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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01年5月28日在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周冶陶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湖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委员们认为,为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发展和规范劳动力市场,促进就业,制定本条例很有必要。草案内容基本可行,同时,委员们对条例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将条例草案发至省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组成员征求意见。4月下旬,法规工作室会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负责同志,到山东、辽宁两省进行立法调研。并根据委员们的审议意见和立法调研情况,对草案进行了认真研究和修改。5月18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形成了《湖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草案二审稿)》(以下简称草案二审稿)。现将审议修改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有的委员提出,条例草案篇幅过长,抄袭上位法的规定较多,应当适当精简。根据委员们的意见,我们对条例草案的内容作了较大调整,删去了条例草案中有关不利于发展劳动力市场、促进就业的一些条款,(如草案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等),取消了法律责任中国家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相关条款。(如草案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同时还对有些条款进行了调整合并。草案二审稿由原来的四十五条减为现在的二十七条,篇幅压缩了近二分之一。
二、有的委员提出,条例草案的立法宗旨表述不完整,应当增加体现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的精神。根据委员们的意见,我们将条例草案第一条修改为“为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发展和规范劳动力市场,促进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草案二审稿第一条)
三、内务司法委员会和有的委员建议删除条例草案第四条中“将本行政区域的劳动力市场建设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的内容,并增加有关政府及其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力市场的宏观指导和服务的内容。据此,我们将该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的劳动力市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宏观指导,完善劳动力市场信息和就业服务网络建设,培育和发展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草案二审稿第四条)
四、有的委员提出,条例草案对流动劳动力就业的手续规定得太复杂,设置的关卡太多,应当尽量简化。根据委员的意见,我们删去了条例草案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有关本省求职者跨县、市求职,或外省人员进入我省求职,须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和《湖北省外来人员就业证》的规定。
五、有的委员提出,条例草案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对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行设立的职业介绍机构设置了特权,这与政府所属职业介绍机构的社会公益性质不相符,且给民办职业介绍机构造成了不公平的竞争环境,建议删除。根据委员的意见,我们删除了上述两条中该方面的内容。
六、有的委员提出,条例草案罚款篇幅太大;有些处罚设置不科学。根据委员的意见,我们将法律责任由原来的十一条减为现在的五条,在处罚种类和幅度上作了一些界定,以增强可操作性。
此外,根据委员们的意见,还对条例草案部分条款的文字也作了相应的修改。
草案二审稿及以上报告妥否,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