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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广富同志在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上的讲话
2001年5月31日
各位委员,同志们:
党的十五大提出,要“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加强立法和监督工作,密切人民代表同人民的联系”。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进一步强调,要“加强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和监督工作,密切人大代表
同人民的联系,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的联系,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人大工作体现人民意志、代表人民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的联系,取决于代表自身的努力和全社会的支持两个方面。从人大常委会来讲,就是要密切同人大代表的联系,为代表联系选民和原选举单位、履行代表职责创造条件和提供服务。近些年来,我省各级人大常委会按照法律赋予的职责,在联系代表方面做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但是,也应当看到,代表联系工作仍然是整个人大工作中的一个薄弱环节,需要不断改进和加强。在省九届人大四次会议上,邓国政同志代表常委会所作的工作报告坦诚地查找了常委会过去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一共有八条,其中一条就是“为代表履行职责创造条件、提供服务还做得不够”。今年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在谈到过去一年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时,也认为“如何更好地发挥人大代表作用,也还缺少办法”。在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加快发展的新形势下,如何通过各种有效形式为代表依法履行职责服务,进一步发挥代表作用,做好新世纪的人大工作,这是当前各级人大常委会面临的共同任务,也是需要不断研究和探索的重要课题。最近,我带着这个问题先后到英山县、仙桃市等地作了专题调研,与当地部分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负责人进行了座谈,听取了意见,深感联系代表既是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的基础工作,也是人大工作的一个基本方法;哪里的代表工作做得好,哪里的人大工作就非常活跃,就富有成效。我们讲开创新世纪人大工作的新局面,首先是要开创代表工作的新局面。下面,我根据主任会议的意见,结合我省人大工作的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同代表的联系、发挥代表作用问题,讲几点意见,供大家参考。
一、深化对代表联系工作的认识,真正把它当作常委会的一项基础性、经常性工作来抓。
首先,加强同人大代表的联系,发挥代表作用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体现。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这一制度的核心是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我国宪法规定:“人民依照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人民管理国家事务最重要的途径和形式,是通过自己选出的代表,在国家权力机关中表达自己的利益和意志,参加行使国家权力。加强同代表的联系,发挥代表的作用,从本质上讲就是保证和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的民主权力。这项工作做得好,对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对整个民主政治建设,都将是一个有力的促进。
其次,加强同人大代表的联系,发挥代表作用是密切国家机关同人民群众的联系,贯彻和体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有效措施。 国家机关的立足之基和力量之源,就在于保持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为人民服务。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核心是“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代表人民的意志和根本利益,倾听人民的呼声,为人民服务,很重要的前提和方式就是联系代表。人大代表分布在各个地区、各条战线,来自不同民族、党派、团体和阶层,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联系群众的优势。他们对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对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和效率,对广大人民群众的呼声和要求等,都有直接的感受和深入的了解。江泽民同志指出:“现在全国各级人大代表近400万人,这是一支很重要的力量,要充分发挥他们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作用。”密切同代表的联系,发挥人大代表在国家机关同人民群众联系中的桥梁作用,有利于真正做到“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使国家事务的决策建立在民主、科学、可行的基础之上;有利于加强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的监督,克服和减少工作中的失误,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有利于贯彻实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决议,把党的主张和国家意志变为广大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有利于在国家机关工作中贯彻和体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更好地代表、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实践证明,联系代表工作做得好,代表作用发挥得好,对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司法机关公正司法,对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和保持稳定,都起着重要作用。
第三,加强同人大代表的联系,发挥代表作用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的基础工作。
