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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草案二审稿)》修改情况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3-06-26 09:04   [收藏] [打印] [关闭]

——2001年5月31日在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周冶陶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5月28日,常委会本次会议对《湖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委员们认为,草案二审稿吸收了一审时委员们提出的意见,内容比较成熟,建议作适当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同时,委员们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会后,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会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对草案二审稿进行了认真研究和修改。5月30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形成了《湖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建议表决稿)》(以下简称建议表决稿)。现将修改的主要情况说明如下:

一、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二审稿第五条第二款关于“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委托其所属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力市场管理的有关具体事务”的规定会造成政企不分,且与民办职业介绍机构形成不公平的竞争环境,建议删除。根据委员的意见,删除了该款。同时,有的委员提出,应当适当增加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义务性条款,根据委员的意见,我们在该条增加了第二款“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积极开展公共就业服务,促进发展多种类型职业介绍机构,为劳动者就业和用人单位用人服务。”

二、有的委员提出,为了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对国家明确规定实行职业资格标准的工作岗位,应规定持证上岗的内容。根据委员的意见,在草案二审稿的第十条中增加了第三款,即“劳动者从事国家规定实行职业资格标准的工作岗位,须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建议表决稿第十条)

三、有的委员提出,应当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到法定就业年龄的人,根据委员的意见,在草案二审稿第十三条中增加了一项,即“招用未达到法定就业年龄的”(建议表决稿第十三条)。

四、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二审稿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的空岗调查,属于市场行为,且空岗调查的数字准确性难以掌握,建议删除该款。根据委员的意见,删除了该内容。

五、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二审稿第十五条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用人单位发布的广告的内容不利于劳动力市场的发展和促进就业,且草案二审稿第十三条对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招聘信息的行为已作了禁止性规定,建议删除该条。根据委员的意见,删除了该条。

六、有的委员提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对于保证双方合法权益,解决劳务纠纷非常重要。因此,要强调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应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委员的意见,对有关条款作了适当修改、补充。(建议表决稿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

此外,根据委员的意见,对草案二审稿的部分文字和条款作了修改和调整。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