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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北省防震减灾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01年5月28日在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周冶陶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湖北省防震减灾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审议。委员们认为,制定这个条例对于增强全社会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我省的防震减灾能力,促进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内容基本可行。同时,委员们对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会后,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及时将草案发至省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组成员征求意见。4月下旬,法规工作室会同省地震局,赴四川、云南两省进行了专项立法调研。在此基础上,按照委员们的意见和立法调研情况,对草案进行了认真研究和修改。5月18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形成了《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草案二审稿)》(以下简称草案二审稿)。现将审议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教科文卫委员会和有的委员提出,草案的名称应当改为《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体例上不分章节,尽量删除与上位法重复的内容。根据委员们的意见,草案二审稿在名称、结构和内容上都作了较大的调整和修改,取消了章的设置,并删去了草案第七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等与上位法重复的条款,草案二审稿由原来的29条减为现在的17条,篇幅压缩了近二分之一。
二、有的委员提出,根据我省水库、堤坝较多,可能因地震引发严重次生灾害的特点,办法中应当增加一些具有湖北特色的规定。根据委员们的意见,草案二审稿增加了“可能诱发地震和引发严重次生灾害的水库、大坝、重要的堤防和其他特殊重大建设工程,由工程建设单位根据防震减灾需要建设专门的地震监测台网,并负责管理,接受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管理部门或者机构及有关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库、堤坝、农村民房和村镇公用设施抗震设防的规划和指导,使其具备必要的抗震能力”等内容。(草案二审稿第六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款)
三、有的委员提出,草案第三条中“防震减灾工作所需要的经费应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可以不作规定。还有的委员提出,草案第六条中关于中央财政承担国家地震监测台网有关投资和日常运行经费的规定,超越了地方立法的权限,建议删除。根据委员们的意见,草案二审稿中删除了上述内容。(草案二审稿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
四、有的委员提出,草案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多处涉及地震安全性评价问题,应当精简。同时,“地震安全性评价实行有偿服务”必须慎重,避免乱收费。按照委员们的意见,草案二审稿对草案中有关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内容进行了调整、合并,并删去了“地震安全性评价实行有偿服务”的规定。(草案二审稿第九条、第十条)
五、关于法律责任,上位法已有了明确规定。因此,草案二审稿只对法律责任作了简要规定,力求不与上位法重复。(草案二审稿第十六条)
此外,根据委员们的意见,对草案的部分条款、文字也作了删减和修改。
草案二审稿及以上报告妥否,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