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代表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这就明确界定了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和人大代表的法律地位。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是人大工作的主体,而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特点是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因此,离开了人大代表,国家权力机关行使职权就无从谈起。国家权力机关的功效和威信,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代表的作用。作为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人大常委会只有加强同代表的联系,认真听取代表的意见,才能更好地了解立法需求情况,以便制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符合国情民意、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才能对本行政区域的重大事项及时进行民主决策,作出正确的决定;才能通过组织代表视察、调查、执法检查、评议等活动,提高审议工作报告的质量,有效地监督、支持和促进“一府两院”的工作;才能按照干部“四化”的方针和德才兼备的标准,依法行使任免权,将那些群众公认的优秀人才选拔到国家机关领导岗位上来。实践证明,密切联系代表,充分发挥代表的作用,是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的基础;离开了这个基础,人大工作就成了无本之木、无源之水;人大各项工作只有紧紧依靠代表、扎根于群众,才能充满生机和活力。
第四,加强同人大代表的联系,发挥代表作用是各级人大常委会的法定职责。
代表法第34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同本级人大代表保持联系。代表法第35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为本行政区域内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必要的条件。代表法第36条还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应当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服务。由此可见,密切同代表的联系,保障代表依法行使职权,更好地发挥代表作用,是代表法对国家机关的基本要求,是人大常委会应尽的法定义务。我们要有这个意识、有这个觉悟,自觉地把加强同代表的联系、发挥代表作用,作为常委会一项经常性、基础性的工作来抓。要依靠人大代表,做好常委会的工作,更好地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
二、加强同代表的联系,为代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良好的服务和必要的保障。
近些年来,我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在联系代表工作的实践中创造了许多行之有效的方式方法,为发挥代表作用进行了有益的探索。这里,我着重强调几点。
第一,认真贯彻实施代表法,保障代表依法行使职权。 代表法对代表的地位、代表在代表大会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和对代表的监督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为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这部法律贯彻实施如何,对于做好代表工作乃至整个人大工作、发挥国家权力机关作用至关重要。抓住贯彻实施代表法这个主题,也就抓住了代表联系工作和发挥代表作用的关键。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来讲,贯彻实施代表法,就是要增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意识,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的工作,自觉地接受代表的监督,真心实意地为人民服务、为代表执行职务服务。我们要认真贯彻代表法和我省实施代表法的办法,进一步加强同代表的联系,努力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良好的服务。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今年工作的总体部署,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正在对代表法实施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调查和重点检查,督促落实保障代表执行职务的有关规定,维护代表的合法权益,促进代表法的贯彻实施。
第二,继续坚持并努力探索行之有效的联系方法。 过去我们在联系代表方面有一些很好的做法,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视察、调查、执法检查时,邀请当地代表参加;每年集中时间专门走访联系代表;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重要议案和工作报告,事先征求代表的意见;邀请代表列席常委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代表座谈会,听取意见;组织代表小组开展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成立代表小组和代表专业小组;实行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接待代表日制度;督促办理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设立代表专线电话;向代表寄送文件资料和通报政务工作情况;组织代表向原选举单位或选民述职;等等。特别是基层人大在联系代表方面创造了许多行之有效的方法,取得了很多好的经验。对这些做法和经验,要进一步坚持和完善,并使之制度化、规范化。同时,还要继续拓宽联系代表工作的思路和渠道。特别是要注重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围绕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和审议、决定的问题,有计划有目的地同代表进行联系,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并且把这项工作与人大及其常委会集体行使职权结合起来,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整体功效。要建立健全制度,用制度规范代表活动和联系代表工作;要加强对代表的培训,不断提高代表的素质;要高度重视代表建议的办理工作,抓好督办、抽查、反馈和跟踪落实,切实提高办理质量,努力解决实际问题,使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落到实处;要加强对代表工作与活动的宣传,对代表履行职责做出显著成绩的,要予以表彰,以激励代表在两个文明建设以及民主法制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第三,加强协调服务,为代表履行职责创造条件。 联系代表,不仅仅是人大某个工作部门的事情。它既需要人大各部门共同努力、紧密配合,也需要有关机关相互协调、全力支持。常委会组成人员作为人民代表大会常设机关的一员,可以说是“常务代表”,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应当加强同代表的联系,听取代表的意见,了解群众的呼声,这是做好常委会工作的重要前提;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的重要辅助工作机构,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也离不开代表的参与和帮助,要注重加强同代表的联系,发挥代表在研究、审议和拟订议案中的作用,以进一步提高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水平;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更要把主要精力放在加强同代表的联系、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服务上。