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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 第二章 求职择业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3-06-26 03:00   [收藏] [打印] [关闭]

第七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由择业的权利。凡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均可进入劳动力市场求职择业。

第八条    求职者到职业介绍机构办理求职登记或者通过其他合法渠道求职择业的,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和其他个人资料,如实介绍本人的有关情况。外省人员来本省求职的,应当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已办理失业登记的求职者凭失业登记证明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

第九条    在职人员转换供职单位的,应当依法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得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擅自离职。

第十条    劳动者有权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应当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或者职业培训。劳动者从事国家规定实行职业资格标准的工作岗位,须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