要的规章制度,存在不少问题。因郧县恐龙蛋存在随意挖掘、非法买卖的问题;地热开发缺乏总体规划,随意打井,过量开采导致地面塌陷。
上述存在的地质环境问题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最根本的原因是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虽然在1995年我省出台了《湖北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省政府69号令),为我省规范地质灾害的管理,减少地质灾害的发生和人员伤亡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通过几年的实践来看,有许多方面需要补充和完善,而且地质灾害也仅是地质环境的一个方面。为全面做好地质环境保护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借鉴外省经验,制定本条例,以取代原有的《湖北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这对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省地质环境管理,促进我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保持社会安定,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都是十分必要的。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经过
1999年12月上旬,原省地质矿产厅就开始对《条例(草案)》的起草进行调研和论证,同时成立了《条例(草案)》的起草小组,我们在起草期间,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对近十年来我省地质环境管理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和总结,收集了四个兄弟省份制定的“地质环境管理办法”等有关地方性立法的资料;借鉴外省的一些成功的经验和做法。经过两个多月的调查、论证、起草,完成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的第一稿。之后,分别到基层征求了部分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和矿山企业负责人的意见,并对《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中设立的有关管理职责、地质环境影响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及政府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的责任等进行了专门座谈和讨论。针对矿山企业、管理部门提出的意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国土资源部颁发的《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又作了几次较大幅度的修改。为了制定好本《条例(草案)》,厅党组专题召开了厅办公会议进行讨论和修改。
本《条例(草案)》从1999年12月着手起草,经过调研、考察、多次反复征求意见、讨论修改,前后共八易其稿,在2000年4月形成了本《条例(草案)》。经省政府法制办修改协调后,于2000年11月27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管理职责的界定
地质环境管理是法律法规赋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它包括地质环境保护管理(如各类地质遗迹的保护)、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和地下水资源开发管理。《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应予协助。需要说明的是地下水的管理,按照分工地下水的行政管理职能交由水利部门。《条例(草案)》规定对地下水实施监测和严格控制在超采区开采地下水,是为了防止因地下水超采而产生地面沉降、水质污染等地质环境问题。其根据是国务院批准的国土资源部的“三定”方案和省政府批准的国土资源厅的“三定”方案。
(二)关于地质环境影响评价
在《条例(草案)》第十条中提出了制定国土规划、城市及村镇总体规划、区域经济开发规划应当进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因为,地质环境是整个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践证明,大规模的人类工程活动往往由于缺乏对地质环境的认识,使地质环境产生恶化。为改变过去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模式,同时规定地质环境评价报告须经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以避免产生盲目性。
(三)关于地质灾害监测点的问题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是我省地质环境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多年来,我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在各级政府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明显成绩,特别是近几年来一些地质灾害多发地区的政府将其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成功地预报了多起地质灾害,但是,我省地质灾害点多面广,大量的监测工作需要发动广大公众的积极参与,形成一个完整的群测群防网络,才有可能最大限度的避免人员伤亡和减少财产损失。因此,本《条例(草案)》第十四条规定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调查资料,确定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监测的地质灾害点,并明确责任人。有利于增强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感,明确职权,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四)关于地质灾害防治经费及诱发地质灾害责任界定费用问题
本《条例(草案)》分别在第十二条、第十九条中规定了地质灾害防治经费及诱发地质灾害责任界定费用。地质灾害防治经费主要是根据地质灾害威胁的人数、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等危害大小,分别由各级人民政府来负责其防治的。对于危及县城以上城市社会经济密集区,且自然作用形成的地质灾害的治理工程,可申请国家给予总治理费用的1/3-1/2的经费补助。地方负责剩余配套经费;对一般性地质灾害则由地方政府负责组织监测、治理。关于地质灾害治理责任的确定问题。地质灾害发生后,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具有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勘查资质的单位进行治理责任界定,界定工作费用由责任方承担。人为活动诱发的地质灾害,由诱发单位和个人负责治理,并承担地质灾害治理费用。此规定有利于增强责任人的责任心,避免滥采乱挖和不合理开发矿产资源。
以上说明,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