人大机关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为代表大会、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服务,为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服务,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服务的思想,热忱地为代表行使职权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加强同人大代表的联系,发挥代表的作用,是一项全局性工作。作为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省人大常委会责无旁贷。我省各级国家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都要进一步宣传和贯彻代表法,尊重代表的民主权利,支持代表执行代表职务,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保障。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受到阻碍、刁难和遭到打击报复的,有权向各级人大常委会提出控告和申诉,人大常委会要责成有关部门查明情况,依法严肃处理。各新闻单位要运用宣传工具,为代表依法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环境。
三、人大代表应当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充分发挥代表作用。
联系代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进一步发挥代表的作用。在1999年省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闭幕时,我曾讲过如何发挥代表作用的问题。比如,人大代表在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要积极参与审议会议的各项议题,善于从全局的高度、发展的角度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且认真行使法律规定的选举权、表决权和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以及建议、批评、意见的权利,发挥代表在行使立法、监督、决定重大事项和人事任免等国家权力中的主体作用;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要积极参加代表小组活动,开展视察、调查活动和参与执法检查、评议工作,应邀列席有关会议,采取多种方式联系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对各方面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等,发挥代表的桥梁作用和模范作用。
对人大代表来讲如何发挥代表应有的作用,我想再补充几点:
第一,要增强代表职务意识。 “人大代表”不仅是一种荣誉,更重要的是一种职务;当人大代表,既要有光荣感,更要有责任感和使命感。代表法明确规定,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在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换言之,代表如果不参加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就是失职。人大代表不能只当“会议代表”,不能“代表代表,会完就了”。代表在闭会期间执行代表职务,是会议期间执行代表职务的基础和延伸,二者相辅相成,不可偏废。“人民选我当代表,我当代表为人民”、“当代表就应当尽义务”,这是我们在同基层人大代表座谈时,许多代表的肺腑之言。人大代表只有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忠实使者,做“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实践者,才能不辜负人民的信任和期望。
第二,要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当好人大代表不仅要有为人民代言、为人民谋利益、为人民服务的自觉意识和良好愿望,而且应当具备从事代表工作所必需的内在素质。良好的代表素质是正确执行代表职务的基础。提高代表素质,一靠学习,二靠实践。特别是进入新世纪,面对新形势和新任务,必须加强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重要论述的学习,加强现代经济、科技、法律知识的学习,增强驾驭全局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议政、监督和决策水平。与此同时,提高代表素质在很大程度上还取决于代表工作的实践。代表工作的丰富实践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个大课堂,是提高代表素质的有效途径。人大代表只有积极参加代表大会的各项工作与闭会期间的活动,才能在实践中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以自身行动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作出贡献。
第三,要正确处理执行代表职务与做好“本职工作”的关系。 我国实行的是兼职代表制。人大代表除了在人大常设机关工作的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之外,在任期内既从事代表工作,又不脱离其当选代表之前的生产或工作岗位。因此,人大代表开展代表工作,与所在单位的本职工作可能会出现时间上的矛盾,有时会存在经费、交通等方面的困难。一方面,代表所在单位应当依照代表法的规定,对代表出席代表大会和参加本级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代表活动给予时间保障,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积极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便利。另一方面,代表自己既要认真履行代表职责,做好代表工作,又要做好所在单位或者岗位的工作,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当代表出席代表大会或者参加本级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代表活动与所在单位或者岗位的工作发生时间冲突时,应当遵循执行代表职务优先原则,妥善安排好所在单位或者岗位的工作,使其服从代表工作。
总而言之,人大代表在管理国家事务中肩负着重要职责,在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肩负着神圣使命。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基本方略的贯彻实施,人大代表工作必须加强。我们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和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省九届人大四次会议精神,加强同代表的联系,创造性地开展代表工作,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实施“十五”计划、推进民主政治建设、加快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各位委员,同志们:本次会议的各项议程已进行完毕。明天上午9时举行法律知识讲座,请全体与会人员按时参加。
现在闭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