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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公共图书馆条例草案)》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3-06-27 13:22   [收藏] [打印] [关闭]

省文化厅厅长  蒋昌忠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湖北省公共图书馆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湖北省公共图书馆条例》的必要性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改革开放事业的迅速发展,社会各界对知识和信息的需求日益迫切。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文化事业重要组成部分和社会信息服务主要机构的公共图书馆,承担着本地文献收藏中心、信息服务中心的重要职责,在具体体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提高国民综合素质、实施以德治国、科教兴国、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等方面发挥着愈来愈重要的积极作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省公共图书馆事业得到了长足发展。我省图书馆事业的整体水平较高,国家统一评定的二级图书馆数量名列全国第一。目前,已有县以上公共图书馆103个,职工2249人,藏书总量1678万册,年流通量713万人次,为读者举办各种活动1222次。我省还拥有近1500个政府兴办、遍布城乡的乡镇、街道图书馆(室)和大量城区居委会和农村村组图书馆。但从全局上看,公共图书馆发展不够平衡,有相当一部分的图书馆舍比较破旧,亟需修葺;自动化、网络化的程度还很低;文献入藏量有限,人平图书拥有量仍低于全国水平;公共图书馆人员超编或人才流失现象较严重。这些问题的存在,制约和影响了我省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和职能发展。尽快研究制定我省公共图书馆地方性法规,将我省公共图书馆事业纳入法制轨道势在必行。 

二、起草《条例(草案)》的经过自1999年3月《湖北省公共图书馆条例》被列入省人大常委会1998-2002年度立法规划以来,我厅十分重视《条例(草案)》的起草,为此成立专门班子,分步骤地积极开展工作。1999年11月,我们草拟了《条例(草案)》。2000年上半年,一方面赴兄弟省、市考察,借鉴立法经验;一方面在全省范围内征求意见,组织有关专家及相关人员多次下基层调研,召集有关方面代表进行座谈。其间,对草案进行了多次修改,八易其稿。同年7月,正式将《条例(草案)》报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2001年5月8日。省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该《条例(草案)》,现提请省人大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审议。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公共图书馆的经费和入藏数量

公共图书馆是寺接面向全社会的公益事业。但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等诸多原因,公共图书馆建设在一些地方被忽视,经费投入、建设规模与地方发展速度不协调,远远落后于许多其他事业的发展。针对这一实际情况,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决议明确要求:“对政府兴办的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等公益性事业单位,应给予经费保证”,“中央和地方财政对宣传文化事业的投入,要随着经济发展逐年增加,增加幅度不低于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根据党中央的这一要求,《条例(草案)》对公共图书馆所需经费应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并考虑逐年有所增长作了相应规定。公共图书馆每年新增长的文献资源数量,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该图书馆能否满足群众的阅读需求,也就决定着它是否具有存在的价值。在这个问题上,如果没有法律规定,则很难得到保障。根据国家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条例(草案)》对省、市和县级图书馆年入藏文献数量作了册数的规定。

(二)关于图书馆的网络化建设

国家“十五”计划中,把“大力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提到了“覆盖现代化全局的战略举措”的高度。作为社会现代文明窗口、知识和信息中心,公共图书馆必须努力提高智力的、信息的支撑水平,更好地服务社会和经济生活,促进和体现社会进步。可以说,网络化、数字化的发展将给公共图书馆注入具有时代特征的全新概念,使图书馆焕发出难以估价的服务能量,其重要性、迫切性显而易见。因此,我们在《条例(草案)》中单独列了第六章“网络化建设”,对图书馆网络化发展布局等作出了相关规定。

(三)关于出版物的呈缴

地方出版物对于研究地方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历史及规律都具有重要的作用。因经,收藏地方出版物,是地方图书馆的重要职责,是保持地方图书馆特色与价值的重要措施之一。出版物呈缴制度是包括我国在内国际上通行的重要法律制度之一。为使我省地方出版物得以完整地保存,并为社会公众广泛利用,我们在《条例(草案)》中规定省图书馆是本省出版物版本收藏单位,市、县图书馆是所在地出版物版本收藏单位。省内各出版单位和个人须依法履行向公共图书馆缴送样本的义务。为使呈缴制度能够真正实施,加大执法出版物呈缴制度的力度,《条例(草案)》同时规定,不按本条例规定呈缴出版物的单位,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处以相当于应缴样书定价5倍的罚款。

(四)关于兴办文化产业、业务性收费项目

图书情报信息业是文化产业中的一个重要部分,是亟待发展的产业,其迅速崛起无疑是社会进步的一种表现,符合社会发展的必然规律,也有利于补充公共图书馆事业经费的不足。因此我们在《条例(草案)》中提倡兴办文化产业,并对专项服务收费的范围作了相关的规定。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草案)》,请一并予以审议。